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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寫手詩槐

    離職時補籤勞動合同才能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嗎?不補籤會怎樣?這個問題不是員工擔心的問題,而是企業必須正視的問題。2020年的勞動法和勞動仲裁法都比以往更加註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更加規範勞動關係雙方應關注的問題。針對你提出的問題,離職時與補籤勞動合同與不補籤勞動合同對離職員工沒有多少必要關係,只是對企業就有很重要的必需關係。員工不補籤勞動合同,企業面臨的是兩個損失,一是勞動仲裁部門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二是必將受到勞動仲裁法對員工雙倍補償的規定製裁。所以,企業為了不受這兩方面損失,在員工離職時會要求員工補籤勞動合同才會批准離職結算工資。如果員工懂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己應得的勞動權益,那麼企業也會交納一定懂法依法經營治理企業的學費,以後在企業經營管理企業過程中遵循勞動法相關法律來發展企業經營企業。

  • 2 # 盧胖子愛旅行

    這個問題深刻的反應了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和合法權益,公司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背勞動法的,所以你可以找勞動部門把你的情況說明,讓勞動部門為你討回公道。

    現在有很多企業都不會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等你離職的時候著急了,怕你離職後告他們,所以我認為你不用去籤,簽了你就得不到補償了。

    也不是說飛得鬧得這麼僵持,我認為本身單位就有問題,早知現在何必當初呢。

  • 3 # 開心小招手

    離職時當然不需要補籤勞動合同才能辦離職了。

    中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故未籤的需要賠償雙倍工資。不管是第一次入職籤的合同還是第二次續簽合同,未籤勞動合同繼續用工企業屬於過錯方。只有無良無德的企業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正常離職還要要挾員工先簽勞動合同才能辦離職手續。義正嚴辭言之鑿鑿的樣子把一向遵紀守法的員工都給弄懵逼了,難道真的是需要補籤合同才能辦離職手續嗎?

    1. 絕對不是一定要補籤才能辦離職手續。

    2. 如果企業的態度還可以,可以補籤,但簽字日期一定是簽字當天的日期。

    3. 要謹防一些噁心的公司暗搓搓的把一些競業限制條款悄悄的加進去,防止你去競爭對手那裡。這個時候要睜大眼睛仔細看,如果實在不放心,能不補籤就不補籤。避免掉入坑中給自己惹麻煩。

    總之,堂堂正正工作,光明正大離職。大路朝天,風光無限!

    祝一切順利。

  • 4 # 嘮叨財經

    從勞動法上來講,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還未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1倍的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起算時間為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最長11個月。具體情形及處理如下表:

    至於用人單位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才能辦理解除勞動合同,不限於僅以上事由。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 5 # 勞動法百問百答

    1.解除勞動關係、辦理解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以及轉移社保關係和補籤勞動合同沒有關聯,不能拿這個事情做條件。

    2.公司這樣做肯定是想規避法律,怕員工回頭來告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要不要補籤由員工自己決定。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順利離職,以後順利求職、順利入職也要慎重考慮。依法維權是對的,但這個事情耗時耗力,總之要全面考慮。

  • 6 # 大鄭說社保

    離職時單位要求補籤勞動合同?這肯定是人資之前沒有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丟失導致的。

    他現在是趁著員工離職在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呢。你不同意補籤也沒有問題。他如果敢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勞動監察投訴。

    如果你們當初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繼續往下看。

    1、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在30天內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假如說有的單位不自覺或者職工不自覺單位沒采取措施,超過30天不滿1年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用人單位應該自滿30天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支付雙倍工資。

    這條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對職工權益的保障。也是敦促用人單位規範用工,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假如遇到了類似情形,主張另一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1年,超過1年未主張的,就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2、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單位超過了一年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誰的責任),那這個就不僅僅是雙倍工資的問題了。

    此時,從勞動合同法角度來說,已經視為勞資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家應該知道意思吧,看字面就可以了,就是指沒有規定哪天到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就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這條為理由了,他得找其他理由,找的理由還得合法才行。

    3、職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呢?

    現在來說因為職工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職工不配合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處理完畢,否則,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管什麼原因,單位都要承擔前述1、2條所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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