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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政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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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我查閱了一下“鮑毓明”案,可以得出這麼一個結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鮑毓明有強姦的行為和非法拘禁的行為,即便鮑毓明真做過。
首先,據受害者李星星說,其在14歲的時候,被鮑毓明強姦。
現在沒有證據證明鮑毓明在其14歲強姦了她,即便有過性行為,他也可以說是自願的。
中國針對強姦罪的說明是,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不論是否願意,都以強姦罪論處。但當時李星星已滿14週歲,並不適用這一條。即便真強姦了,證據呢?
同時,李星星說鮑毓明軟禁她,首先李星星是鮑的養女,在鮑家住無可厚非,不能判定為非法拘禁。如果真有軟禁,這麼多年過去了,李星星如果願意逃跑,可以有很多機會,為什麼不跑,不報案?
其次,李星星的母親把已經算大姑娘的14歲的李星星送他人收養,要知道,在古代14歲就可以嫁人了,李星星母親的目的是什麼?她不會不知道風險。
既然送給了鮑毓明,現在又假惺惺的到處告狀,其目的是?
因此,雖然我肯定鮑毓明和李星星有發生關係,但是背後的估計也就是一場交易罷了。
雖然鮑毓明行為可惡,但只要不是14週歲以下,以現有的證據還真治不了他。
你說強姦就強姦?我還說你是自願的了,證據呢?無聊透頂了。
鮑毓明的案件至今還沒有進入偵查階段,真相也還沒有到來。如果性侵屬實,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希望他得到刑法懲罰,而且是嚴懲。作為一名律師,我同樣希望做他的辯護人,因為他雖然在道德上不是人,但是在法律上擁有一個人應當具有的權利,包括辯護權。輿論譁然,不代表輿論傳遞給大眾的資訊是百分之百真實的,即使他構成犯罪,依然可能存在與輿論或者偵查機關指控的情節不一樣的事實,退一萬步說,事實確鑿,他也有法律程式上的權利。既然有人為狗權吶喊,為一個罪犯辯護當然也是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