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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朝文D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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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處世大講堂
元代的中書省與唐代的中書省是有區別的,元代的中書省與唐代的中書省在機構設定和權力方面都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中央,元朝實行一省制:中書省制,唐朝實行三省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為中書省,名同實不同。
唐朝的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撰擬詔旨敕令,而審議、執行則由門下、尚書兩省分別執行,這叫分權制衡。分權往往帶來行政效率的降低,所以唐朝以後就逐漸過渡為一省制。 當然,無論是三省,還是一省,其長官都是宰相。直到明初中書省和宰相才被朱元璋廢除。
元代在中央設立中書省,在地方設立十個左右的行中書省,職官設定同中央,以總攬地方庶政。元代的行省制很好地解決了古代經濟文化落後條件下龐大帝國內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問題,所以後來被長期沿襲。
元代中書省作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卻直轄29路、3府、91州、346縣,其轄地又稱為“腹裡”,最初包括了當時的河北、河南、山東、山西、漠南、漠北、遼東和西夏故地等廣大地域,後經過不斷調整,元代常制中書省仍包括了今天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內蒙古一部分、河南省黃河以北部分,涵蓋了今天七個省級層面的範圍,總面積約953200平方公里。
元朝疆域廣大,為了對全國進行實行有效的控制,實行一省制。所謂一省制,就是在中央,用單獨的一箇中書省取代唐代的三省以及宋代的東西二府,並且這個機構直接管理地方的各個行省(相當於現在的省),軍政大權完全歸中書省掌控並且由其長官丞相完全負責,而不像過去中原王朝通常有幾個地位差不多的官員組成互相牽制制衡的宰相集團(如漢代三公、唐朝三省長官等)。
元朝是北方遊牧民族建立的朝代,在遊牧民族內部,大汗和下屬通常是主子和家奴的關係,因此元朝皇帝看待官員就像家奴一樣,沒有漢族朝代那麼多的官僚機器,而是很信任家奴的由一個丞相(也就是皇帝的總管)總攬全域性,因此中央也就只有一個省而沒有分權制衡。
這個制度實際效果無疑是很差的,元朝出現了很多專權的丞相。總得來說,這個制度是中國政治制度歷史上的一個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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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閃電侯爵
元代的中書省與唐代的中書省有區別,唐代的中書省屬於中央機構,元代的中書省中央和地方都有,具體的職責也有所不同。這個主要是因為唐元兩代的官制不同。
一、唐代官制
1.中央官制
唐代的中央官制為三省六部制,三省為中央的權利中樞,相互配合,上輔弼天子,下統帥六部,處理朝廷的日常政務,三省分別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所謂的唐朝的中書省就在其中,屬於中央官制,中書省掌詔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門下負責審議中書之立案、草案,以決定實行與否;尚書省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置尚書及侍郎為各部長官,這就是三省六部制。
2.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道、州、縣三級,有點像今天的省、市、縣,地方行政機構裡沒有中書省這一設定。
二、元代官制
1.中央官制
元代中央設三公、中書省、六部、樞密院、御史臺、大宗正府、宣政院、太禧宗禋院和儲政院。這裡三公一般是榮譽職銜,沒有特別的實際權力。元代的中書省相當於秦漢的丞相府,權利很大,相當於把唐代的三省合為一體,總理全國政務﹐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時則缺。實際長官為右丞相﹑左丞相。所以元朝經常出現權相專權,謀害皇帝的現象。著名的權相如阿合馬,伯顏等。
2.地方官制
元代地方政權下設行中書省(職同中央中書省)、宣慰使司(職同中央宣政院)、諸路萬戶府、諸路總管府、散府、諸州、諸縣和諸軍。其中行中書省為地方政權最高一級,相當於唐代的道,後來的政權地方機構“省”這一級的建立就源自於元代的行中書省,所以元代官制對後來各政權的影響很大。
以上就是唐代中書省和元代中書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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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逸翧
