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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農普法宣傳者愛靜

    很感謝回答這個問題!也從這個問題著實學習了不少,也感謝這個問題。以下是個人看法,若有不對,還請批評指正:

    1、“弱者”應該是指,由於自然、社會等客觀因素,在特定的涉外民商關係中居於弱勢地位或者不利地位而導致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實現或受到損害。

    相對不利地位可能表現在經濟水平方面,又可能表現在知識、資訊等方面。弱方皆有可能被欺詐、脅迫,以至於正當的民商事權益難以實現或受到損害。

    2、“弱者”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婚姻家庭領域中婦女、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或扶養人、被監護人;

    2)、合同領域中的特定當事方,例如消費者;

    3、“弱者”的法律特徵:具有身份多重性,個人可以作為消費者,也可以作為勞動者;具有身份法定性,身份獲得是依據法律具體規定;具有身份可變性,因符合必備條件獲得,缺失相應要件而喪失;具有身份獨立性,個人擁有弱者身份享有法律特權;具有身份社會性,是為了讓法律更好的保護弱者利益,最終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4、私法層面的保護弱者,所指的是法律並不是簡單的透過抽象的人格對所有公民遵循一體化的保護,而是依據人所在的具體社會關係,先判定其居於弱勢地位,由法律給予特別保護。

    5、保護弱者原則的確立,體現了國家重視人權,追求社會實質公平的價值取向。

    由於作為物質基礎的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使得出現很多法律尚未規定的新型案件,催生了民法制度、民法思想的變革。民法理念由先前的形式正義轉變實質正義;民法核心價值由法之安定性向社會穩定性過渡。從而產生了抑制強者、保護弱者的理念。

    6、保護弱者原則的概念:是指維護民商事法律關係中居於相對弱勢地位的一方利益、追求社會實質正義的法律原則。

    具有下列特徵:

    1)、模糊性:是指其所規範的內容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根據事物性質、狀態的不同具有不確定性與不穩定性。主要涵蓋:一是弱者是一個相對概念,具有模糊性,只有在具體案件中的審理過程中透過法官判斷而確認弱者地位,但此時此案的弱者,可能在另案又不是弱者;二是“公正”是富有爭議概念,人們在不同的條件下會有不同的認知和看法。這種模糊性恰恰決定了保護弱者權益原則的彈性。

    2)、衡平性: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僵化遵行某種法律規範可能帶來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結果,這時應依據另一種公正合理的評判標準。現存的法律規範有漏洞的,對其進行補正,弱者保護原則恰恰具有補正作用,不然,法律無法平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強制性:是指某些法律本身的效力不受當事人意思自治影響,應該無條件地遵行。弱者保護原則的確立正是社會根本利益的需要,因而必須遵行。但該原則實質是補充原則,當須要對弱者進行特殊或傾斜性保護,理應發揮弱者保護原則的效用。補充性與強制性並不衝突,前者是就其適用範圍而言,後者是針對其效力強度而言。

    總之,現代社會涉外民商事關係本身是複雜制度的集合體,弱者的利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希望國家彌補法律上的缺陷予以完善!

  • 2 # 唯心是佛也

    法庭有弱者,就算你懂法,沒有找律師,沒有找關係,就算是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也無法得到公平對待,本人正在經歷。

  • 3 # 贛州市南康區段民生律

    冇此強弱之分;

    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總之,辦案必須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任何徇私枉法的行為,均會受到法律制裁!

  • 4 # 遼寧宋律師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中是沒有弱者的,只存在在金錢地位上的高低之分,但上法官是不看重這些的。主要依據案件事實、證據裁判

    2.如果認為缺乏法律知識,即弱者可以尋找律師幫助或申請相應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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