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評估機構提出複核申請,不能訴訟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複核評估進行復核,評估機構發現問題的,可以改變原評估結果重新作出評估報告,如果結果沒有改變的,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如果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審定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最終向申請人出具鑑定意見書。此時,如果被徵收人對鑑定意見仍然不服,則沒有進一步的異議程式。在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被徵收人與徵收單位達不成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如果不滿意,被徵收人可以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
所以,網友如果對《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的結果不滿意,應該先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有時間限制,即受到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另外,由於該問題比較專業,建議網友聘請律師幫助提起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第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專案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向評估機構提出複核申請,不能訴訟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複核評估進行復核,評估機構發現問題的,可以改變原評估結果重新作出評估報告,如果結果沒有改變的,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如果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審定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最終向申請人出具鑑定意見書。此時,如果被徵收人對鑑定意見仍然不服,則沒有進一步的異議程式。在補償協議簽訂期限內被徵收人與徵收單位達不成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如果不滿意,被徵收人可以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
所以,網友如果對《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的結果不滿意,應該先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有時間限制,即受到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另外,由於該問題比較專業,建議網友聘請律師幫助提起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第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專案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