作為一個歷史科班出身的孩子來比較系統嚴謹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說一下唐朝的中書省。唐朝中央政權的主要機構是三省六部,細化的話還有二十四司一臺九寺五監。有這樣的架構,其實是為了分割宰相權力,三省互為牽制,提高行政效率,其中門下省負責審議,尚書省負責執行。而唐朝的中書省是三省六部中掌管草擬政令的機構,其職能只是是參與決策。中書令為一省之長官,《新唐書·百官志》寫到:“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又設侍郎二人,中書舍人六人,輔助中書令工作。官員總體品級不高,中書令在正三品左右。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元朝的中書省。元朝的主要中央制度是一省制,用中書省代替唐朝的三省和宋朝的二府。元朝的中書省分為中書省和行中書省,地方行中書省受中書省領導。在中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其下設左三部司:吏、戶、禮,右三部司:兵、刑、工。中書省最高長官為中書令,副職依次有: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中書令由品級較高的官員擔任。
地方上的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代首創),長官為丞相,掌管一省軍政,權利較大。行省以下為路、府、州、縣,長官稱達魯花赤。京師附近地區由中書省管理,吐蕃地區由宣政院管轄,其餘地區設嶺北、遼陽等十一個行中書省,簡稱“十一行省”。
最後,我們對二者做出一個對比。從兩朝中書省的權力來看元朝中書省大於唐朝,唐朝中書省參與決策,元朝中書省有較大決策權。從職能來看唐朝中書省只是中央的參政議政機構,而元朝中書省不僅僅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而且擁有管理地方的權利。從官員品級來看,元朝大於唐朝。
但是,在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中國古代不論中央機構有怎樣的架構,皇帝永遠是各種政策的最終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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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雜談小部落
中書省,是中國從隋朝和唐朝開始正式設立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唐高宗時曾一度改稱西臺;武則天時稱鳳閣;唐玄宗時一度稱紫微省,民間稱之中堂。
中書省長官在隋朝稱為內史令,唐朝稱為中書令,副職稱中書侍郎。中書省內設中書舍人若干,掌草擬詔命。不過,唐代三省制在建立不久就開始向二省、一省轉變。這種變化的動因在於皇權對於相權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三省職能逐漸趨向混同合一。
中書省是中央政權體系中的三省之一,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叫做熟擬,亦稱熟狀擬定,有詳擬定稿之意。中書熟擬送呈皇帝,皇帝只親覽批閱,御印可其奏,稱印畫。經此手續後,便可降出奉行。即是說,皇帝在政府所下一切最高命令有其同意權,宰相出旨,只求皇帝表示同意。除中書省以外,還有負責審查詔令內容的門下省,以及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的尚書省。其中,中書省和門下省為決策機構,尚書省則為執行機構。
元朝政府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軍、監察三權。由於尚書省時置時廢,門下省不復置,故中書省地位較前代尤為重要。中書令通常由皇太子擔任。中書省除為決策機構外,還負責直接管轄首都大都附近的腹裡地區。在腹裡地區以外,在全國各地設定有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初為中書省派出機構,掌管所轄地區內的軍政事務,“行中書省”概念其後發展成為省級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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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南水北fire
元朝中書省源自隋唐時期的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下三省長官地位平等都是宰相,但是職權有分工。在唐朝時期中書省負責草擬政令,門下省負責稽核,而尚書省下轄六部,負責具體的執行。元朝時期,學習漢族的治國方法但又有所改變,在中央實行一省制,中書省的長官就是宰相,中書省直接管理六部。元朝的中書省的職能類似唐朝的尚書省,但比尚書省權利範圍更大一些!元朝疆域遼闊,建立行省,代表中書省對地方管理,行省在地方上面的權力很大,形成了後世省一級行政區劃設定的開始。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反思明朝滅亡的原因,認為是元朝的中書省權利太大,所有就找藉口廢除了中書省,也就廢除了宰相制度。為了削弱地方行省的權利,把行省廢除,原來由一個行省掌握的地方民政,軍事,司法等權利,把它分成三個地位平等互相牽制又互不統屬的部門,削弱了地方的權利。這些措施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廢除了宰相,君主權利越來越大,君主專制加強,廢除了行省,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力加強,中央集權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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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錢藏說錢
答:中書省是古代由皇帝掌控的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封建統治的中樞。
