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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衛洲律師

    要看拆除的主體行為的性質是什麼比如,你和鄰居有矛盾,鄰居一怒拆了你房,那麼可能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鄰居順便偷了室內的東西,可能是盜竊罪。如果鄰居強行進入院子拆房,那麼可能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是政府徵收強拆,那麼多數是行政案件。具體看情況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在拆遷中,不時會看到強拆發生,卻很少看見有人因此獲罪入獄。這是為什麼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是濫用職權罪:前者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後者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屋,看上去符合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那為什麼不定罪呢?

    這就需要我們來看看強拆行為的性質。強拆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強拆行為只有在違反法定程式時才會被定義為違法,若是遵循了法定程式就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也難以尋求對行政行為本身造成權益損失的救濟。

    此外,你看到的工作人員只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目的的行為代理人,換句話說就是行政機關是具有獨立人格的,這在法律上被稱作法人。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效果不歸屬與工作人員個人,而是歸屬於行政機關。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超市買到的東西,跟你結賬收款的是售貨員,但產品出現問題你能找的是超市或者生產該物品的廠家,而不能去找售貨員。行政行為也是同樣的道理。

    違法強拆主要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只要不超出該範圍,你就很難去追究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參與人的刑事責任。

    而且濫用職權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都屬於自然人犯罪,從犯罪主體上就不能是單位,而違法強制拆除是單位行為,所以,在違法強拆中難以追究強拆實施人員的刑事責任。

    當然,實施強拆的工作人員並非完全不會觸犯刑法。

    如國務院590號令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規定,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在追究責任時,如果具有犯罪情節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對於違法強拆行為,因為其是行政行為,要審查其行政合法性,一般情況下也只會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造成毀損,所以沒有超出行政行為的範疇,故就談不上要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在遇到的諮詢中,常見被強拆房屋的被拆遷人想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我們理解這樣的情緒,但是維權要用正確的方式,依據現行法律有理有據地去解決問題。(冠領:陳)

  • 3 # 黃金時代當家

    房屋強拆有兩種法律情形:

    一、合法強拆。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非法強拆。需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強拆房屋不一定犯罪。

    只有非法強拆房屋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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