回覆列表
  • 1 # 夏天有雨894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的流氓打死,該怎樣來論定此事。作為一個合格的父親,面對女兒被強暴的情形,一定會捨身全力救女兒。義憤之下,出手不知輕重,將施暴的流氓打死了。父親的行為應該是見義勇為,敢於向流氓惡勢力以死相拼,應該表彰。假如女兒面遇流氓施暴,旁人勇敢的站出來相救,失手將流氓打死,又該作何界定呢?肯定是見義勇為,撥刀相助了。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應該是防衛正當。如果是將見義勇為者判刑入監,以後誰遇到壞人作惡,還敢出手相救,只怕社會的治安會惡化,壞人越來越多。

  • 2 # 關寶慶1

    提出問題細節不是很清楚。如果暴徒正在施暴過程中父親上前一下將暴徒失手打死,肯定是正當防衛。如果是一下擊倒或擊昏已經沒有侵害能力,再毆打致死,看具體細節,可能造成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 3 # 人定勝天4677

    我認為這個事件得法院來根據調查的結果來審,是失手還是故意?法院會公平公正地做出判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的看法。

  • 4 # 論鑑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不是,完完全全正當防衛,而且無過當一說,不負刑事責任。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發生的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而在本案中,夫親只是為了救女兒,從前到後沒有故意剝奪他人死亡的主觀因素。至於造成了施暴者死亡,那只是由於正當防衛而構成的結果。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壞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父親的行為正是是為了制止施暴者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而且是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死亡的結果,所以屬於完全正當防衛,也無過當之處,不負刑事責任。

  • 5 # 劉輝律師

    這種情況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殺人,認定故意殺人要有“故意”,像這種為了救自己的女兒而且是“失手”極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當時施暴者還在施暴,女兒還處於危險之中,父親救助女兒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中的特殊正當防衛,,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1)防衛行為的起因;(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 6 # 子軒翡翠

    問題不夠具體,沒有具體背景。沒法說明。怎麼個救人法?怎麼失手。如果兇手拿著刀追著自己的孩子砍,作為父親上去一拳,正好打在太陽穴上,兇手倒地,父親將孩子轉移到安全處,報警,報120。等待處理。後兇手搶救無效死亡。有監控,旁證。那這種情況大機率可以認定正當防衛的。至少公安機關不會按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這樣的罪名來提捕。最多謹慎起見先按防衛過當來報檢察院,交給檢察院和法院去判斷。像崑山那種案例公安機關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非常非常少,真是天時地利人和的結果。

  • 7 # 唐先明75443043

    請問:動物界的老母雞都會奮不顧身護小雞,何況我們人類呢?

    依我之見:‘’為救女兒‘’一一還猶豫什麼?殺死正在施暴者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無限正當防衛‘’的正義行為,被殺死的施暴犯罪者是罪有應得。不然,為父母者將會後悔遺恨終身的。

    一,‘’為救女兒‘’,說明女兒正在遭遇暴力襲擊,無論是故意殺人丶傷害,還是被強姦犯罪,總之女兒一個弱小女子此時此刻正處於被暴力犯罪分子施暴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境地。此情此景,為救自已的親骨肉,還猶豫什麼?為父母者,只要能救自己的親人丶家人丶親骨肉於危難之處,‘’為救女兒‘’做什麼都是人間的正道,還猶豫什麼?

    二,‘’殺死正在施暴者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正在施暴犯罪行為己經危及到女兒的生命安全了,再稍有遲疑丶再有猶豫丶再不果斷出手一一一一不堪的後果一旦出現,為父母者一一你們,將會後悔丶扼腕丶遺恨終身,‘’該出手時快出手‘’,女兒安全了,隨便法律怎麼處理。

    請問一一為救親愛的女兒,懲惡揚善的法律難道會去為難正義的善良之人嗎?

    三,正義的人間法律應該是維護人間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刑法》第二十條三款已明文規定:‘’對正在行兇丶殺人丶強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見,這種無限防衛權力為人們依法‘’以暴制暴‘’提供了法律武器。

    善良丶守法的公民們,當自己及親人對於正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請迅即拿起‘’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武器與之進行堅決地鬥爭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8 # 打虎拍蠅

    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不能算是故意殺人。

    父愛如山,男人就是要為家人撐起一片天空,就是要為家人擋風遮雨,女兒作為父親的貼心小棉襖,遇到危險,哪有袖手旁觀之理,即便是過路的路人,看見不平之事,也會大吼一聲,雖不敢說一定拔刀相助,但是打電話報警那是必須的,否則良心上也說不過去!