在元代,中書省實行一省六部制,即中書省及下設的吏部、戶部、禮部、工部、刑部、兵部六部,設尚書、侍郎分理政務。中書省上承皇帝,下司百官,但又與樞密院(相當於軍事中樞)、御史臺(相當於紀監部門)分掌政、軍、監察三權,形成以皇帝為核心的三足鼎立之勢,中書省最高長官為中書令,一般由皇太子擔任,直接向皇帝負責。中書省是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構,是元朝文官機構的中樞系統,除軍隊將領與監察系統以外,所有官員向皇帝上交奏摺都需先透過中書省稽核呈送。中書省還擁有舉薦官員、替皇帝草擬詔書等權力,整個國家所有文官都受中書省管轄。此外,中書省還在下面設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除直接管轄首都大都附近的腹裡地區(相當於直轄市)外,還在全國各地另設了十個行省(相當於地方各“省”)。每個行省各自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
在唐代,則實行三省六部制。所謂三省,是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均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其中,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透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尚書省則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並下轄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二十四司。
綜上所述,元代的中書省與唐代的中書省是有明顯區別的。首先,從特徵來看,元代中書省實行的是集中化行政管理,直接是皇帝—中書省—各部或者行省,而唐代中書省實行的則是民主型行政管理,即中書省預定決策草案—門下省審議複核(有異議可以退回重擬)—尚書省執行,相互制衡;其次,從職權來看,元代中書省的職權無疑遠遠大於唐代的中書省,因為元代中書省是集權型的,不僅具有官員上交奏摺稽核權、官員升遷舉薦權、替皇帝詔書草擬權,總司六部,而且還可以對都城及其附近、各地“省”均具有管轄權,是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和文官機構的中樞系統。唐代的中書省職權僅為負責起草政令,且與門下省、尚書省相互制衡,只是中央集權機構的一個重要秘書部門而已。第三,從效果來看。元代中書省屬中央集權機構,雖然具有較高的行政效率,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統治,但由於權力過於集中,缺乏分權制衡機制,因此不僅極有可能架空皇帝權力,而且也易發生錯政和亂政現象,導致產生國家危機,故到明代時就被朱元璋廢止了。唐代中書省雖然僅屬中央集權機構的一個重要秘書部門,但不同於元代中書省集權化的是,其與門下省、尚書省實行分權制衡制。雖然有時行政效率可能低於元代中書省,但由於分權制衡,民主化濃厚,容易造成廉潔、公正、清明的政治風氣(“貞觀之治”就是一個很好的典型例證),更有力於加強中央集權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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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OVTO
唐朝時期中書省為全國政務中樞(三省六部制),為中央最高政府機關。唐以中書令為長官,任首席宰相;以中書侍郎為副長官,為固定編制的宰相;以中書舍人為核心官職,掌管省內機樞政務。中書省負責起草政令。元朝時中書省設中書令為最高長官,其下設中書丞相,總掌全國之政。元朝中統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後﹐始採用中原官制﹐設立中書省以總理全國政務﹐為最高行政機構。其設官沿襲金尚書省之制﹐長官中書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時則缺。實際長官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員﹐或僅置右丞相﹐總領省事﹐統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員﹐為丞相之副貳﹔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兩員﹐為執政官﹔統稱為宰執。又置參議中書省事四員﹐掌左司﹑右司文牘﹐參決軍國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員外郎﹑都事等官。中書省領六部。 在唐朝中書省是決策機構,元朝,中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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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興海晨曦
元朝實行一省制――中書省制;唐朝實行三省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元朝實行的一省制就使權力更集中。
唐朝實行的三省制,是分權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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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軍、監察三權。由於尚書省時置時廢,門下省不復置,故中書省地位較前代尤為重要。中書令通常由皇太子擔任。中書省除為決策機構外,還負責直接管轄首都大都附近的腹裡地區。在腹裡地區以外,在全國各地設定有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初為中書省派出機構,掌管所轄地區內的軍政事務,“行中書省”概念其後發展成為省級地方政府。
唐朝中書省僅僅是決策機構,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彙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