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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薄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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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詞迷
北大敗訴,否定的是北大辦事在程式上的態度,而不是輸在處決抄襲者上。抄襲者並沒有贏得特別光彩,她輸掉了在學術界做人的原則,她之所以能夠贏是因為她作為人這個個體,有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法學家站在的不是抄襲者這邊,而是最正義最正確的角度上看待這個問題。抄襲者理應受到懲罰,對於這一點法學家不會反對,但是在下達這個懲罰之前的一切調查,應該讓抄襲者知道,這是法學家關注的,而被大家忽視問題。以上只是我本人的一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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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菲貓的死對頭
北大有權撤銷學位,但要在程式正當的前提下。
法院這是在保護每一個可能遭受強勢一方不公對待的個體。所以法院判的很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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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丙奇看教育
不是站在抄襲一邊支援抄襲,而是追究抄襲者責任,也必須符合法律程度,維護抄襲者的合法權利。
一直以來,有一個說法是“法律的歸法律,學術的歸學術。對此,有不少人,包括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管理者,並不瞭解,經常將法律和學術問題混為一談。而這起案件的審理,可以說給高校管理者上了一課,在校內針對教師和學生進行學術不端的調查和處理時,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式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哪怕學術不端的事實千真萬確,但如果沒有合法的程式,那調查、處理也是不合法的。與此同時,學術評價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解決,這是無法透過法院審理解決的。
近年來,中國高校在處理學術不端事件時,通常有幾種做法,都存在混淆法律和學術邊界的問題。一種做法是,對於針對學者學術不端(抄襲或造假)的舉報,高校作為學術機構並不啟動調查,於是舉報者只有向法院起訴,可是,法院在審理時,是需要由專業的學術機構做出評價的,對於複雜的學術造假,法官很難判定;而且,即使法院對抄襲事實進行了認定,但這隻能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比如做出侵權賠償,卻不能代替學術機構對當事人進行學術處理。因此,有時就會出現這樣荒唐的問題,法院判決某人抄襲他人的作品,要承擔賠償責任,可是,抄襲者卻沒有受到任何學術處理。
另一種做法是,對於學術不端事件,有的高校為儘快平息輿論,息事寧人,就由行政對學術不端者做出處理,這貌似十分嚴厲,可是,卻有兩方面問題。一方面,行政並不能代替學術機構進行調查、處理,那是行政調查、行政獨立,非學術對調查,依據學術規則處理,像論文抄襲這樣的問題,必須由學術機構進行調查,做出學術處理,再由學校行政基於學術機構的調查、處理,做出行政處理。另一方面,不管是學術處理還是行政處理,都必須尊重被調查者的合法的權利,有知情權、辯護權、申訴權,不能在被調查者不知情,不聽取其本人(或代理人)的辯護的情況下,就做出處理決定。
“於豔茹案”判決後,有人理解為這是法院對論文抄襲縱容,還有不少學者、專家分析,是不是該因(與申請博士學位無關的)論文抄襲而撤銷其博士學位。這仍舊沒有搞清法律和學術的邊界。法院判決北大敗訴,這並不涉及該不該授予博士學位的學術評價,而只是因為北大調查、處理這起事件,程式不合法,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豔茹的陳述和申辯,如果北大有合法的程式,由學校的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公開的調查,舉行聽證會聽取其辯護意見,再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即便當事人仍舊認為不公平、不合理,但法院是不可能再受理這類申訴的,因此這屬於學校自主辦學、學術自治的範疇。
建立現代大學制度,需要依法治教和對學校進行現代治理。政府部門要把辦學自主權落實給大學,而要求大學用好辦學自主權,需要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行政監管,司法部門依法履行司法監督的作用,在依法辦學的框架之下,學校擁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高校在實施辦學自主權時,也要行政、教育和學術分離,行政部門只負責行政事務,不能干涉教育和學術事務。確保大學依法自主辦學,辦學不受外部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擾的最重要的,要有能依法辦學的綱領性檔案——大學章程,中國近年來也在推進大學制訂大學章程,但大學章程只是由學校內部起草,再交給主管部門審定,因此,其性質還是行政規章,法律效力有限。制訂大學章程應該納入立法程式,由國家舉辦的大學,章程應該由全華人大審議、透過;由地方舉辦的大學,章程應該由省人大審議、透過。這樣,大學章程,就可規範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大學、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會機構的權責關係,法律、行政、教育、學術才不再模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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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ROCK尋尋覓覓
法院維護的是程序正義
撤銷學位的決定權還是在北大手裡
如果不嫌麻煩可以再完整走一遍程式去撤銷
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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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熊哥5717
