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換屆,社群和前業委會各組織一次勻失敗,現街道辦“組織”,按首次成立程式,合理不?
2,小區自治,前業委會己過期半年,但仍實際管理小區。並繼續使用過期公章釋出公告,違法不?
3,在過期這半年,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配小區共有資財近四百萬,違法不?
4,街道組織換屆,組長不參會;前業委會拒不提供業主資料,社群、街道都協調不到資料,怎麼辦?
5,街道、社群不能幫籌備組拿到業主資料,反要籌備組召開兩次業主大會,先表決三個規約,通過後再籌備選業委會,時間明顯很緊,這樣合法合理不?
如果不合法合理,該找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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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人生活
1,換屆,社群和前業委會各組織一次勻失敗,現街道辦“組織”,按首次成立程式,合理不?
首次成立,是指召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有任期,業主大會沒有任期,只要合法召開了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就一直存在。換屆,按首次成立程式,實際上否認了業主大會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2,小區自治,前業委會己過期半年,但仍實際管理小區。並繼續使用過期公章釋出公告,違法不?
業委會任期已到,就不能履行職責。按照 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3,在過期這半年,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配小區共有資財近四百萬,違法不?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配小區共有資財近四百萬,顯然是違法的。
4,街道組織換屆,組長不參會;前業委會拒不提供業主資料,社群、街道都協調不到資料,怎麼辦?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5,街道、社群不能幫籌備組拿到業主資料,反要籌備組召開兩次業主大會,先表決三個規約,通過後再籌備選業委會,時間明顯很緊,這樣合法合理不? 如果不合法合理,該找什麼部門?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具有業主資料,否則無法統計表決三個規約的同意人數所佔比例和同意業主面積所佔比例。透過住建部門或房管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