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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江源146120967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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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數字使用者123456779
根據ISTI 5.3.3條,取樣人員(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樣機構(IDTM)提供的官方檔案,例如檢測機構(Testing Authority)的授權書,以證明(取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主檢官還需持有標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補充身份證明(例如取樣機構提供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健康卡、護照或類似的有效證件)
(原文為:“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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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mmortalem
國際反興奮劑條例 自己可以搜到 有全文是該組織合法有效檔案 至於孫楊方提出的檢測指南 是建設指導性檔案 庭審取證現場 孫楊方證人浙江反興奮劑中心韓主任確定了 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執行的也是該條例 也就是說孫楊方的證人自己證明了對方檢測資格的合理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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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之文2018
具體不知道,我的理解就是像法庭上說的,有一個大體的很寬鬆的指導意見,沒有很明確的硬性規定,這樣便於他們操作!各國根據指導意見具體化,就像孫楊這個案子,在國內肯定勝訴,但是在國際上就不可能打贏,原因就是你不能把國內的規則套用國際上!
就像這次疫情的隔離,國家的要求是要隔離14天以上,可是各地情況不同,我們這有21天的,還有28天的,但是隔離時間長的你再難受,也不能質疑隔離14天的,說他們不對!但是本地的人到了其它地方一樣只要隔離14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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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過客5199219064
也不能說符合不符合規程,要看原先是如何檢驗,才能看操作程式如何;就象我們國家交警查驗汽車,不都是一個正式交警帶若干個協警,如果單個協警查驗是沒執法權的,但有正式交警則不同了,可在中國又有那個司機在糾結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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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花似雪
這次判決,是一個死迴圈。孫楊認為,檢驗員沒有資質,所以不能參與檢驗,程式和資質都不對,因此拒絕;而反興奮劑組織認為,無論什麼人,只要我們同意,就可以參與檢驗,即便我們有種種問題都不能成為你拒檢的原因,你只可以事後提意見,不能當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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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孫四聖
你歇歇吧。這是檢測的取樣過程。提取檢樣,封存,運送給指定的實驗室,這個小組的工作就結束了。此後的檢驗測定工作,由指定的實驗室完成。稱呼翻譯成”尿檢官”、”血檢官“,並不準確,極易引發誤解。望文生義,以為這些人擔負檢測化驗職責。其實,就是相當於一名送外賣的。業內的稱呼是陪護員和血檢助理。陪護員只需要簽訂有保密協議,在工作時出示身份證;血檢助理需要有護士證書,護士執業證或者護士資格證均可。注意,這是國際規則,不適用中國法律。仲裁認定,檢測人員的全部行為是適當的,是準確的、正確的,符合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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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搶人頭賣隊友
應當明確的是,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決的依據是WADA(世界反興奮劑組織)制定的《WADA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ISTI是一份共計126頁的複雜的英文檔案。其中的5.3.2條、5.3.3條即為對從事檢測人員的規定。
WADA方認為,根據ISTI 5.3.3條,“取樣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出具檢測機構FINA(國際泳聯)向IDTM(取樣機構)發出的一份授權檔案即可。而授權檔案可以是格式檔案(就是固定的模板),無需標明取樣人員和被取樣運動員的名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檢官還需補充出具身份證明檔案,但本條款卻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如果存在額外要求,本條應該會提及對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證件要求。
ISTI 5.3.2條:樣本收集機構應任命並且授權樣本收集人員進行或協助進行樣本收集。樣本收集人員應接受過相關職責的培訓,與樣本檢測結果不存在利益關聯或衝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條:樣本收集人員應持有由樣本收集部門機構提供的官方檔案(比如一份來自檢查機構的授權信函),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從運動員身上收集樣本。DCO(主檢官)還應攜帶包含他姓名和照片資訊的補充身份證明(即,來自樣本收集機構的身份卡、駕駛執照、健康卡、護照及其他類似的有效身份證明),證件失效時間也應被提供。
