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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利嘴琢木鳥

    學校和老師對於特別難訓誡的學生不能勸退,更不能開除:

    《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規定: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

    開除。規定很明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開除,老師勸退,都是違法的。

    學生是受教育者,學校和老師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在學校的一切活動進行監管和處理;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教育,懲戒,但不能勸退開除;否則學生雖然違了紀,學校老師卻違了法。

    對於那些特別難訓誡的學生,學校和老師就真得束手無策了嗎?

    學生違紀一般就是這幾個方面:

    一是違反課堂紀律:遲到早退,不完成作業,經常上課講小話,玩小動作、上課玩手機,看課外書籍呢等,這些都是較輕微的違紀現象,老師完全可以透過批評教育或者小小的懲戒加以解決;

    二是違反學校紀律:如經常曠課,逃學、早戀等這類違紀現象一定要透過家庭,學校,老師三方對學生進行全面教育管理。嚴重的學校可以處分,加重懲戒度。

    三是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甚至有違法犯罪現象;如經常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攜帶管制刀具;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與社會犯罪團伙勾結一起,或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這類現象必須家長,學校,老師甚至公安部門界入進行聯合處理。對屢教不改者,嚴重影響了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總之,對待學生,特別是特別難訓誡的學生處理,學校和老師一定要以耐心教育為主,輔之以適當的懲戒處理 。我們的老師要不斷加強心理學、管理學方面的知識學習,提高處理解決學生各種違紀違規方面的能力,重視對學生的心理輔導 ,心理教育。不要體罰和辱罵學生,做有違師德之事,更不能做勸退或開除學生的違法之事。始終牢記教育的宗旨是為國家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公民,有用的人才。

  • 2 # 海洋縱橫

    這就是問題所在,

    有些“熊孩子”,

    不但難管教,

    老師超心,

    其他同學也跟著倒黴。

    但是,

    為了一個“熊孩子”,

    耽誤大多數學生的學習,

    這個賬就沒有人算一算。

    還有那個狗屁《青少年保護法》,

    青少年殺人放火,

    居然可以無事。

    想過受害者嗎?

  • 3 # 愛學習的小魚尾巴

    絕對不可以,因為不管是憲法還是義務教育法都有規定,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所以任何學校或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受教育權。

  • 4 # 螃蟹夾老虎714

    如果說教都能夠解決問題,國家還要強力機關幹什麼?學校同樣如此!責任心強犯錯誤。不管不教育愧對良心。當著窩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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