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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沉冰_融冰

    手術前要求家屬簽字的意思,在改革開放前,一個手術,要醫生會診,院長決定,家屬簽字的意思是同意某醫生做手術,如果萬一出了事故,某醫生不是沒有責任,而是家屬不追究某醫生責任。現在意思變了,進了醫院就每一項都要簽字,全身檢查,抽血化驗…任何事故都與醫生無關,醫院無責任。我舉一個千千萬萬其中的一個例子,年前一個人到梅州黃塘醫院補牙,與醫生講好補一棵牙,簽字內容也不給你看,被全麻後拔了十個牙齒,誰相信?醒來後,哪個醫生都不知道,醫生護士也不肯說出來,反正不是接診的醫生,還花了一萬多元,反正你簽了字,醫院無責任。

  • 2 # 一科中國心

    術前知情同意書啊,一是手術方式可能有幾種,主刀醫生把幾種手術方式的優缺點都告訴你,讓你選擇,二是可能出現的併發症,都告訴你。如果你同意,並簽字,那就手術。你也可以不同意,那就不手術,保守治療。

  • 3 # robin7831

    那按您的意思,後果該誰負?讓醫生負?醫生說我負不起這個,我不敢做。醫生治病,每一個病例都是一次嘗試,同樣的症狀其原因可能是多種,同樣的藥對不同的人造成的結果也可能不同,因為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一樣,就拿著這次新冠病毒來說,死亡率是10%,你難道要去怪醫生,為什麼他活了這個死了?讓醫生負責?沒有醫生能保證包治好病,如果你要讓醫生負責,那結果就可能是沒有醫生敢給你治病。

  • 4 # 狼神公爵

    我不是醫生,我猜啊,這是在做出治療之前對病人家屬的一個知情權宣示。

    但醫生也是人,同樣也有著常人所有的喜怒哀樂以及趨利避害的習性。

    有了這個告知書,醫生雖然不至於見死不救,但不盡力肯定有的(指部分醫德差點的醫生,不是全部醫生)。

    話又說回來了,除了這種告知的辦法,似乎也沒有別的辦法了。

    所以說啊,作為病患家屬,此時此刻簽字的時候,心理心態就是:沒有辦法了,只好死馬當活馬醫了!心裡有一個不得已的取捨。如此而已。

  • 5 # 蘇州宣律師

    為什麼要告知?

    手術治療實際是一種創傷性的治療,和一般的人身損害侵權行為最重要的區別的就是患者同意。對人的身體而言,醫生不會比患者有更多的權利。如果患者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只能有患者進行選擇,而不能由醫生代為選擇。如果一個醫生說為你好,要幫你手術不需要你同意,那這個世界太可怕。如果未進行告知,直接進行手術,實際和侵權行為沒有任何區別。

    為什麼要告知家屬

    實際現行的法律法規更多的是重視患者的知情且同意

    另一部分原因是醫院從自身風險考慮,降低自身風險的事情多做不會錯。

    但是如果患者同意,而醫院以家屬不同意為由拒絕手術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免責。

    1994年《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1999年《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 6 # 急診主治趙醫生

    手術前簽字是履行告知義務,並不是為了推卸責任。

    醫療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很多有創的治療患者並不懂,儘管醫生會再三解釋很多患者和家屬也是一知半解,因為他們沒有醫學基礎。所以簽字是為了告訴患者和家屬,做這種手術可能會出現的情況,畢竟手術是有創的治療,而又是由人來完成的,術中還可能遇到各種無法提前預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提前告訴患者一方。

    但這樣做絕不是為了推卸責任,如果患者認為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存在問題,是可以提出的,甚至可以走法律程式,這跟手術前你是否簽字沒有關係,並不是說醫生交代完了你也簽了字出了什麼問題都需要你自負責任。

    所以向類似的問題還是希望大家能認真思考和了解一下,如果按照題主的理解就很可能造成醫患關係緊張的局面,現在的醫生都挺謹慎的,也確實是被患者告怕了,很多患者也不信任醫生,認為醫生就是為了賺錢逃避責任,如此一來就形成了惡性迴圈。

  • 7 # 塵埃裡的宇宙

    面對知情同意書,不少人存在這樣的疑慮:

    “是不是我簽了這個字,一切後果都要自負了?”

    “醫生手術前讓我簽字,我能不能不籤?”

    “手術前簽了字,醫生是不是發生了醫療事故也不用負責了?”

    “我就簡單一個手術,說那麼嚴重是不是嚇唬我

    先說說“知情”,在手術前,患者有權利瞭解手術大概會是怎麼做,是如何麻醉的,需要注意些什麼事項,有什麼風險等等,所以在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前,醫師會將上述情況告知患者和家屬。

    為什麼患者和家屬要知情呢?

