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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奇聞科怪

    首先承包人必須和村裡書記村民達成協議,形成共識,防止不必要的麻煩,如果達成協議村民不願意可以用法律來解決,畢竟投資後期發生糾紛會產生巨大損失,如果承包著沒有協議只有協調降低損失,從新和村裡達成土地各項共識協議。

  • 2 # 五弟小馬

    首先來說,梯田,這是一個地方的特色,也是一個地域的代表形式。保留原有的,獨具特色性質的東西不是很好嗎!幹嘛要去毀滅它呢?原有的農村特色在一點點的消失,每個人長大以後回憶起自己的兒時怎樣,怎樣,長大後確感覺,再回到老家(農村)已經是過往雲煙,感覺一切都變了。所以,農民不願意也是理所當然,這是我們最後的“倔強”。

    如果承包商未經農民朋友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的原有面貌。我們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首先,我們要與村委會進行反饋溝通。如果村委會與其溝通未果,就需要到法院進行起訴,再到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法律援助申請。

    土地的使用,是國家賦予我的權利。我們有權利和義務對其進行保護和使用。

  • 3 # 佳木斯農家三姐

    這要看你當初是怎樣籤的合同,比如,承包地用途,種植年限,種植品種規劃,比如多年生的中藥材,果樹的生長年限,萬一遇到國家對土地徵用等等,特別是合同承包期限這一點非常重要。

    最近幾年農村出現了很多稀缺性的商機,比如深山裡的農家樂飯店建設用地,大山裡的旅遊景點開發,特殊種養殖專案等等。

    如果遇到承包商擅自將原有梯田全部推成了原始模樣,又沒有提前和原土地合同所有人打招呼,首先要做的是,先看看承包合同中是否標明不允許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原有模樣這一條,如果標明則視為你已經允許,你將沒有權利阻攔承包者改變原有模樣和用途,並且要承擔推毀梯田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如果沒有此項標註,無論你是原來沒有意識到,還是根本就沒有籤合同,只要是你不同意,你都有權利上前制止,特別是山坡地的梯田,都是修在不修建梯田無法耕種的陡坡上,一旦梯田被毀不但後續無法耕種,更存在區域性的小流域治理受到毀滅性的損壞,小流域治理和修建梯田不是哪個個人能完成的,所以出現推毀梯田的現象必須立刻制止。

    如果制止和協商達不成協議,只好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幫助出面制止,然後再逐級走法律程式,明確推毀梯田所帶來的後果的責任劃分,並補籤正是合同。

    總結和建議,在現實當中,農民朋友出租自己的土地只有50%左右的人能夠簽訂合同,那50%的朋友礙於面子只是口頭協議交錢種地,三姐正式提醒農民朋友,我們農民擁有的土地,國家都明確的確權在我們個人的名下,併為我們頒發了正式的土地確權證書,所以農民朋友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在發生土地出租的情況下,一定要簽訂正式合同,明確註明確權的土地只能用來耕種農作物,並註明使用年限和使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旦發生土地糾紛,只有拿出合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才能得到執法部門公平公正的維權支援。

  • 4 # 天壺山茶夫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吧,我們企業就租了300畝的坡地梯田,我們沒有改變土地原貌,以種植農產品經營,土地承包商改變土地用途,要是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來執行,你們可以上報政府部門,要是合同有約定他們可以改變用途,在以後的復墾土地平整中,有對你們的土地進行復墾,恢復原貌,沒有復墾按現金賠償的方式進行補償。

    一,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一輪,如今已經土地確權,下一輪使用權不知道多少年,我們企業簽訂的是30年,透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透過,代表簽證必須達到五分之四,否則是無效合同,農民可以推翻合同。

    三,在租賃年限內遇到政府,徵收,收儲的情況發生,土地的賠償金歸村村民集體所有,地面以上的農業基礎設施,地面經濟作物的補償金歸租賃企業所有,雙方共同簽署政府徵收協議。

