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時光隧道2019

    馬牛作為交通及耕種工具在以小農經濟為主的中國古代顯得極為重要。因此自秦開始,封建統治者就開始頒佈律令,來對牛馬進行保護。

    在周朝的《曲禮》中就有諸侯無故不殺牛的說法,秦朝時,官府要求所有人嚴禁在馬牛出沒的地方設定陷阱,防止牛馬不小心受傷,如有違反者,就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漢代的《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就有"殺傷馬牛,與盜同法"的記載,無意傷害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如船伕渡船時,如果將馬牛給淹死,也要負法律責任,漢代的《二年律令》是第一個對馬牛等牲畜進行保護的法律體系,自漢以後,各朝各代都增加了關於保護馬牛的法律條文。

    《宋刑統》中,增加了對殺害馬、牛、駝、騾、驢、犬等行為處以脊杖或臀杖的規定,到了明朝,明律對牛馬的保護力度更大,凡"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凡盜而宰殺及貨賣者"處以"宰殺馬牛罪",將會發配邊疆或者充軍的處罰。

    清代順治沿用了《大明律》"宰殺馬牛"律,將部分杖刑改為了罰金刑,那麼在清朝百姓如果傷害到了馬牛,將會遭到怎樣的處罰呢?

    1. 私自宰殺馬牛罪。在《大清律》中有明確規定,"凡私自宰殺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筋、角、皮張入宮。誤殺及病死者,不坐。"也就是說私自宰殺馬牛這些牲畜,會遭到杖刑的處罰,但誤殺或者自己病死的馬牛,由於是無意而非關人事,牲畜主人可以不坐牢。

    2. 誤殺他人馬牛。在《大清律》中有明文規定,"若故意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若計贓重於本罪者,準盜論。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由此可見,殺害他人牲畜罪遠比自家宰殺要嚴重得多,輕則體罰,重則徒刑,最輕的也要減價賠償。

    3. 牲畜傷人將其殺害。在《大清律》中對傷人牲畜而殺之的做法也是很人性化,如果牲畜踢人、咬人、將其殺害的人,不會被判罪也不用賠償,但過後追殺的,屬於故意殺傷罪。

    除此之外,還有故意傷親屬牲畜、牲畜毀食而殺傷、放失牲畜產損食人物、官畜產毀食官物、畜產欲傷人而殺傷等情況,所判的罪行和前面三種相似。

    但法律只是實現目的的一種手段,光靠法律並不能夠杜絕百姓殺傷牲畜,所以想要"宰殺馬牛"律能夠更好地實行,不僅要靠武力來維持,更多的是需要朝廷的上下推行,在地方進行宣傳殺傷馬牛的後果。

  • 2 # 最強大的我們

    小編認為這個問題要看發生在哪個朝代?你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發生在戰國和秦漢。那時候主要靠牛耕田種地。吃牛肉跟殺牛,會被判重罪。這也是當時對耕田種地土地動物的保護。古代主要以小農經濟為主,一般人除非萬不得已,基本上不會殺牛,因為相當於自己斷了自己的生存工具。古代戰亂頻發,土地制度不斷改變。州開始實行井田制。到後面秦漢的土地私有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牛在社會上的地位也逐漸下降。到了唐宋經濟大發展的時期就不會出現。殺牛是重罪。所以小編認為,殺牛到底是不是中最要看你所處的是哪一個時代?不過這確實也有人家的原因。古代確實規矩多。

  • 3 # 千河讀歷史

    我是千河,我來回答。

    我們先來看看牛在歷代相關的法律。

    西周時期的法律規定:諸侯無故不殺牛,諸侯都不能隨便殺牛,那平常百姓就更不用說了,想吃牛肉做夢去吧。在當時只有周天子才能在祭祀的時候殺牛,祭祀完了能吃到一口牛肉,諸侯只能殺豬或是羊,他們也只能吃豬肉或是羊肉。