顯然,在CAS認為,ISTI條款中的“樣本收集人員”從定義來看包含了檢查團隊中的所有人。“樣本收集人員”是一個表示“有資質並得到了樣本收集機構授權,可履行或協助履行樣本收集責任的工作人員”的集體名詞。根據ISTI5.3.3條款,樣本收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必須做到:(1)持有樣本收集機構所提供的可用以證明收集樣本權力的官方檔案;(2)DCO持有效力的身份證明。CAS認為這兩個條件都得到了滿足。
再說詳細一點,ISTI5.3.3條沒有規定檢查團隊裡的每一個成員都必須各自獲得來自IDTM的授權,只要樣本收集人員作為一個整體獲得了IDTM的授權即可。作為一個團隊,樣本收集人員在為孫楊進行檢測時所拿出的FINA提供給IDTM的通用信函,已經屬於可證明他們被賦予了取樣權力的“官方檔案”,他們不需要再提供額外的授權證明。
從另一個角度說,ISTI的5.3.3條明確要求DCO額外提供補充身份證明。這就是說,如果這個條款中包含要求檢查團隊中的其他成員都需要提供個人獨立的授權證明,那麼5.3.3條款應該對此有明確要求。由於5.3.3並沒有明確提出這一點,再加上“樣本收集人員”被定義為一個整體名詞,對於整個檢查團隊來說,一封授權信就應該足夠了。透過(1)向運動員出示2018年FINA給IDTM提供的授權通用信函;(2)明確DCO(主檢官)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和IDTM證書,檢查團隊已經滿足條款的要求,不需要再為DCA(血檢官)和BCA(尿檢官)提供額外的檔案。
以上就是世界反興奮劑組織關於興奮劑檢測和調查的有關條例中對從事檢測工作人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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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牛奔
一個運動員,要是對國際已有規則不滿或是有不同意見,可以透過正常渠道反應和投訴,在規則沒有變更之前,你是必須要尊守這個規定的,否則就是不守規矩。
其實,國際上,很多的規定都是世界各國共同制定的,基本都是成熟可行的,一個運動員想改變它,再是多餘的,有是不自量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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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丘陵地帶2019
從來沒找到過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相關規定,大家基本上是基於國內相關規定來理解的,這不利於解決相關問題。國家體育總局應該把運動員所能遇到的相關規定羅列出來,並對運動員進行培訓,以免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連規則是什麼都不知道,每個人說的都是自己的理解,而且都大義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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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是來堵喬吹嘴的
孫楊如果沒磕藥,那砸瓶子就是下下策。如果磕藥,那就是上上策。長時間交流,隊醫介入,請示領導,在被多次警告後,明知一種行為會受到重罰,還非要去做,幾種可能1.都是瘋子.2.都是傻子.3明智,集體智慧的結晶,砸瓶子止損,否則清零。明眼人知道為什麼砸了!磕藥的都是拿著國家名譽換取自己的名和利!說白了就是漢奸賣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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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籟心開
法庭圍繞資格問題是個偽命題 ,因為血液尿樣已裝保險箱所以,樣本能代表孫楊當時的狀況是孫楊也認可的,不管怎樣質疑2位助手的資格,和樣本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孫楊可以質疑2人的資格,但可以讓主檢查官將樣本帶走,並帶2人的授權回來領這2人,或者讓主檢查官的上級傳真授權。這只是個手續問題,手續可以補完,樣本是孫楊都肯定的。所謂的培訓,看孫楊拉尿要什麼資質?抽血難點,但有護士證或最近從事護士工作就可以。而且,樣本都封存了,說明他們的工作成果已經得到孫楊肯定。所以,孫楊再怎麼質疑,也不涉及到樣本本身。除非孫楊的目的就是樣本。這樣就一切說的通了。最後,孫楊獲得了最好的結果,以往的成績有效。現在,能爭一點是一點,為以後的生活打基礎。現在影響越大,以後人氣就越旺。最討厭把孫楊事件和愛國捆綁。孫楊請示領導的時候,領導就應該知道違規抗檢的後果,仍指示留下樣本,就是為了得到這個最好的結果。這點不用爭論,作為資深專業人士,不知道這點,那就是酒瓤飯袋了,我相信,你都不會信是吧?華人都是遵紀守法,遵守規則的。不要代表華人,大多數華人都在看著這些人表演呢,明著捧孫楊,實際上抹黑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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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者60199544848
只要有一個人是合格的,有國體授權,他帶的團隊就是合法的。例某科考團來某地考查,是不是每一成員都是科學家呢?不是吧,有的是科研者,還有的是服務隨行人員。難道你會說這個科考團不合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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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naiwuyang
首先你的問題就莫名其妙,藥檢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進行的,執行的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則,具體依據是反興奮劑條例。條例規定檢測組職責是確保取樣的真實性。所以需要有一個授權檔案和主檢測官的身份證明,讓被檢測方知道這是一次官方的藥檢,輔助工作人員則不必。他們的責任是確保孫楊的血和尿是直接從孫楊體內獲取的。來一個護士是為了取得孫楊的血液樣本,而非醫療執業。如果孫楊的家人會抽血,讓家人當著檢測組的面抽也是可以的。其實來個獸醫只要孫楊同意也是可以的。至於尿檢就是看著孫楊接尿,除了性別沒有其他任何機能要求。在大型比賽中普遍就是讓場館志願者來做的。關於資質是否合規,國際體育仲裁庭也做了深入核實。最終一致裁定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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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手機使用者51895529729
