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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知de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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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山囈
怎麼辦?不怎麼辦,我覺得這個拒絕在情理之中,所以不用怎麼辦,拒絕就是拒絕咯。老實說如果這個母親是因為思念女兒,想要看看女兒我覺得這很正常。可是這個母親認領女兒的出發點似乎是錢,這就太讓人寒心了,
孩子才兩歲媽媽為了自己能開始新生活把女兒像累贅一樣丟下了,那時候女兒才兩歲,離開自己認為最親密的媽媽到一個陌生的家庭其實對孩子來說挺難的。幸好,女兒遇到了好人,如今也過的幸福快樂。既然如此,這個母親又有什麼理由來打攪女兒原本平靜安逸的生活呢?
十三年前被丟下,它沒有選擇的權利,但是十三年後她已經有了選擇的權利,那麼她可以選擇不原諒,拒絕認領。母親雖然給了她生命,但是在絕情的拋棄她那一刻,這份感恩之情也可以結束了。所以母親沒有資格要求女兒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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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太陽丶
親生母親不聞不問十幾年,突然有一天跑回來要認領女兒。1999年2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的小王在其兩歲的時候,生父甘某由於犯罪獲刑,生母陳某遺棄女兒後與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養父老王收養,視同己出,生活幸福。
早在1999年3月,陳某就已得知老王撫養了女兒。但是,13年來,在女兒最需要母愛的時候,陳某既沒有給予女兒任何關愛,也沒有念在母女骨肉之情上爭取女兒的撫養權。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親生父親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隨後,透過親子鑑定報告書,認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學父親。
孩子肯定不願意被認領,這位母親只負責把孩子帶來這個世界,就想認領回去,說認領就認領嗎,當年拋棄的時候為什麼沒想過這個可是親生女兒,是懷胎十個月生下來的,這麼多年都不聞不問 了,別人白白養育這麼大,你就想認領回去,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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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曉風向暖
我們首先應該來捋清一下責任關係,父母本就對未成年人負有責任和義務,但該事件中的母親在女孩的父親入獄之後,卻拋棄女兒與他人生活,這從法律和道義上來說,就是不可被原諒的,更何況在他人領養十三年後,又來領養女兒,我想說的是,你面對這樣的情境,難道內心沒有愧疚嗎?還想要認領回被別人辛辛苦苦養大的女兒,這臉真是夠大的。雖然說血濃於水,但跟一個從小就沒有在一起生活過的偽親人來談情說義,未免有些尷尬,該母親可能就是抓住這一點來認領回自己長大的女兒,殊不知,人是一種有感情的生物,不是什麼化石,是你想要就要,想不要就隨便給拋棄的東西嗎,那也未免太小看人類自身的剋制能力了吧!感同身受,我就是一個被母親拋棄的一個孩子,好像在我兩歲多的時候吧,她狠心的將我和爸爸給拋棄了,現在我已經長大了,不再有想媽媽的念想,擁有的只有深深的恨,別無它求。該事件中女兒的做法是正確的,對於這種自私的母親,只有狠心拒絕,才是正義之舉,不然還把她給供上天了,而對於領養自己的父母,應該好好的孝敬他們,畢竟是他們在你被親生母親拋棄的時候挽救了你,給了你黑暗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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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淨無為最開心
真不要臉的媽!就不承認是她閨女,不做親子鑑定,她說出大天的證據都能否了!老不死的不要臉,我也有個孩子,我都想象不到可以把兩歲孩子扔瞭然後十級年後為了錢找女兒,有這樣的配叫媽?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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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美好生活8172
關於這個,看過一個美國的案例。兩家人在醫院生孩子,孩子被護士抱錯了,兩家都沒有發覺。十幾年後,一個孩子得了不治之症,花了鉅額醫療費用,最後還是死了。在治療過程中發現了她不是親生的事實。在這個孩子死後,夫妻倆根據醫院留下的記錄找到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希望她可以回到他們的身邊,但是這個14歲的女孩在法庭上拒絕了,她十幾年生活的很快樂,覺得這樣一來自己的生活被打亂了,所以拒絕了。法庭支援了孩子的選擇!我覺得這個這個事件中的母親是不是首先還得追究一下當年犯下的遺棄罪,再問問孩子願不願意認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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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六先生