    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到了漢朝時期,生產力大增統治者才允許殺老了幹不動活的牛,而且在宰殺前還要去有關部門申報。不過這種牛肉太老了咬不動,要是你貪吃想吃嫩牛肉偷偷的殺年輕力壯的牛,那你就要為牛償命了。漢朝的法律明確規定:王法禁殺牛,犯禁殺之者誅”。到了唐朝時期才廢除殺牛償命的規定,不過得吃幾年牢飯。

    不只古代禁止殺牛,新中國剛成立之初也規定:禁止任何機關和農民私自宰殺耕牛”“情節嚴重者,給予必要的懲罰”。直到1972年才放寬規定允許殺牛,老百姓們才能吃上牛肉。

    古代馬匹很貴

    以漢朝為例。養一匹馬所花費的土地,可以養活25個人。

    或許有人覺得這樣推算戰馬的價值有些不太合理,那麼可以看一看西漢時期,一批戰馬所需要進食的飼料。

    當時漢武帝派出騎兵遠征,每次除了派出戰馬以外,還要派出超過戰馬三倍的牛,這些牛並不是用於作戰,而是拉著戰馬所需要資料。按照當時的史書記載,每一批戰馬所吃掉的飼料,相當於當時一個普通士兵的12倍。

    馬在古代屬於非常重要的戰略物資和交通工具,朝廷控制的很嚴,戰馬甚至要從國外購買,加上飼養成本又高,所以在古代中原地區吃馬肉的並不多。

    當時市面上一匹良馬的價格,當時的一匹好馬可以賣到百金,西漢時期一斤就等於當時的1萬錢,百金就相當於當時的100萬錢。如果說10戶中產階級不停的勞作,才能夠換來這筆鉅額收入。

    昂貴的馬匹不是什麼人都吃得起的,當然吃馬肉不犯法,只是這馬肉太難吃了。一匹馬可以換幾頭肉了。

    在唐代以前殺牛償命,殺人也償命的。

    唐代後才改蹲大牢。

    好了今天的回到就到這。

    我是千河

  • 4 # 子由拍案驚奇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當中,由於是農耕經濟佔絕對壓倒性地位,所以,牛與馬這樣的大牲畜就極其被人們重視,中國早在秦漢時期,對於牛、馬就頒佈有專門的保護性律令。

    那麼,“在古代殺牛殺馬和殺人是同等罪行嗎?”

    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都重視馬、牛的作用,周朝時期,在《曲禮》中就有“諸侯無故不得宰牛”一說。及至到了秦朝,對於設定路障、陷阱等使得馬、牛受傷的人,官府就要給予嚴厲懲罰。到了漢朝,《二年律令》中就有“殺傷馬、牛,與盜同法”的記載,在此,不論有意無意,只要是傷害了馬、牛,就會受到嚴懲。

    宋、明兩朝,也對殺害大牲畜之罪做了詳盡的規定,《宋刑統》對這類犯罪是施以肉刑,即打板子之類。

    明朝的《大明律》對於傷害馬、牛的行為基本給予發配邊疆的處罰。

    可是,到了清代,事情開始變得複雜化。

    首先,在清朝初年,順治入關之後,由於清人相對於關內的漢人比較,人數懸殊,這時候,抗清勢力還此伏彼起,而馬匹就成為主要的軍事物資,受到清朝統治者嚴格管控,清朝廷一度規定,民間漢人私自蓄養馬匹者,判處絞刑。

    而在清朝康熙年間,對於私殺濫宰馬、牛則有了極強的懲治措施。

    在這期間,福建官府方面對於百姓私自屠宰馬、牛就加大了懲處力度,比如,當時的福建提督規定私自屠宰馬、牛就按照強盜罪處置,上行下效,福建其它各府的官員就有更生猛的規定,私自宰殺馬、牛者即為死罪,而且,砍頭之後,還要暴屍三日。