    最大限度地延長生命已經不再是醫學的最高目標,生命的質量開始慢慢受到關注,個人的感受和需求也越來越得到尊重。

    例如,有的人不願意做手術、不願意在身上留下疤痕,有的人不願意切除病變的器官,雖然有時候切除病變器官是最好的選擇等等。

    時代在進步,現代醫學已經從以前的“醫生說什麼患者就做什麼”的模式逐漸向“醫師提供醫學資訊,患者參與診療意見”的模式演變。

    所以做手術麻醉前醫師要以患者本人的意願為基礎,儘可能地幫助患者治癒疾患。

    有的患者會說:“我沒辦法啊,不簽字就不給我手術,我不得不籤啊。”

    實際上,這恰恰是把邏輯關係弄反了。並不是醫生硬要給患者做手術,然後逼著患者簽字以“免責”,而是患者疾病的需要。

    手術是比較好的選擇,需要醫師做手術做麻醉來早日康復,醫師同時要取得患者同意才有權利對患者進行手術。

    除了手術,各種疾病都還或多或少有一些療效各異的替代醫療方案,如果因為手術風險過高等原因無法接受手術,實際上患者可以拒絕手術這一治療方案,並且選擇其他替代性方案。

    手術前簽了字,醫生是不是發生醫療事故也不用負責了?

    知情同意書絕非免責書!簽字告知並不是推卸責任,告知是把做手術做麻醉的必要性說清楚,把可能發生的手術麻醉風險說清楚,並取得你的同意。

    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依然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醫生違規操作,或者由於主觀故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傷害,那麼即使術前簽了字,醫生依然是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臨床工作中,存在不少因溝通不暢而造成的誤解,但在疾病面前,醫師和患者是同一個戰壕的戰友,患者信任醫生,醫生才能更好地幫助患者!

  • 8 # 資生緣艾健康大聯盟

    這個是醫院自我保護的一種方式,也是國家力推的減少醫患糾紛的一種措施(法制社會的體現)!這個合同是格式合同,是醫院強加給患者的不平等合同!當然任何手術都有風險,合同有患者授權並接受非人為風險的一面,也有醫院告知患者風險並逃避非人為風險,推卸責任(非主觀),對自身技術不自信的一面,如果在手術過程中,大夫和院方沒有明顯人為失誤,簽了合同,就等於告訴患者任何手術結果都要接受,從這個意義上講也是醫院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是對疾病治療後果不自信的一種表現,也有推卸非人為主觀責任的一面,在科學技術發展有限的今天,醫院這麼做也是無耐之舉,也不能否認合同在保障醫生正當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我們醫院也和患者籤法律合同,我們籤的合同相對公正些,具有療效保證的作用,是一種如果治療效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效果,責任由院方負責,這個是我們對自己技術有信心的一種表現,對患者來說零風險保證(當然我們也只限慢性病領域)!期待更多的醫療機構少一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多一些相對平等的權利義務均衡的人性化合同,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患者作為合同一方,不能總成為弱勢的一方,只出錢又沒有得到一定的健康安全保證,應該給予更加公平一些的善待,這個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只有這樣,醫患矛盾才能更好地得以解決!

  • 9 # 自煤體原創工作者

    要求家屬簽字,我比方你家有病人要動手術。只要你簽過約,手術後不成功…還細菌感染。醫院就會有一大堆理由,說你簽過字。醫活了大家都好,醫死了就只有認命。我二哥喉癌,冶了4個多月。手術不是很成功,被細菌感染了。昨天才出院!還好保住了命

  • 10 # 拙筆淡靜

    任何手術都是有風險的。尤其是一些身患其他疾病容易在手術過程中引起突發危機事件的。醫生要求病人家屬在手術前簽字,實質是要求病人家屬承認這次手術是有風險的。

    這就跟股市投資的道理似的,前提必須承認“股市有風險”,無論輸贏,投資者都要認!

  • 11 # 使用者96960120285

    簽了你嫌醫院推責,不籤醫院不給手術你又嫌醫生沒有醫德。你來醫院是為了幹什麼?真的就是為了訛錢嗎?回家百度不香嗎?

  • 12 # 飛飛迎風飛

    這是一個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有病治或者不治,開刀還是保守。如果沒有這些權利,那醫生到你家裡把你抓走為你看病,不管你同不同意,或者拿起刀就把你肚子剖開,不管你同不同意,這是你希望的嗎?

  • 13 # vanburan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你感冒了醫生讓你吃感冒藥,不過告訴你這個感冒藥可能會出現噁心,嗜睡的副作用,需要簽字同意,你自己看著辦!

  • 14 # 淮北日月升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是什麼意思?難道是要求後果自負嗎?

