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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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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燒的香菸a
對犯罪分子不論年齡大小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只對受害者而言。如果均以年齡為藉口不與追究責任,今後會有很多很多以暴制暴、殺人或者滅門慘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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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法律線上
首先更正一下你的說法,不是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免於懲罰,而且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另外<<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如此立法,是因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不代表不需要負法律責任。首先,<<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司法實踐中收容教養的決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作出)。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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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風語者4587
保護所有未成年人是我們社會共同的責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同樣要特殊處理,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群體身心特殊性所決定的,這本是應有之義。
犯罪懲罰在於預防和教育,1歲,2歲,3歲"犯罪"了,造成一定危害後果了,難道要像成年人一樣去追究他們的責任?拿他們去判刑槍斃?能達到預防和懲罰效果?這麼簡單的問題。
未成年人被侵害怎麼保護?侵害未成年人,法律一般規定會從重處罰,但如果侵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那麼其同樣可以得到相應的從輕處罰,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說這就不保護了,未成年人保護特殊規定,保護的是未成年整個群體,是社會共同責任。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因為侵害人為未成年人而被害人感覺懲罰不夠,這是是為保護整個未成年人群體所應當付出的代價,我們整個社會都是未成年人保護特殊規定的受益者,同時,也必須是這個代價的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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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宇你同在觀天下
我們普通民眾的看法是需要嚴懲,但法律有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可免除刑事處罰,本案中的傷害者手段是極其殘忍,很多成年人都不敢這麼幹,“初生牛犢不怕虎”,她也許只是想懲罰受害者,沒有想到這樣的行兇方式太過殘忍,對受害者家庭造成多大的影響,希望受害者家庭早日擺脫痛苦,畢竟生活還要繼續,如果一味的沉溺在悲痛中,這是受害者也不願意看到的,也希望此事早日翻篇,因為每一次的提起都會引起受害者家庭的悲痛,傷害者這輩子也算是完了,因為這段罪惡將伴隨她一生,甚至會影響她的孩子,人性本善,是什麼讓這個未成年人變得如此兇殘,這應該引起我們每個人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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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百年常青藤
這是個社會問題,需要家庭、學校、社會、一些專業的心理醫生來共同解決、處理。
個人認為:可以設立這個方面的處理和研究機構,形成機制,獎勵那些在這方面有貢獻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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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諸相非相17
告訴孩子,只要看誰不順眼就收拾,而且是往死裡整,一定不留活口防止以後報復,最好能滅門。反正不入刑怕個球。家裡沒錢賠,愛咋咋地。給孩子配上刀棍之類的武器,防止別的家長也這麼教。
是不是極端點了。這事想想就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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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緣4709860578682
未成年犯罪根據心裡素質適當免於處罰無可厚非。但惡性刑事案件免可處罰就是大錯特錯。惡性案件同樣應嚴懲。因為是可認知的錯誤。對可認知的錯應視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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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屠倭樹正氣
應該改變下了,未成年人有惡劣刑事案件發生也不能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否則不僅不能對犯罪人形成必要的強力的警示及教育,也是姑息和縱容其監護人教育管理不力,不能給予受害人及家屬應有的交代!但考慮到是未成年人犯罪,確實難以形成應有的法制觀念,可考慮免除死刑,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同時,因其年齡不達標可適用緩刑,在其達到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年限後嚴格執行。法律不是兒戲,要讓任何人都認可和尊重法律,就必須讓任何人都有犯了事都逃避不了法律嚴懲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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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敢休息
針對目前未成年犯罪率逐年增長犯罪手段殘忍,國家應該適時設立工讀學校和少管所,以挽救教育這些人,同時也保護其他未成年人。把這些未成年惡魔放在遵紀守法的未成年中間,就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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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笨人410