    題主所問的“在古代殺牛殺馬和殺人是同等罪行嗎?”可能就與此有關。

    所以說,這種私自屠宰馬、牛即定為死罪的暫時性規定是超越了當時的《大清律》的,可是,重典之下,私殺濫宰的風氣真就基本剎住。

    而對於耕牛,歷朝歷代也是很重視,畢竟在中國古代的小農經濟生活狀況之下,耕牛的作用巨大,官府在最初的規定當中,規定了誤殺牛、馬是無罪的。可是,這樣一來,很多狡黠的屠夫和商人就專門鑽這個律條的空子,宰殺之後,上報為誤殺。

    這種情況,還是在康熙年間,被知府劉兆麒所發現,劉知府不但對此深惡痛絕,而且,他行動對策也快,在其治下,他規定,上報病死的牛,不許分割,報官驗視之後,即行擇地掩埋,如有不軌,則予以重懲。

    這樣,就使得不法商人和黑心屠夫不敢再作奸犯科。

    當時,江西一省對於福建的做法又做了補充,江西按察使規定,上報病死的耕牛要同時送至縣衙檢查,相關吏役檢測屬實之後,可以在兩日之內賣掉,上報之前如有分割行為,就判定為私自屠宰,更厲害的一招是,如果事發之時,鄰居隱而不報,亦同罪處理。

    這些,都足見古代社會對於馬、牛的重視程度。

  • 5 # 三石成言

    古代,殺人和殺牛馬都是有罪的,但殺人的刑罰基本是比殺牛馬嚴重,當然也得區別不同情況。有殺人不判刑的,比如丈夫在通姦現場殺死姦夫,也有殺牛馬坐牢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古代有一句話叫做“殺人償命”,所以在古代人也是不能隨便殺的,如果一個人真的殺死了人,不管他是平民百姓還是達官貴人,都需要付出代價,古代殺人也分為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如果是過失殺人,那刑罰就比較輕,可能會罰錢或者是判刑,但如果是故意殺人,那刑罰就比較重了。

    在唐律中,殺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備的型別學說,即所謂的“七殺”,包括:謀殺、劫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其中,謀殺、劫殺、故殺、鬥殺按律均處斬、絞等,基本上是要“償命”的。至於誤殺、戲殺、過失殺等三種,都罪不至死。

    至於殺牛馬的刑罰,《宋刑統》中,增加了對殺害馬、牛、駝、騾、驢、犬等行為處以脊杖或臀杖的規定,到了明朝,明律對牛馬的保護力度更大,專門規定了"宰殺馬牛罪",私自宰殺馬牛的,將會受到發配邊疆或者充軍的處罰。

    到了清代,順治沿用了《大明律》"宰殺馬牛"律,並無太多變化,只是將部分杖刑改為了罰金刑。《大清律》中明確規定,私自宰殺馬牛這些牲畜,會遭到杖刑的處罰,但誤殺或者自己病死的馬牛,由於是無心和非關人事,所以牲畜主人可以不坐牢。

    至於禁止宰殺牛馬的原因,一個是說牛皮、牛筋和牛角是製作弓箭和帳篷的工具,這幾個東西是屬於國家的,所以私人不能宰殺;二是農業國家,牛是農業的根本,馬則是軍隊物資;三是封建國家宣揚輪迴轉世、因果報應的需要。

  • 6 # 薩沙

    其實不要說古代,就算新中國時期,隨便殺死耕牛也是很嚴重的罪行,要坐牢多年。

    在 1955 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防止濫宰耕牛和保護耕牛的指示》,其中明確提到“只有確實已經不能耕作的老牛和殘牛,才可以賣給食品公司或者屠商宰殺”。

    直到 1984 年,《關於幫助貧困地區儘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才最終宣佈“牲畜可分到戶或作價歸戶,允許私養、允許自宰自售”。

    這是因為對於古代農業生產來說,耕牛是非常重要的獸力工具。

    有過農業生產經歷的朋友都知道,家中有頭牛和沒有牛,做農活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靠人力去耕地,不但工作量巨大,而且非常辛苦。

    所以,國家把耕牛定為國際級別的財富,不允許隨便宰殺。

    那麼,古代又是怎麼判決呢?