    4,要是遇到山體滑坡,崩塌等天災出現土地召到嚴重破壞發生,土地無法復墾l,那企業和村民集體代表協商解決處理方案。

  • 5 # 農村一山貨

    承包商流轉農民的土地,主要是為了從事經營活動從而獲得收益,但是農民承包的土地採取的家庭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的土地一般面積較小,且分散不成規模,不利於進行機械化耕作。

    為了便於耕作,減少支出成本,所以承包商會將流轉過去的梯田整理成塊,這樣可以從事規模化經營,從而可以獲得最大的經營收益。

    農民雖然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給承包商經營,獲得了土地流轉費用,不僅增加了家庭收入,還可以將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專心從事其他行業,再次獲得家庭收入。

    但是農民不願意承包商將梯田成塊也有一定的道理,為什麼呢?因為這樣會改變農民承包地的原始面貌,流轉期限到後,各家各戶不容易定位自己的承包地,容易引起土地邊界糾紛,所以說農民心中有顧慮,才會不願意承包商將梯田推倒打亂。

    承包商擅自將梯田推倒打亂,農民又不願意,原來是互利雙贏的土地流轉雙方意見出現了分歧,必須要及時解決,否則有可能會激化矛盾,不和諧,會影響土地流轉雙方的積極性,怎麼辦呢?

    我認為,如果在土地流轉過程出雙方意見出現了分歧,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按照雙方當初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執行,因為《土地流轉合同》一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有法律依據,所以按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執行對雙方來說是公正、公正的。

    如果《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了承包商在土地流轉之後可以將梯田推倒整理,那麼農民不得干涉。因為土地流轉之後,承包商有權在合同約定的範圍之內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有自主經營的權力,所以不得干涉。

    如果《土地流轉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商在土地流轉之後要保持土地的原始面貌,不得將梯田推倒打亂,那麼承包商將梯田推倒打亂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屬於違約,農民有權制止或提出賠償。

    如果當初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沒有把此寫進合同約定條款之中怎麼辦呢?如果是這種情況,我覺得雙方應協商解決,承包商可以適當的給予農民補償,但是農民也不得提出過分的要求,要適可而止。

    為什麼承包商可以適當的給予農民補償呢?因為承包商將梯田推倒打亂,有利於從事規模化經營,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如果不將將梯田推倒打亂,規模化經營不能實現,不僅收益得不到增加,支出還會加大,最終損失更大。

    給予農民適當的補償,農民同意之後,可以推進早日實現規模化經營的進度,所獲得的收益要遠遠大於給於農民的補償,所以說承包商要從這一角度考慮問題,給予農民適當的補償,以排除外界的干擾,早日解決問題,早日投入經營,早日獲得收益。

    為什麼農民也不得提出過分的要求,要適可而止呢?因為,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而承包商將土地流轉過去之後將梯田推倒打亂的行為,就屬於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的行為,原則上講是一種合法行為,沒有過錯。

    既然不屬於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那麼農民就應該相互體諒,在提出適當的補償之後,要適可而止,不能再提出其他過分的要求,以免寒了承包商的心,以後誰還敢來村裡投資?

    綜上所述,土地流轉採取的是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如果在土地流轉過程之中,發生瞭如提問中這樣的情況,首先應按《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執行,沒有約定事宜,應協商解決。

  • 6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針對發問說點個人觀點: 一,土地是農民的“衣食父母”,土地是不可多得,再生的生活,生存資源,保護土地(耕地)有序使用,合理開發是基本國策。 二,開發商將梯田改為原始社會狀態,我不知原始狀態是什麼狀態。中國地形地貌各異,一些省區,邊緣山區,土地大多有丘陵,坡地情形。 開發商由何改變土地狀態,發問未做交待。 國家對耕地有嚴格的保護,使用規定,特別是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他人無權變更使用性質。 三,農民朋友可以將自個承包的土地依法流轉,入股等。 如是基本農田流轉,不論契約,合同怎麼簽訂,不準改變土地原有使用用途。比方,種糧變為植樹,種特產等。 由上,從發問資訊看,不知農民與開發商是怎麼訂的協議,有了糾紛要依合同,協議論事了。 如果,開發商未經他人允許,也無合同約定,單方面做主改造原有土地狀態,有違約,違法之嫌了。 如是基本農田被改變,被它用,還有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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