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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杜靈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但學習期並不是勞動關係,所以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實習期離職要不要交違約金,要依據雙方簽訂的實習協議而定,如果實習協議有約定的,就需要交納違約金。

    三方協議屬於勞務關係,如果沒有違約金約定,不用交納。而勞動合同也不同,如簽訂勞動合同,離職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操作,若違規需要交違約金。因此,一定要明確簽訂的是哪種。

    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它的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正式終止。三方協議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工作約定,而勞動合同則規定了勞動者對從事的具體工作和福利待遇等權利義務的約定,內容更具體,更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由於三方協議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障,容易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勞動糾紛。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涉及的主體不同。

    就業三方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2.簽訂的身份不同。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3.有效的時間不同。

    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即勞動合同簽訂後,三方協議的效力自行終止。而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主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有一年、二年、三年不等的。

    4.簽訂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勞動合同是學生和單位的從事具體工作和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5.簽訂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對學生基本情況的認定,是學校編制就業計劃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細節決定成敗,法律問題尤其要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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