這個問題有些跑偏了,回答的也多數給帶偏了,基本所言非答。乍一看還以為抄襲論文的有理,其實根本就是新聞炒作,整個事件和“抄襲”關聯不大,官司打的不是抄不抄襲,人家打的是學位撤不撤銷,話都講不清楚,事兒都說不明白,還到處張揚“站那一邊”,丟不丟人,我看提問者基本是和敗訴方差不多,屬於不穿褲子就敢上街的主兒,再不就是純是炒作,引起關注的“新聞狗仔”。
最後,簡單說一下“程序正義”,這個詞是外來的,所以“專家學者”常舉國外案例來說明這個如何重要,什麼“辛普森案”都出來了,搞得一頭霧水,其實這個“程序正義”也沒有那麼多講究,大白話就是合不合規定,守不守規矩,用現在流行的話就是要“講規矩,守規矩”,別總是把“規矩是人定的,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當成圭臬,奉為經典,動不動就把它拿出來當成亂規矩的遮羞布,人家也不是傻子,你都不按規定來,誰還按規定來?不過要做到這個,真的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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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真的你7
我記得當時新聞勝訴的原因是法院認為北大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直接取消了學位,沒有按規章來,所以判北大敗訴。個人理解是法院支援合乎規章,按照流程,取消學位,並不是站在抄襲者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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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理性與智慧
必須明確一點的是法學家們不是站在抄襲者這邊。這件事本身的重點是程序不正義,程式缺失,沒有告知當事人,沒有給當事人申辯的權利。我們可想而知不告而獲罪後果的嚴重性。同時也要申明的是程式違法不代表不處理,因為違法事實依然存在,應該重新啟動處理程式 依法依規,嚴格遵守程式的要求進行處理,達到實體和程式的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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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竹觴落
新聞媒體無風起浪,不合理的事件揭露是作為新聞媒體的素養,合理合法的也要故意歪曲博人眼球可見這些媒體的素質,所謂站在抄襲者一邊是典型的標題黨,這件事情本沒什麼可議論的,炒來炒去竟然變成了熱點,真是讓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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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手機使用者nobody
北大敗訴,體現的是法律的勝利!都知道北大是學術之地,北大法律系也算有名吧,可惜,學校的行政工作者嚴重缺乏法律薰陶,希望敗訴事件可以教會他們依法行事。這樣才能透過法律手段杜絕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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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Flywithsoul
此種問題還有法律精神嗎?法學專家主張的是程序正義,不是反對事實正義和結果正義。撤銷學位有違程序正義,抄襲卻是違反事實正義和結果正義,不能混為一談。問題的提出者法治意識淡薄,法律常識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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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愛新覺羅銳
說實話,很多新聞為了博眼球往往偷換概念,明顯是撤銷學位不和流程,成了支援抄襲。自媒體時代,總有那麼些自以為是的傢伙為了博人眼球把標題寫得觸目驚心
祝大家夢想成真
北京大學女博士於豔茹因整段抄襲外國作者譯文而被撤銷博士學位,近日她向母校提出上訴並勝訴。法院的判決結果保護的不止是抄襲者於豔茹,而是每一個可能遭受強勢一方不公對待的個體。你怎麼看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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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界,“抄襲”二字,可以說是最嚴重的指控。一個學者如果被學術共同體認定為有過抄襲行為,幾乎就等同於被判處了學術生涯的死刑。2016年,因在論文中整段抄襲外國作者譯文而被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的於豔茹,就是這樣一位抄襲者。
在於豔茹的學位遭到撤銷之後,她以自己沒有得到充分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北大沒有為撤銷其學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據等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法院在一審中,以北京大學有違正當程式原則為由,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剛剛結束的二審維持原判。法律學界普遍支援法院判決結果,最響亮的聲音恰恰來自北大。事發之後,北大法學院召開了兩次針對此事的專題研討會,大多數與會法學專家認為:北大作出撤銷學位決定的過程過於草率,處罰過重,沒有遵循正當程式原則,應當被撤銷與反思。
學界一貫對抄襲深惡痛絕,如今為何反過來維護一位抄襲者的權益?在普通人看來,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這一點都不矛盾。反對抄襲,是為了維護學術界的公平與正義,而捍衛程式正當性,保護於豔茹不受肆意妄為的權力侵害,同樣是為了維護學術界的公平與正義。法院也好,學者也好,他們都需要對公平與正義負責,而決不能被義憤填膺式的道德衝動帶偏。
北大可不可以撤銷抄襲者的學位?仔細想來並非不可。但是,抄襲不對,不代表抄襲者的權益就可以被肆意踐踏。在這起事件中,北大的初衷固然是良好的,希望透過嚴肅處分於豔茹來殺一儆百,警示年輕學者不要逾越學術倫理底線。但是,這一良好的初衷如果不能透過合理的程式落實,結果只會適得其反。
今天,法院的判決結果保護的不止是抄襲者於豔茹,而是每一個可能遭受強勢一方不公對待的個體。那些法學家們捍衛的也不是幾條具體的規章制度,而是程序正義本身的權威與尊嚴。只有看到事件表象之下的這些事實,我們才能明白這一判決究竟有著怎樣重要的意義,真正理解法院和學者們的良苦用心,最終讓這一案件成為學術界程序正義的里程碑,發揮更多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