    的確,對於這個家屬簽字,很多病人和親屬,甚至包括一些醫生都有誤解。誤解的方向,主要是:

    家屬說,這是生死合同,出了任何問題醫生不承擔責任。

    醫生說,家屬簽字了,有問題不要找我們。

    實際上這兩方的說法都是有問題、不準確的。

    那麼術前家屬簽字其什麼作用呢?

    1、告訴你,任何診療行為都有風險。

    2、手術是大事情,病人和家屬有知情權、決定權。

    僅此而已。

    是不是簽了字,醫生醫院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當然不是。

    1、一般情況下,由於技術本身的侷限產生的風險,因為已經告知親屬了,並且親屬同意了,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醫生和醫院不用承擔責任。

    例如:術後因為患者體質差異,傷口癒合不好,醫生的操作沒有問題,經延長住院十天後痊癒。這種情況醫生醫院不用承擔責任。

    2、如果醫生違反診療常規,操作有差錯,產生的問題,醫生和醫院仍要承擔責任。

    例如:做手術時,手術刀片斷了,斷茬留在傷口內未及時發現和取出,造成患者術後不適兩年餘,後二次手術取出。由此造成的賠償責任由醫院承擔。

  • 15 # 瑞雪1307

    手術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病人和家屬必須要有知情權,手術是否進行家屬必須確認。一旦確認病人及家屬就要承擔治療費用及風險。

  • 16 # 關你球事

    你想用刀把別人身體豁開個口子,別管是治病還是什麼原因,如果不經過他本人同意或家屬同意,人家事後若告你謀殺或謀殺未遂,你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 17 # 胸心外科徐醫生

    首先明白一點,做手術之前都要簽字,叫做手術知情同意書。

    這個知情同意書的主要目的是告知,並不是說簽了字,就可以隨意來了,就把自己賣給醫院了。這個同意書,也不是免責同意書,如果真的免責,那醫院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了。

    因為醫學是很專業的,普通人對疾病的認知很有限,這就造成在認知上有很大的懸殊,溝通的目的就是告知。在和家屬術前談話過程中,我一般先講解一下,病人得的是什麼疾病,以及為什麼要開刀。醫學是科學,首先得告訴家屬,讓家屬明白這個問題。至於手術的風險,醫生只能憑自己的醫技儘量去降低手術風險,但是不可能降到0。這個風險必須告知,因為手術併發症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雖然有的併發症發生率很低,但是仍然存在這樣的風險。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也是法律要求,這也是對患者的保護。試想一下,如果不事先告知這些風險和要進行的手術,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

  • 18 # 大智若愚JN

    患者在接受手術及有創檢查、治療前,醫生要求患者家屬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首先是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醫療制度所規定必須執行的程式。這是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知情權的重要舉措。醫學是一門深奧的自然科學,往往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家屬所掌握與瞭解的知識與常識是不對稱的。為了依法行醫,保證患者有足夠的知情權,積極配合手術與檢查治療,有利於提高手術治療效果與安全,醫生在為病人手術及檢查治療前,不僅僅單純要病人家屬簽字,主要是要向病人及家屬說明手術或檢查治療的原理、依據,可能會發生的併發症和不良後果,需要病人及家屬注意及配合的有關事項等。所以,不要誤解醫護人員是為了推託責任。即使病人家屬在知情同意書上籤了字,醫護人員的責任心不但不會放鬆,反而確定醫患雙方義務後為病人合理、安全、有效的施行手術或檢查治療的擔子更重、責任心更會加強。當然,由於前些年社會醫患關係複雜,醫鬧及不法傷醫事件頻發等情況,醫護人員更加重視在手術和有創檢查治療前簽訂知情同意書的必要性,以利於在法律訴訟過程中,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而言之,希望醫患之間在法制建設不斷深入完善的今天,要更多一些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醫患面前的敵人是病魔,大家一定要共同攜手同行戰勝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 19 # 納泰中醫針灸養生館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籤生死字是為了保險,設有把握萬一死了害怕,簽了字就沒有責任了,這些都是合法合理錢照樣收。

  • 20 # 棄醫的從商者

    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不一定在自己身上出現,但根據以往的經驗,有些病人出現過手術風險,和手術方式醫術無關。比如手術前麻醉意外,術中合併肺栓塞,脂肪栓塞,大出血等,有些併發症和自身體質有關,根本無法預防,術後併發症也很多的,說白了,看自身運氣了,畢竟,醫學存在太多不確定性,即使醫學發展很快,醫學也比較發達了,但這些問題仍無法預測。比如前幾天我們這裡一個女人骨折術後預防血栓的藥一直用著,該出院了仍然合併血栓發生肺栓塞,但這些機率是很小的,畢竟手術利大於弊,不能因為個別人出現了意外而不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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