    漢代的《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就有"殺傷馬牛,與盜同法"的記載,而且不僅故意傷害牛馬有罪,無意傷害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也就是說,比如你粗心大意,將黃牛搞到河裡面淹死了,也算是故意殺牛,同盜竊牛一樣定罪。

    不過,漢代初期的法律要嚴格的多。尤其是劉邦時期,國家經濟幾乎崩潰,百廢待興,年皇帝都要坐牛車出行。

    此時對於隨便殺牛馬,都是給予嚴厲的極刑。

    《漢書·龔遂傳》謂:“禁私殺牛馬, 牛用耕田, 有宰食者, 殺無赦”。

    《淮南子·說山訓》載:“殺牛, 必亡之數。”高誘注曰:“牛者, 所以植谷者, 民之命, 是以王法禁殺牛, 民犯禁殺之者誅, 故曰必亡之數。”

    可見,漢代初期殺牛是可以判死刑的。

    唐代的經濟大發展,這方面就放鬆了很多。

    《唐律疏議》規定故意殺死官家牛馬,坐牢1年半。故意殺死自家牛馬,坐牢1年。

    《宋刑統》中,增加了對殺害馬、牛、駝、騾、驢、犬等行為處以脊杖或臀杖的規定。

    故殺官私馬牛者, “決脊杖二十, 隨處配役一年放”;殺自己馬牛者, “並決脊杖十七” 。

    可以看到,宋代似乎法律不太嚴厲,殺自己的牛馬只要打脊杖17下。

    這主要是北宋中後期,農業大發展,耕牛也出現數量暴增。因為耕牛數量太多,官府也允許民間申請以後適當宰殺一些。

    所以,水滸好漢吃牛肉也不稀奇,只是牛肉價格比較昂貴而已。

    到了明朝,明律對牛馬的保護力度更大,凡"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凡盜而宰殺及貨賣者"處以"宰殺馬牛罪",將會受到發配邊疆或者充軍的處罰。

    《儒林外史》中,范進去拜訪昏官廣東南海的湯知縣的時候,就遇到這種事情。

    湯知縣自己是回民,但當時官府嚴禁殺牛。而當地回民很多是殺牛殺羊,因此為生,因此就送了40斤牛肉行賄湯知縣,試圖暗中還是讓他們做生意。

    結果, 昏庸的湯知縣被周劣紳挑撥,將送牛肉行賄的老阿訇嚴懲始終,結果後者死了。

    搞得回民大亂,鳴鑼罷市圍攻縣衙,鬧得不可開交。

    清代也是如此。

    在《大清律》中有明確規定,"凡私自宰殺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筋、角、皮張入宮。誤殺及病死者,不坐。"

    也就是說,宰殺自家牛馬,要杖刑100下,但誤殺或者病死不算違法。

    說起來,杖刑100下絕對不輕了。如果不花錢行賄打板子的差役,不要說100下,50下就能把你打殘了。100下能夠將你活活打死。

    所以,歷朝歷代殺牛都是要倒黴的,吃牛肉更是奢侈了。

  • 7 # 瀟湘登閣

    首先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古代殺牛和殺馬這和殺人是同樣的罪行。因為在古代沒有機械化生產的時候,一般都是靠動物和牲口來充當但工具和運輸工具。牛和馬自然就成了人們在耕種或者運輸方面的首選。官府也會加強對牛和馬的管制。在古代貿然的殺牛馬,沒有得到官方的允許。應該是會被判刑的。

  • 8 # 佳君說

    朝廷認為耕牛為人民勞作了一輩子,為他們帶來利益。不應該殺。在水滸傳裡的梁山好漢,是反朝廷的,公然的吃牛肉和賣牛肉應該是對當時朝廷的諷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老母親患喉癌後理賠被拒,平安人壽稱因為曾患腦梗,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