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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顧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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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C12345
“疑罪從無”的原則只適用於刑事訴訟不適用於民事訴訟。如果你要是能找到路邊行駛的九輛車於這起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據,或者可能有關係,那你就可以起訴他們!然而民事訴訟不能“無事生非”,如果你找不到一點證據,或著人家有證據證明與這起事故無關,你起訴也沒用,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會判人家賠你!不過起訴不是一點用處沒有的,如果法院立案受理,你就可以利用法院給你的權力進一步調查取證。提醒一下,打官司是要消耗人力、財力的!
最近發生在廣州的那起案例是有證據證明路過的九輛車中的一輛或多輛造成了這次事故,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訴這九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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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首先,道路上的攝像頭很多,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交警會去調取監控,一旦監控中可以確定到底是哪輛車撞傷了行人,那肯定是冤有頭債有主,不能隨便牽扯他人。
退一步來講,就算是監控裡面看不清到底是哪輛車,這九輛車總應該有人安裝著行車記錄儀吧。車主很容易就能證明自己沒有撞傷行人的行為。想讓這些車主承擔責任,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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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守幸福68
個人看法,行人被撞傷,那機動車肯定有損傷,要有痕跡的,既然能透過監控看到9輛車,還要起訴要求賠償,那麼還要9輛車共同賠償擔責嗎?能找到9輛車就能鑑定出是哪一輛車出的事故。再有就是高空拋物傷人,全樓作賠,你找不到兇手就把責任推給全體業主。這兩件事一個道理,反正有人受傷有人死了,總得有人賠,那就見者有份,分享一下。這麼做讓真正的兇手潛逃法外,無辜的人傷了心,傷了對正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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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國紅棉3
法律肯定要依法辦案,無證據肯定不能定罪責!如果從人性人道出發,可以在社會建立無法查證的交通事故賠償基金,由保險公司,社會公益,駕駛員協會,公路運營管理方等等籌資,有了基金,就能給受害者一點補償!至於交通事故能否偵破案件,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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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重情深
這明顯不合法,雖然受害者令人同情,但是卻要來往的其他車主賠償,這沒有一點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以說是殃及無辜。
一、行人被撞傷,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應當及時報警,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交警部門接受報案後,應當運用自己的權力,可以查清事故責任,追查肇事者,並可以運用法律的手段為受害人討回公道。
二、肇事者肇事後逃逸,不僅是人們所不齒的行為,而且是一種觸犯法律的行為。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肇事逃逸的,如果使交通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者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因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判刑,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其他車輛不是肇事車輛,沒有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受害者糾纏其他無辜車輛,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嚴重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即使找不到肇事車輛,受害人得不到賠償,那麼也不能要求其他無辜的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進行救助。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把一個受害者變成了一個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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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梓龍新楊
第一,機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國家有強制性的交強險;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駕駛人是會被扣分和罰款,這兩項費用會按比例抽取後進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是一個社會性的風險保護機制。但是,高空住宅的居民沒有交強制性安全保險也沒有交違規罰款,更無”高空住宅拋物傷害事故救助基金”為其兜低哦!
第二,國家還在收取車船使用稅,機動車上路行駛也是付了錢的。由此,機動車上路行駛相當於是一種消費行為,是在國家的交通經營場所消費。如果消費者侵權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找不到侵權的消費者時,場所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家是最大的經營者哦!
此案中,國家是最後兜低的賠償責任人。
從以上兩點分析,足以判斷法官判決是很牽強的。
那麼,此案如何判最合情理法呢?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九輛車投保的交強險是一種道路安全風險的兜低性強制保險,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對受傷行人進行賠付。
2.交強險賠償額度不夠時,則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賠付,要不然大家供養你這個基金幹什麼呢!
