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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黃山路老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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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樹下酒仙
都是“天涯淪落人”
我也是2001年7月,被迫“買斷工齡”後,流浪社會失業的”下崗工人”,和你一樣,所在地政府發了一個“就業失業登記證”,憑此證下崗失業時可以有以下“優惠”政策
①:根據你的工作年限,領取相應的”失業金”,最高領24個月“失業金”。
②:失業期間可以免費接受“再就業崗位”培訓班學習,推薦就業。
④:憑“此證”續繳“職工社保”時,可以本人以“自由擇業”身份,申請“靈活就業社保”,按繳費基數60%檔次繳費,減輕繳費壓力,只需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兩項,其它不參加。
⑤:憑此證續繳社保期間,女年滿40歲,男年滿50歲時,可以申請“40•50”人員政府養老金繳費補貼三年,必須不欠費斷費仍在繼續繳費的,可以申請填寫表格,先繳費後補貼。(補貼額度是當年繳費的總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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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你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內頁欄選項: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你選擇的是:失業人員
下崗職工(分流人員):也稱下崗分流人員,原單位建制仍然存在,可是單位為了減負,將部分“在職職工”分流到社會上,但是個人檔案和勞動關係仍在單位儲存,單位每月發基本生活費,並且代繳“職工社保”費,例如:我地“供銷社系統”除鄉鎮買斷工齡的,仍保留“供銷大廈”部分職工,未買斷工齡下崗,依靠“資產岀租費”維繫分流人員生活費和社保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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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寬好運來wqx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向這樣去理解說明他們之間的不同。
(一)下崗職工是指雖然無業,但他沒有和原企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工合同依然生效,在個人勞資等權益上,受到國家勞動法的保護。
(二)失業人員是指:已經和原企業(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的人,並且買斷工齡,拿著補償金(遣散費)走人的前企業下崗員工。他們已經和過去的工作企業(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保護的用工關係。
下崗職工與失業人員的不同,由上一、二所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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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夕下行行
你的這叫下崗買斷,也就是失業。
下崗這個稱呼有特定的含義,是特定時代的產物。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國有企業過了幾年好日子,隨著市場的放開,體制的變化,國有企業的發展逐步惡化,出現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的情況,當時的普遍看法是人浮於事,工人太多了,提出了減員增效的辦法,但當時還沒有失業這一說法,把工人趕回家用了很多的辦法,如未位淘汰、兩不找、回家拿生活費、內退等等。
但是這些都不能根本上解決人多的問題,後來在一些虧損嚴重,甚至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企業改制,徹底轉變工人身份,就實行下崗買斷,即將工人以前在企業的工齡折算成錢,以後不再具有國企身份,實行全員合同制。
買斷後的工人,如果原企業還存在,也需要你,你就可以與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成為一名工人。如果企業破產,或企業不需要你,則你就只能走上社會,自謀出路,如果沒有找到工作,就是失業人員,也可以領失業金。
現在沒有下崗買斷這一說法了,都叫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和辭退)。如果是因為企業的原因辭退工人,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和前一年的平均工資,給予工人經濟補償,這也就是相當於工齡買斷。
所以在本質上講,下崗買斷和現在的經濟性裁員是一回事,都是因為企業效益不行,裁減員工。
買斷給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在的解除勞動合同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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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釋慧光
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有一個共性是相同的。都是失去了職業。
下崗職工,下崗之前他的身份是職工。企業倒閉。一次性買斷工齡並得到了一筆工齡補償金。與原來的單位脫勾。男性50週歲,女性40週歲。還能再享受政府的公益崗位就業三年。優惠政策。發給失業證。技能培訓。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上這些優惠政策。同是失業人員。享受的待遇可不同啊!。
失業。沒有買斷其工齡。沒有發給工齡補償金。他失去了現有的工作崗位。沒有了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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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隨和長壽
最主要的是無法融入現在的社會體系?下崗的大多文化不高!苦幹了一輩?現在出門辦事太難了就醫丶銀行:政府各部門!幾乎所有的地方不是這電腦?就是那高科技?唉五六十年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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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保小達人
樓主您好,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是不是一樣的呢?這個還真是不一樣的,因為一般情況下下崗職工他這個就業的意願是很強烈的,由於自己曾經在企業單位工作,一直是任勞任怨勤勤懇懇的工作,但是由於自始即企業單位的原因導致變成了下崗職工。這種人群他自己並不想做一個失業人員,只是迫於自己的技能單一,或者說年齡比較偏大,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可能再就業的工作中會有一定的難度。
但是即便如此,作為很多下崗職工來說,他總是會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雖然說和一些工作單位可能建立不了長期化的勞動合同,但是做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完全是沒有問題,比如說一些日結的工資啊,等等之類的,或者說一些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那麼他們都是願意去工作的,但是作為失業人員來講,他們可能就沒有這樣的一個想法。
本質上來講,大多數失業人員是自己不想工作,也就是說是懶惰的情形造成的,很有可能這些失業人員他自己本身是有技能的,有學歷,包括年齡等各方面,如果說想要實現就業的話,完全是沒有任何問題。所以很明顯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二者不能夠混為一談,雖然說可能都沒有正式的工作單位,但是他們對於工作的態度,對於工作的認知是不一樣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大家看我的再就業優惠證裡,本人身份顯示為失業人員,而沒填是下崗職工。但我們也是除領導一人外的全員下崗失業買斷工齡的。想當年我十年工齡買斷一共二萬出頭。請問大家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還有跟我一樣情況的,你們當初買斷工資一共多少錢?
回覆列表
不一樣!
為什麼不一樣呢?給你個解釋!
首先"下崗職工"是特定於原國企勞動體制內在職職工,因企業經營和轉改制問題,需裁減體制內在職職工而需下崗或買斷的群體,被稱為:"下崗(買斷)職工“。
第二,“失業人員”為:凡18週歲-60週歲之間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因各種原因不能就業或無崗位就業人員,被稱為:"失業人員“。包括城鎮近郊失地農民未安排就業者也稱"失業人員“。
第三,"下崗買斷職工"未就業者,持有“原國企體制內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並領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失業證"(領失業金專用證和醫療救助用),並且男50歲女40歲可享受"政府4050下崗政策繳社保補貼"!
這是“失業者"沒有的待遇。
第四,原失地農民,現為"失業者"的,在有些地區,如合肥市現在也可享"4050政策"但待遇仍和"下崗群體"有區別。
就解釋到止,你可諮詢社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