國家收養法明確規定。養父母及子女關係成立確定的一瞬間,原親生父母及子女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立刻失效和轉移。
其次,每個公民有自己的自主選擇權。比如18歲後可以自主把姓改成另一方,混血民族可以把民族登記改為父母另一方。是否與生父母相認,也是取決於小女孩自己的意志。其他人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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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歲寒松柏知教育
你好,對於一個女孩被棄養十三年後,母親再想回來認女卻遭拒,我認為這是女孩本身所有的權利,應該支援女孩的選擇。
首先,女孩的生父入獄,母親便不顧女孩的死活,就將女孩拋棄,去與其他人過日子,這不論放在哪裡,都是要受到社會的譴責的。所以女孩有權利拒絕母親的認領。
其次,她作為一位母親,卻沒有盡到做母親的責任,當家裡面發生變故時只想到了自己。而不顧及自己的親身骨肉,這是做母親最大的失責,所以女孩有權利拒絕母親的認領。
最後,女孩很幸運的被老王領養,把女孩視如己出,對女孩成長的路上伴有無微不至的關懷,這本是作為一個母親應該做到的,但是她卻沒有做到,所以她無法得到女孩的原諒,女孩更是有權利拒絕母親的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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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火花39107467
金錢如糞土,親情本無價!13年前一位母親棄女他嫁,13年前一個有父母的孤兒寄人籬下!13年從未盡母親應盡的養育恩,13年了母女之情早已淡化!13年了需要母愛的時候你在哪,13年了孤兒已經慢慢長大!13年了義父恩重如山,13年了不用再勞母親大駕!若不是有了父親的命價,13年了你知道女兒在哪?安安分分過好自己的日子,不要再出來找罵!雖說親情無價,但也不容隨便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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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孃賊可愛
支援小女孩的決定,從這個母親拋棄這個小女孩兒的那一刻起,這個母親就已經沒有再認回女兒的權利了,如果這個母親做得太過分的話,我覺得小女孩兒可以直接把她告上法院,因為這個母親其實是違反法律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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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淡淡若水2011
這媽也夠黑的女兒不管不問十幾年了,現在看人家有筆賠償款心動了想認回女兒,算盤打的個精弄回女兒錢有了,女兒也大了會幹活了,養個幾年是不是還想把女兒嫁人再收個大筆彩禮啊。當人家傻瓜啊,這樣的女人不配做母親,小姑娘去法院告她惡意之遺棄讓她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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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hqwe
這件事我看過影片,養父是孩子的姑媽二婚丈夫,姑媽死後養父靠撿破爛養這小姑娘,小姑娘親爹死了賠了幾十萬,這小姑娘爹的幾個兄弟也跑來想分錢,居然保管女孩十幾萬,以前沒人願意管她,賠了錢個個跑來掙哺養權,女孩的親媽叫養父給她幾萬,要不就要爭哺養權,這一家子就想爭女孩爹的賠嘗錢,叢法律來講女孩母親容易成功,可她目標只是為了錢,讓法官也為難,在法庭上女孩說了句要是判給她媽,她就一頭撞死在法院,最後法院判給了養父,判女孩叔叔歸還女孩的賠嘗錢。這女孩養父算是沒白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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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泊圖泊途
1999年,小王剛剛兩歲,生父甘某犯了罪判了刑,生母陳某拋棄了孩子選擇去和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好心的老王夫婦領養,視為己出,生活幸福。到了2012年,生父出車禍死亡,就是這個時刻,生母陳某提出要認領小王。
拒絕是情理之中,孩子那麼小生父犯案入獄,這種困難的時刻,生母選擇了離開家,拋棄孩子去和他人生活,在這種前提下,孩子不恨她就不錯了,哪裡還有什麼親情可言,我想換做是誰都不會拋棄對自己有養育之恩的養父養母,選擇生母。
在這個巧合的時間認領孩子,不禁讓小王疑竇叢生,是不是為了生父甘某得死亡撫卹金而來的?15歲的小王還真是聰明,這種可能性很大。
相信沒人會支援孩子回到生母身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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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語說
棄養13年,母親認領女兒遭拒絕,怎麼辦?怎麼辦?涼拌,拿出你當年拋棄孩子時的冷酷與決絕,轉身離去,不要讓孩子更加恨你。這是最好的辦法。時間要追溯到1999年2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的小王兩歲的時候,生父甘某犯罪獲刑入獄,生母陳某遺棄女兒後與他人生活。甘某的幾個哥哥和弟弟也不願意撫養小王,最後小王被她的姑姑和她的再婚丈夫老王撫養。孩子才兩歲,正是需要母親照顧的時候。丈夫入獄,做母親的不但不想著給孩子更多的關愛,讓孩子感受親情,反而在她最需要你的時候一走了之,去過自己的逍遙日子。把自己的孩子當成了拖油瓶一腳踢開,這樣的母親簡直不配為人。