就想到一點點,大家多多完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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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勤奮的茂子
乍一看,覺得這事兒不太可能發生啊:肇事司機肇事逃逸導致的命案,居然要九個司機AA制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確實令人腦洞大開。
咱們先看看事情經過吧:
男子小李駕駛摩托車前往縣城,在一處鄉村路段遇到了車禍,死亡,被人發現後報警。
由於該路段地處農村沒有監控,加之沒有目擊證人,因此警方一直無法確定肇事車輛。
事後,交警部門透過調取附近監控,發現有9輛車輛在事發時路過,但警方無法確定具體肇事車輛,於是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這路過的9輛車都有肇事嫌疑。
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無法查明,便選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九輛過路車輛不能舉證證明與事故發生無關係,因此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話說看到這個結果,我覺得挺詫異的。本來發生交通命案後,抽絲剝繭、仔細研判抓出肇事司機是警方該做的事情,本來事發時過路車輛原本就不多,偵查範圍不大,加上死者身上提取的各種生物檢材、現場痕跡、遺落碎片等,應該能找出肇事車輛啊。
沒想到警方最後來了個“打包懲罰”,這下好了,你們過路司機自己證明自己沒罪,要不然一塊罰!
這結果,我越琢磨越覺得不是那麼回事兒……
個人覺得,那九輛車子司機若是不服判決,完全可以提起上訴,畢竟,涉及命案的事情不能就這麼簡單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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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水一方211414183
個人絕對不相信這是真實案例,感情上也無法接受這是中國式的所謂法治。期望那些什麼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不要再在這裡胡攪蠻纏、文過飾非了,你不覺得丟人我也臊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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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恩菲思茶話會
當然合法,肇事者在這九輛車中,但不意味著只有一輛車有責任,他有很多種情形。比如,當第一輛車過去,撞上行人,但只構成輕傷,行人正要起身,第二輛車再次因來不及剎車又撞上行人,行人受了重傷,倆車都有責任,當然依此類推,在這個時間段,都有可能造成行人反覆受傷,是幾輛車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論,行人有可能因撞擊而短暫昏迷,不清楚情況。所以,要想定責,必須做車痕鑑定,或檢查這九輛車的車頭、車身有無掛蹭痕跡,以及有無行人的毛髮、纖維存留在車上。這九輛車是哪一個或幾個造成的行人傷害,哪一個或幾個進行賠償。但是,這些證據不應該由行人舉證說明,九輛車主如果想免責必須去舉證。這是典型舉證責任倒置。像是醫療糾紛,想要證明無責任,就得醫院舉證證明無過錯,而不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為了公平起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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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海一粟
3、原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的難點在於,如何認定肇事車輛。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所謂“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顯然,這是原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唯一一條法律規定。
(1)降低了自己的舉證難度。這是因為,原告雖然不能證明到底是哪一輛車撞傷了自己,但是,原告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有哪幾輛車經過了事故發生的地段。
(2)9輛嫌疑車,難以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車輛,除非自己能夠提供行車記錄。現在,一般機動車都會安裝行車記錄儀,以記錄自己的行車過程。因此,在本案中,嫌疑車如果不能提供行車記錄的話,就會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結論。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卻要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這個請求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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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股茂
路邊行人被車撞傷,找不到肇事車輛,要過往的9輛汽車連帶賠償,肯定不合法也不合理。生活中確實有這樣的案例,這主要在過去,保險還不普及,法官為了和諧,為了減少路人的損失,把風險轉嫁給汽車,如同南京法官一樣,很多警察也曾這樣處理案件,本身是路人自己的造成的,只因汽車有保險,把責任劃分給汽車,最終導致了社會進入訛人碰瓷的時代,社會道德下滑。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還不是和諧社會。在不成熟的時代,和諧讓壞人膽子變得大了。和諧是當你把無意別人撞了,也給別人治傷了,你說聲對不起,別人接受了,原諒你了,不會獅子大開口,讓你養他幾代人。要想改變社會訛人環境,解鈴還須繫鈴人,國家還需要依法治國,法律上是要講證據的,有那條法律規定車主沒有撞人的事實,還要賠償行人?如果硬生生的要別人賠償,就無形中製造了社會冤案,如同只因一個人出現再現場就是兇手?只因和死者有矛盾就是兇手?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因此如果要9輛車主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這與依法治國是不協調的。出了事故找不到肇事者,這就需要保險的意外險來賠。國家很重視保險,甚至為保險立法,有人說保險是傳銷,你講過傳銷立法保護嗎?立法目的就是把所有把風險轉嫁。為了普及和宣傳保險,每年國家把每年7月8日定為宣傳日,而學生課本上也出現了保險知識。作為意外險是每個人最基本擁有的險種,如果每個人都擁有意外險,最起碼不會出現這種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如果你連一份意外險都沒有擁有的話,也只能說明你真的很窮可憐,窮的連份意外險都買不起。我之所以介紹點保險知識,是因為不想每個無辜的人成為“倒黴蛋”,不然每個人都生活在風險時代,人人自危,說不定那天你都會成為別人訛詐的物件。如果法院依法判案,每個人會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不是把風險轉嫁給社會無辜的人,即使轉嫁不了保險公司,還有社會救助機構,訛人碰瓷時代就會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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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七月輝十三
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卻要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現在的人真是腦洞大開,什麼都敢想。
這種事情要評判的話,就連個鬼,荒唐。
行人被裝上,找不到肇事者,就把責任推卸給過程的9輛車主。
那麼,警察是幹什麼吃的,現如今各個路口的監控又是擺設嗎?
