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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軒品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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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四環題友,你看的非常準確,這就是當下業委會制度的困境所在。
物業活動中,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由來已久;但是,近些年來,業主與業委會的矛盾大幅激增,愈演愈烈,關鍵就在於“業委會幾乎是一個不受監督的監督機構,”業委會制度中的種種短板以及缺乏規範和監管,是亟待解決的大問題。
理論上說,住宅小區的正常管理,離不開業委會作用的正常發揮。但業委會的權力若被濫用,必然反過來危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這種危害甚至是巨大的。
目前業委會制度存在的問題有:
一、法律定位的不明確,致使某些不良業委會有恃無恐、大肆違規。
業委會既非企業法人,又非社團組織,它不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也沒有自身名義下擁有的資產;
就是說,這種定位導致它無需對內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是法律設計的問題。
二、缺乏內部、外部的雙層監督,業委會的權力往往被濫用。
所謂內部監督,是指業委會委員彼此之間的自我約束與控制,以及規章制度的約束;
很明顯,這些幾乎都是空談,不良業委會基本都是沆瀣一氣。
從外部監管來看,《物業管理條例》雖然規定:
業主和業主大會都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但對監督權的行使、監督機構、監督方式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人人監督,最終人人都沒監督”的可笑局面。
《條例》還規定,業委會應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但是怎麼指導、怎麼監督?根本就沒有實質性的辦法,致使相關部門無法介入直接監管。
三、業委會內部運作極不規範,缺乏評價機制。
業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實際上許多委員動機不純,他們看中的小區巨大公共收益的掌控權,委員資格的含金量等等;
由此,這些人費盡心思當選後,業委會就變成了其謀取私利的工具而已。
業委會到底走向何方,這是一個緊迫的問題,如果不能儘快的從制度上進行完善,相關的矛盾會
進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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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不存在業委會不受管控的問題,所有制度在設定時,都會同時授權也同時明確監督機構和措施。業委會的職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非常清楚,主要是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徵集管理大修基金;管理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授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務等。看起來似乎權力還很大,實際上每一件都有制約。比如,簽訂物業合同,制約條件是隻能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公司簽訂,不能自行決定跟哪個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大會選定物業公司應當公開招聘,競聘物業公司為了選票,當然也要向大會或者在小區公開自己承諾的服務專案,標準和物業費標準。比如管理大修基金,業委會可以徵集,也不能亂徵集,超過標準業主不會交。也不能隨便用,必須透過全體業主兩個三分之二同意,將表決票報送住建局審查批准才能用。這是一個直接管控的機構——業主大會。從制度上講,離開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的任何決定基本都是違法的。下來看萬一,就是萬一遇見不守規矩的業委會違法違規胡來,業主可以向街辦提出合法性審查,這個門檻比較低,有一個業主投訴申請,街辦就應該進行審查。經審查,確實違法違規的,街辦可以責令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街辦可以直接撤銷業委會的違法違規決定並向全體業主公告。業主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違法違規侵權決定。街辦不依法受理處理,業主也可以向街辦的上級政府,一般是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請求區政府責令街辦依法履職。區政府不予解決的,業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法院判決責令依法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