法律是高於道德。若是低於一般道德。就如偷盜是道德要譴責和。達到一定條件。是由法律解決的。這個法律規定的起點低於一般道德要求。是保護做惡者還是保護受害者。是讓做惡者感到恐懼還是讓無辜者感到恐懼。是站在做惡者的立場考慮。還是從保護無辜者的立場上考慮。法也是站在統治階級立場上考慮的。法有什麼樣的目的和結果。就能看出立法者是為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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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眾國興
未成年惡性案件,免刑罰是錯誤的,根據社會進步,物質生活提高,人的成熟期以發生變化,14`5歲以成熟,有的比60年代人的思微都成熟,體個健壯,犯事總以未成年來寬容,只會給社會帶來更多的負面影響。希望職能部門進快修訂未成年犯事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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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成眠墨魚
不要以未成年逃避法律責任,一個人從生下來就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未成年怎麼了,一個小孩打出的子彈和一個成年人沒有區別往往打的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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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書畫133668567
自古以來都是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至於王子多大歲數沒有說,現在說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按年齡還是身高,許多未成年人的身高已經超過成年人了,你怎麼還是那老套比現在?扯淡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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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者4476465836026
人的年齡分為自然年齡,(按年份計算),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有的孩子成熟早,成人化,就是說他的生理,心理,社會年齡超過一般孩子。這個兇手孩子的行為顯示她並非一般同齡的孩子。如單純殺人,可能是一衝動的瞬間,單肢解人則非同小可,用她家簡陋的刀剪,需要很長時間,費很大的力氣,那種血腥場面可想而知。而她,一個少女卻施行了。她不可能不知道殺人是犯罪,否則她不會肢解藏屍。她是一個成人化的孩子。所以,在立法之時,對少年罪犯入刑條件應從自然、生理、心理、社會年齡綜合考慮,而不能單純以自然年齡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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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Ja不假
不應該“免於刑罰”,因為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未成年”人的心理未必都很那麼幼稚,他(她)們違法的性質其惡劣程度模仿成人甚至嚴重於成人,所以老舊的法律條例必須迅速修改,刑法的作用除了懲治犯罪之外還有震懾犯罪。對於未成年犯罪,程度惡劣、涉及生命和人生安康的犯罪行為,不應當輕易豁免刑罰,比如最近的“肢解”命案,應當在未成年期間可以由家長在賠償的前提下進行保釋,保釋期限截至到“成年”之日,保釋期間限制本人及保釋人的行動自由,保質期到達後當即收監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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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ForeverO767
這個問題是我一直不懂的,請法律大神幫忙解答一下。
孩子未滿十四歲,不是還有監護人嗎?難道不應該由監護人來承擔這個刑法責任?就好比一家公司生產出來的產品出了問題,對使用者造成損害,這家公司就得承擔法律責任。孩子就是父母的“產品”,為人父母沒把孩子教好,就應該要承擔這個刑事責任,這不是一樣的道理嗎?
一因就有一果,這是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道理。每一樁惡行都必須有人為之付出相應的代價。因為未滿十四歲,所以一樁原本應該被判死刑的惡行,就能拆分成兩個不痛不癢的懲罰(孩子和父母)?道理何在?我是真的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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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歌聲依然5
未成年人保護法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後果很嚴重,孩子從小就任性,傷害了別人無所謂,一直下去就是犯罪,不懂得遵紀守法,家長慣,國家也慣,後患無窮。應該廢除該法,從小就讓孩子懂的,要做負責的合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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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蓑笠翁253698429
以前未成年犯罪一般不過是些小偷小摸,而現在動不動就是喊打喊殺的,有些所犯罪行與成年人相比,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少年犯罪應與成年人同等量刑。應象一些國外那樣,將少年罪犯監禁在未成年監獄裡,判徒刑的年滿十八歲轉成人監獄,死刑的年滿十八歲就立即執行。取消少管所,工讀學校並不能表示是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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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曙光1435137
這就是法律的殘缺,法律也應與時俱進,由於現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也發育成熟得快了,所以刑法在年齡上也應該提前幾歲實施,那樣對受害者才相對公正些,同時也能相對減少學校和社會上一些暴力,要知道很多少年暴力都會演變為成年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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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決定的,我國法律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免除刑事處罰,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死罪的不得判死刑,最高無期。
這個制度其實也是絕大多數文明國家所一直提倡的,並不只是單我們國家而已。
其實這個制度對於受害者來說確實很不公平,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成年人來說更霸道也更狠。每個學校都有校園欺凌,從而產生的強姦,虐待,侮辱,故意傷害甚至殺人,但是就是因為未滿14週歲而免於刑事處罰,就是因為一些未滿18歲,而免於刑事追究。
雖然憤怒,但是無可奈何,法律就是法律,說不追究就不追究,這就是現實,雖然現實確實很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