後來小王的姑姑生病去世,老王靠撿垃圾含辛茹苦把小王撫養長大,視如己出。雖然過的清苦,但也幸福。早在1999年3月,陳某就已經知道老王撫養了女兒,但是13年來,陳某沒有給女兒任何關愛也沒有爭取女兒的撫養權。2012年3月,小王的親生父親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陳某以母親的身份站了出來,要老王給她幾萬塊錢否則就認回女兒,被拒絕。十幾年對孩子不聞不問,這時候突然要認女兒,是為什麼呢?原來小王的生父是以交通事故身亡,極有可能獲取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她是為了賠償款而來。小王拒絕,陳某隻好訴諸法院,要求和小王做親子鑑定確定親子關係。因為小王拒絕和陳某做親子鑑定,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庭審期間,小王說,家人對我的關懷照顧非常好,我現在生活的很好,不願意陳某共同生活,如果把我判給陳某,我就一頭撞死在法庭上。最後武漢中院終審後,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這位陳某,說什麼好呢。早不認女兒晚不認女兒,偏偏這個時候認女兒,這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一審被駁回就灰溜溜的回家吧,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還要上訴,以為自己生了她,就可以勝券在握,為所欲為。當年有這股拼勁兒,就不會拋棄女兒了。為了幾萬塊錢的賠償款,自己的尊嚴不要了,但請你不要踐踏別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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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巒
世事不過情、理、法三字。從這老新聞描述提供資訊來看,1999年,小王兩歲,生父服刑,被生母棄養。可憐兩字如何描述孩子的慘境。但我們無從得知生母當時的處境。本著完全善意的揣測,生母當時無力扶養,但已經盡力為孩子謀劃未來。十二年後生母生存條件好轉想認得孩子。我們且以最大善意假設生母的行為,但於情仍說不通。十二年來生母關係過孩子嗎?對於養父母有何補償和交流?如果這些沒有,於情來說生母不應該在孩子未成人前與小王相認。打破孩子平靜的生活,讓剛進入花季的孩子進入成年人的複雜世界……
於理來說,我注意到三個要點。一養父母待小王如己出,目前生活平安幸福。二生父交通意外身亡,身後遺留大筆撫卹金。三目前小王法定監護人是養父母。生母相認的目地是什麼?如果為了孩子尚情有可原。如果充滿銅臭!那就是豬狗不如。但叫一個年不過十四五歲的孩子如何分辨?生母此時認子不和情,不入理。讓人錯愕憤恨……
於法來說,小王生父意外賠償款的去項。在如今金錢面前的醜態人性面前。這筆賠償款歸屬權法定由小王和小王的爺奶等分享。但家庭內的分配不均,必將引起諸多紛爭。小王的生母此時介入紛爭只會讓人把她看的越來越醜陋。讓人無法以善意看待這位失敗的母親。
如今六年過去了,小王也成人了,如今希望孩子早從這醜陋的紛爭中脫身而出。希望在金錢面前人性的醜惡嘴臉沒有嚇到小王。
撫卷追思,我們可以理解1942年的人吃人,易子而食。但1999年了,一個母親為什麼能拋棄一個嗷嗷待哺的孩子?又為什麼以如此醜惡的嘴臉再次站在孩子面前?不管真相如何,仍叫人不寒而慄……孩子不認母,錯不在孩子。
諸君子可有後續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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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子洛兒
看到這個問題,說實話,立刻產生了感覺,就是說棄養了13年,然後突然回來認領,說沒有目的,誰信吶?
在加上問題中的下面的話,真的很讓人懷疑就是為了霸佔那筆錢。
這個女兒應該還沒有成年吧!所以,這個母親很有可能,一女兒監護人的身份,霸佔這筆錢。一個說走就走,說拋棄就拋棄了母親,這個時候要回來,說是為了親情,那真是太可以了,當年拋棄的時候沒有考慮這份親情。現在跑出來認親戚目的性實在是太明顯了。
哪怕他不是為了這筆錢,那他有什麼資格,去破壞女兒現在的生活呢?女兒現在過得很幸福。不說,不需要一個隨時可能拋棄她的人,帶著別樣的目的去接近他。
這個所謂的母親,真的很殘忍。也很讓人覺得噁心。當初是她主動拋棄的孩子。現在藉著親生的身份想要回來就要回來,憑什麼?
這個孩子如果聰明一點,就絕對不能回去。一個處處對自己表現得別有用心的人,留在身邊,真的太危險了。
1999年2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的小王在其兩歲的時候,生父甘某由於犯罪獲刑,生母陳某遺棄女兒後與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養父老王收養,視同己出,生活幸福。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親生父親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陳某提出認領。小王懷疑極有可能為獲取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陳某這才想起要認領她。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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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倪萍,也不是周立波,我們不是聖母婊,慷別人之慨,讓別人去原諒別人。既然是你們當時放的手,這麼多年風風雨雨,好也行壞也罷,都跟你無關了。彼此除了名義上的血緣,再無交集。那拒絕就拒絕。那些勸說親情至上什麼都不懂非要強迫別人跟著原諒的聖母婊,套用郭德綱的一句話,離他們選點,小心被雷劈連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