    對於實施正當防衛的人員,就跟崑山寶馬案的通報一樣,在面對危險時,在憤怒、恐懼等情緒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苛求他出手的精細化程度,什麼 樣叫制止進一步的傷害,什麼叫施暴者已經不具有現實危險性,在那種時候真的很難作出判斷。事後分析是很容易的,但是隻有身在其境的當事人才能明白那種感受。

    從題目中的“失手”二字,我們就可以作出判斷,這位父親並沒有殺害他人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又何來故意殺人的犯罪呢?

    對無辜者多點寬容,我們的社會會更加和諧美好!

  • 9 # 公司法江湖

    題目條件有限,但是從個人的理解來看,該案不應該是故意殺人。

    1.因為題目中明確交代了“失手”,既然是失手,說明父親並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者死亡的後果,那麼何來故意?而且案件當中“失手”的起因,是因為父親要去救自己的女兒,制止他人對自己女兒的不法侵害行為,那麼這種行為性質就可以認定為具有正當防衛的因素在內。

    2.其次題目只交代了父親為救女兒,那麼並沒有交代此時的不法侵害究竟是哪種行為,因為按照刑法的規定,只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有無限正當防衛的存在,例如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利性犯罪活動。如果不是前面說的暴力性犯罪的情況下,父親失手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所以我只能說希望各位不要遭遇這樣的悲劇。

  • 10 # 珞珈社

    應該說不屬於故意殺人,僅按作者題意來說,這就不屬於故意殺人。任何人面對自己親人受到傷害的時候會奮起反抗,這是人之常情,也是作為人起碼的情感。

    所謂的故意殺人是指故意對別人挑釁而殺害他人,前提是別人沒有對自己構成威脅的情況下,而當女兒受到性侵的時候,作為一名父親,自然會選擇救女兒,而救女兒就不得不和施暴者發生廝打,而這種情況下失手將施暴者殺害,這就是除害,應該是正當防衛,而不是故意殺人。

    當然,在題主提出問題時並沒有進行細緻的敘述,如果前提是正要侵犯而未得逞,正好被女方父親制止,而所謂的施暴者害怕而沒有還手,或者說求饒,而該父親還是選擇殺害了這個施暴者,這可能就構成了故意殺人,但是這種所謂的故意殺人運用於強姦別人女兒的情況下並不恰當。

    站在人性的角度來看,換做任何人只要親人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都會怒不可恕,絕對不會饒恕這種禽獸不如的畜生。

  • 11 # 不醉162572084

    作為一名普通的百姓來說,我認為不屬於故意殺人,即便是失手把施暴者致死,屬於防衛過當或者失手殺人,也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當人遇到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情況時,每個心裡有正義感的人,都應該伸出援助之手,去扼制罪犯實施犯罪。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死板,讓當今社會的人們道德標準遠遠低於建國初期。

    但人再怎麼變化,社會在怎麼發展,保護家人也是一種本能,對於女人來說,只有頂著父親這個神聖稱謂的人,才能給予安全感和永久不變的愛。願國家法律,能多揉入民生民意,把人性的本能,弱點都考慮進去,不單單是死板的條條框框。願天下的律師們,拋去金錢的誘惑,徹徹底底的身懷正義感。

  • 12 # 義良8

    人的本能與本性也是為了保護自己女兒不被強暴!

    此案不能算故意傷害罪。

    世界上沒有一個父親,親眼看到女兒被施暴而不出手的!

    此案為無限防衛救援與無限防衛!直接到終止制止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行為是極兇極惡之人!所以不能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原因是,父親沒有錯誤。

  • 13 # 棟哥遊新疆

    當然不算,就題面簡述來看,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人們常說女兒是爸爸上輩子的情人,也是這輩子的“小棉襖”。老百姓中流傳著:“富養女兒,窮養兒”,可見女兒在一名父親的心目中是何等的重要!很幸運我也是一名女孩的父親,如果有人對我女兒施暴,那麼毫無懸念我也決不輕饒他。當了父母以後才知道,養兒養女是何等的不容易!從襁褓中的嗷嗷待哺,到滿地跑牙牙學語的叫“爸爸”,再到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傾盡了父母多少心血和心思,即使偶爾把人氣的吐血,也從不捨的打罵一次。現在,豈容旁人對她施暴?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從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輕易放過一個壞人。父親的行為是不是故意殺人,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父親從施暴者手中救下女兒,這期間產生的傷害屬於“正當防衛”範疇,與“故意殺人”有本質的區別

    千鈞一髮之際,親爹面對女兒正在面對侵害,不管打不打得過對方是何許人,只有以命相搏。也許過程中藉助了工具或外力的幫助,在扭打中最終導致施暴者死亡。這樣的情況當然是“正當防衛”的範疇了,若是“故意殺人”主觀意識必須得有“故意”的成分,否則就不能亂帶帽子,“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兩罪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制止暴力侵害時造成施暴者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無疑,且無需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發緊急且突然,估計存在“防衛過當”的可能性。但做孩子的親身父親在那一刻,也顧不得那麼多了

