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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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兒童發育康復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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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島周藥師
《處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這是根據患者病情可能的變化及安全用藥而做出的規定。醫師是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合理開具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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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左耳朵陳
聽醫生說他們一般的許可權就是一次開一週的藥。當然也有例外,比如癌症化療週期間歇期,一般會給開間歇期用藥。新冠嚴重時,為保證病人用藥、減少人員流動,醫生曾被授權可開一個月的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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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藥師解藥
@石島周藥師 已經從法律法規角度上說了開具藥量的原因。
我說說我個人的理解:一般門急診的患者的病情用藥時間都不會超過7天,或者7天后需要複診調整用藥方案或藥量,由此藥品沒有必要開過多,否則極有可能造成浪費。個人認為,這法律法規完全是為了保護患者制定的,當然也限制一些不良醫療行為。
一般的藥物是一週,有的是三天。為什麼呢?
1.保證藥物的有效性。有的藥物需要特殊儲存,必須避光、低溫等,拿回家後有些人可能不會認真對待這個條件。
2.療效週期是七天。每個人體質不同,七天後根據臨床表現需要調藥,比如劑量的大小或更換藥物。
3.需要監測藥物在體內濃度。我的治療疾病的藥物,需要一週做一次檢查,檢視血液濃度或肝腎損傷等指標。
4.避免過度用藥。特別是抗生素類,不能作為家庭常備藥,一般七天一療程,不需要再服用更多。很多疾病初期不需要加抗生素,特別是抗生素類用藥需要考慮有無過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