如果這樣做都合法了,那麼,咱們就不要警察了,如果某人被殺,無論如何也查不出兇手。那麼,咱們就可以依瓢畫葫蘆,只要查出最近過往的行人都有誰,把他們的地址和資訊全部查出來。
然後,查詢捉拿歸案,然後依法判決幾人涉嫌殺人。當然,這是不可能,要真是這樣那這個社會就亂套了。
以前咱們抗日先輩們,為什麼要鬧革命,還不是因為日子過不下去嗎?
提出這樣問題的人,根本就是沒事找事,混淆視聽。國家法律法規的出現,為的就是維護我們的權益,讓我們生活更加的安全便利。
可有的人就是唯恐天下不亂,提出一些荒唐至極的問題,來引發人們的議論。
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這種情況不是沒有,但交警一定會聯絡警察取證調查,最終緝拿真兇,而不是為了草草了事而推脫栽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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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暖春風
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只不過是有人推卸責任有人無理取鬧而已!如果可以這樣判,那未來每個人都時時刻刻帶著拍攝裝置吧,不然你無法證明自己的時候就可能莫名其妙的攤上事了!
就比如高空拋物傷人,如果找不到是誰高空拋物的,那你應該起訴物業起訴社群居委會而不是起訴業主,物業收取了物業費,就要考慮到小區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而社群居委會作為行政機構,更應該考慮到小區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提前做出應對和處理計劃。只不過是那些想追責的人不敢追究根源,也知道追究根源不可能得到賠償,所以耍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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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者王建賓
如果合法,是變相鼓勵人敲詐勒索,是人變壞了,還是法律變質了,是警察破案率上升了,還是破案簡單了,該整治這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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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夢31773181
這可能索賠成功的,高空拋物找不到人,就讓全樓人賠錢,道理是一樣的,老人跌倒了別人幫忙扶起來,就讓扶人的人賠錢,這都是經法醫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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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蹊蹺,但是現實中確實有這樣一回事!
具體事件家住廣東一農村郊區的男子小李駕駛摩托車前往當地縣城,在經過一處偏僻的鄉村路段時,遇到了車禍。小李的頭部遭到了汽車的碾壓,當場死亡,被人發現後報警。
可是問題來了,當時肇事司機已經逃跑。但由路段沒有監控,沒有目擊證人,無法確定肇事的車輛。交警部門透過調取附近的監控錄影,發現車禍期間共有9輛車輛路過。
雖然肇事車輛未明,但畢竟小李因為肇事車輛身亡,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交警部門還是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這路過的9輛車都有肇事嫌疑。
法院受理案件後,認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無法查明,為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法院選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於9輛有肇事嫌疑的車輛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與事故發生無關係,因此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這筆賠償款,有已經確定的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
法律分析但這種情況引起爭議: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多數人,完全只是過路的無辜者。那麼,這樣做否恰當呢?
事實上,這涉及到法律上的公平原則,類似的還有高空墜物無法確定拋物侵權人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上述的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事實上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賠償”,而是屬於作為無法洗脫嫌疑的可能加害者,對受害者的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