    其實,作為一名女孩的父親,從出手那一刻腦海就一個念頭“救女兒於危難”,壓根就沒考慮自己的安全,以及施暴者的安危。鑑於案發時情況緊急且突然,因此父親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之所以造成“防衛過當”是因為在發生“正當防衛”時,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和方式過當了,比如打傷他就能制止其犯罪,結果打死了就屬於防衛過當。一般防衛過當致死,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若民事賠償到位取得家屬諒解,判緩刑也有可能,畢竟有從輕判處的前提條件。

    若女孩父親是在制止施暴以後,處於氣氛對施暴者進行二次打擊,最終造成施暴者死亡的,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殺人”

    其實也不排除另一外一種可能:孩子父親在制止打傷了施暴者以後,看著自己的孩子因施暴者受傷氣不過,隨即又對施暴者進行毆打,最終導致施暴者死亡。若真是這樣,孩子父親的行為毫無爭議的屬於“故意殺人”,也就是說主觀意願是故意的,最終由於二次打擊致人死亡。那麼這無疑從皆大歡喜轉變成一出“悲劇”。孩子父親最終有可能被判死緩,畢竟是制止犯罪線上。不過作為孩子的父親,我想他對自己的行為不後悔,畢竟女兒得救了!

  • 14 # 深圳浪奇

    如標題所提到的都是真的,那麼,這位父親那是什麼的故意殺人者?他只是盡力的去阻止施暴者對自己女兒的施暴,而已,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有哪一位能靜下心來與施暴者“談心”,勸其不要對自己的女兒施暴呢?再說了,即使當父親的有這種這樣的耐性與施暴者談心,但,施暴者能給這位父親這樣的時間嗎?都說是施暴者嘛,當然是要爭取時間來達到自己的禽獸目的,因此,這位父親愛女心切(這是任何父親都有的心態),對施暴自己女兒的禽獸,怎麼會有分寸呢?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把握分寸的,那麼,就請那些有分寸的父親或人來試試看?當然了,火燒不到自己的肉,絕對是不知道痛的,對嗎?如你是這位父親的,那麼,保護好自己女兒不受侵害,這是天大的事情啊!對吧?

  • 15 # 戰刀657

    說句實話:當一個做父親的,看到女兒被傷害!哪兒還存在犯不犯法或者犯什麼樣的法了哦!弄死或弄殘廢對方!那是後面的另外一回事!當時肯定不加思索的去制止和制服對方!

  • 16 # 小五8604

    首先這是做為一個父親應該做的,也是必然做的,就算不是自己的女兒看到了這種事一樣要果斷出手,我不懂法律,但是我知道人情冷暖,如果這樣也要算作故意殺人,那就太讓人失望了,難道法律就是必須要受害人付出代價以後,甚至生命垂危才可以正當防衛嗎?

  • 17 # 使用者20976798388

    透過深刻思考,認識到提出這個問題有實際意義!能夠起到普法的作用。便於指導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如果施暴者是個成年男子,施暴行為正在進行時,女孩父親趕到當場發生爭鬥了!這時候不慎將施暴者打死,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刑事和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施暴者是個未成年的孩子,女孩父親沒有權力打孩子,更沒有權力給打死。一旦失手打死人,就會承擔刑事和法律責任,沒有寬大處理的必要條件,構不成正當防衛。以上是一個普通老百姓的理解和解釋。不當地方請批評指正!

  • 18 # 天天天藍3127

    要看被打死的是不是正在犯罪過程中,如果是那應該是屬於防衛過當,否則應該是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是過失殺人。對這些法律稍懂一點,感覺應該是這樣。

  • 19 # 使用者9653601501712

    打死對女兒施爆的人,情有可怨。但是說是失手打死,這是當網友智商是零嗎。他手裡又不是拿的是槍,不小心走火了。如果是一拳打死人,一棒打死人或是一刀坎死人可以說是失手。他是這樣打死人的嗎?

  • 20 # 皇家師爺

    你這個說得太含糊了。救女兒?到底是什麼情況你未說清楚,到底什麼叫失手,你也輕描淡寫的混了過去。

    1、確實,《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你女兒屬於上述情況嗎?這不是你說了算的,是證據說了算。特別是你說失手,在什麼情況下失的手?

    比如,強姦,嚴格定義是性器官接觸。所以前官方有【戴套不算強姦】之說,如果是施暴者已完成一系列動作,那就不是【正在進行】,這類案件判防衛過當較多。

    其他的,如果屬於相互鬥毆,特別是幼兒園小孩相互鬥毆,你藉口救女兒而打死對方,你可完蛋了。這絕對是故意殺人。

    因你未能說明清楚,只能如此給你簡單解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薛寶琴編的十首懷古詩暗藏的謎底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