有身份證的人就可以當尿檢官,有護士證的人就可以當血檢官? 這麼高大上的職位,要求卻這麼低? 嘿嘿!那我至少也能幹個尿檢官,有錢拿,還能見到明星,要是能拍個照簽個名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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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白馬老K330
國際反興奮劑中心的工作量天大,運做費用巨大。各種賽事中要對取得好成績的運動員進行血尿取樣,每年三百六十五天對上萬名運動員進行飛檢,行,住,吃的費用,檢驗費,工作人員工資等費用天文數字。但各種世界專業組織管理嚴格,編制合理,對三公消費規則明細,不象某些國編制擁仲,三公消費任官員我行我素。反興奮劑中心對各區域只派駐少量主檢官納入正式編制給予授權,主檢官在工作時可僱傭兩個臨時人員協助採集血,尿樣本。大賽時主檢官都請志願者協助採血,驗尿。幾年來對幾千運動員上萬次的檢測都是這個模式,沒有出意外事件,聽說有2一3次拒檢發生,但人家不糾纏任你罰,唯有孫揚造成事件上庭仲裁。對孫楊飛檢時楊主檢官僱兩熟人為協助人員,其中一女性為護士有證書,孫楊不得不同意採血,對男性尿監員不認可,拒絕採尿,主檢官讓步了,同意不取尿樣。其實女性主檢官以工作為重,可以監看取尿,(就如女醫生給男性體檢),在楊主檢官把血樣放入帶來的箱中封存後,孫揚又不準帶走,經過睜論,楊主檢官又讓步,同意不帶走,但不準動血瓶,結果孫楊與團隊通話後,其母親叫人砸破封存的血樣箱,等於強行破壞了孫楊的血樣。主檢官兩手空空而歸。孫楊的行為是無理取鬧,形成拒檢,只有他心理明白為什麼這樣做。現孫楊又準備起訴楊主檢官,因在中國法庭審理,可能勝訴。但一點改變不了瑞士法庭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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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艾力52
沒有什麼公平正義,比如美國製定規則,誰不服從就制裁,不是一樣嗎?有辦法仲裁規則的合理性嗎?現在是人家制定規則,組織比賽,領著大家一塊玩,娛樂大眾,富裕自己,你不願意就退出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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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大致若魚2002
沒有硬性規定檢測人員的資質。換句話講,你如果有授權書,你也可以帶兩個活鬧鬼,去澳洲血檢尿檢霍頓,如果他抗檢,也是8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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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曉看法
您說的這個檢測人員並不是什麼檢測人員,而只是興奮劑組織委派的上門收集材料人員罷了。
通常由三人小組組成,一個人是興奮劑組織的正式授權人員,組長。一個是在當地臨時聘用的護士,採血人員。一個是在當地臨時聘用的取尿樣見證人員。三個人的工作分別是,組長負責過程的組織、文書製作、監督過程。護士負責抽血,在所有人見證下封裝血瓶。尿樣見證人負責當面看運動員把尿尿到取樣瓶,全程只看不動手。
取得的血樣和尿樣都分為AB兩瓶,也就是兩瓶血兩瓶尿。檢測人員帶走一份,運動員方保留一份。所有檢測在興奮劑組織監控下的實驗室由專業人員完成。如果運動員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再次對運動員持有的B瓶樣品進行復測?。
所以從授權上看,興奮劑組織只給組長髮放證件,並且組長持一份記載組長名字但不記載檢查物件名字的授權書。其他兩個人為組長在當地臨時聘用,興奮劑組織沒有發放證件和單獨授權的必要。只要求符合所在地職業資格,也就是說抽血護士有護士職業資格證件。而孫楊團隊和光大網友所說的尿檢官,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包括中國,都沒有這種看人尿尿的職業資格,所有談不上任何的資格要求,只要是個正常人就行。當然,看著男運動員尿尿就找個男人,看著女運動員尿尿就找個女人。
因此,就本次事件孫楊方所主張的幾點開看。
一、指責尿檢官沒資質。前面已經提到了,世界上不存在這種看人尿尿的職業資格,到哪兒也不會找到一個教授級尿尿見證官。所以,孫楊方主張不成立。
二、指責血檢官違法跨區域執業。這個問題,首先西方人沒有這個概念,就是一個人既需要職業資格證還要有執業證書,實際上絕大多數國家就資格證一個證而已,她是個有護士資格證的人,就預設為有能力有資格從事採血作業。其次,興奮劑組織來臨測過程中採血,並不是醫療活動,根本也談不上執業了。所以,孫楊方主張不成立。
三、害怕因為與組長有過節而被中途開啟瓶子加東西陷害。這個從生物學等角度不說了,僅從可能性看。首先樣品有兩份,運動員自己保留一份,你自己這份你應該放心吧。其次,瓶子為什麼一旦封裝除非破壞根本打不開,是因為人家興奮劑組織也害怕運動員你對你手裡那份開啟搗鬼呢。所以,中途開啟加東西陷害純粹是妄想,孫楊方主張不成立。
當然,興奮劑組織的抽檢程式確實存在漏洞,比如血檢護士和見證尿尿的人,可以事先在當地建立一個人員庫,每次檢測從這裡面抽人。但是基於成本等考慮沒有這樣做。興奮劑組織承認程式設計有問題,但是從存在既合理,一年萬餘次檢測沒有反對,有備份及申訴程式,這三個方面進行了抗辯併為仲裁庭採納。
綜上所述,孫楊方敗訴原因一目瞭然。值得反思的是,是誰把孫楊推到現在任性大膽的局面,不正是上級、組織、媒體、家長,還有這些一個勁推他上神壇的網友?遵守規則,虛心求證,耐心申訴,這些一天都沒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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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與波浪
你說的很對,國際反興奮劑機構規定就是主取樣官有相關資質證件和委託書就合格。而且歷來對孫楊、對世界其他運動員飛行檢查都是類似模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規定條文,並提供了類似援例法案,所以最終判定孫楊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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