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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姚耀1188

    可以的。先說說差別。

    家庭農場主要特徵:

    1、家庭(成員)為主要投資經營者,投資比較少;

    2、適度規模土地,面積一般在50畝以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3年以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特徵:

    1、至少要有五名以上農戶發起成立,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80%以上,成員沒有上限,可以跨地區發展社員;

    2、對土地規模沒有要求,但要有營業場所和註冊資金;

    3、農民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行民主管理;

    4、主要針對社員開展業務;

    5、合作社業務包括農資、農產品的銷售、運輸、儲藏、加工等;

    6、在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工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可見,合作社要求更高更正規。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需具備的條件:

    1、成員人數及範圍。要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成員比例。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3、要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4、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

  • 2 # 特產農貨出山

    可以的

    “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家庭農場+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與合作社簽訂契約,合作社按照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組織家庭農場生產。農產品成熟後由合作社驗級、收購,而後由公司進行加工和銷售。家庭農場以合作社為依託,與公司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一方面增強了家庭農場與公司的談判地位,有效約束公司的機會主義行為,保障家庭農場農產品的銷路;另一方面,透過合作社的生產監督和集中收購,確保公司對加工原料質量和數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鹽縣的20家家庭農場聯合組建的萬好蔬菜合作社,在產前與當地的食品公司簽訂蔬菜購銷合同,在產中由合作社提供技術、管理、培訓在內的專業化服務,在產後由公司以保護價收購農產品。全縣以“訂單農業”形式開展生產的佔家庭農場總數的67%,其中52%的訂單透過合作社獲得。

    2、“家庭農場+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農場負責生產環節,合作社統一品牌和標準化生產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機制,保證超市穩定的貨源供應。這種模式將訂單農業與現代經營業態有機結合起來,縮短了農產品採供週期,減少了中間流通環節和物流成本,保證了農產品的新鮮安全,有效地促進了農民增收,適宜規模化和標準化農業經營,適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農產品。

    例如,山東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合作社與17家連鎖超市簽約,常年向超市供應高檔箱裝禮品菜,涉及20多個蔬果品種,農民獲得了種植高階品牌蔬菜的高額效益。

    3、“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群)”模式

    在“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群)”模式下,生產同類農產品的家庭農場聯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進入城市社群、街道直銷農產品,或者由合作社與學校和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直銷展會簽訂供貨合同。這種模式改變了“收購商—經銷大戶—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層層盤剝的傳統銷售模式,縮短了“田頭”到“櫃檯”的距離,緩解了市民“買菜難”和農民“賣菜難”的問題。

    例如,浙江省寧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開設了農產品直銷店,價格比超市和菜市場便宜20%~30%。

    4、“家庭農場+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模式

    家庭農場聯袂合作社,發展壯大後自辦加工企業來銷售、加工家庭農場的農產品。這種模式以合作社為產業化經營的主導力量,對農業產業鏈各環節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是四種產業化經營模式中一體化程度最高的模式。

    合作社內部的科層管理機構替代了產品交易市場,組織穩定性和合作性增強,內部成員利益高度一致,各主體之間的產權關係明晰,實現了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統一。家庭農場不僅能夠分享出售初級農產品的收益,還能夠直接分享縱向農業產業一體化後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這種模式實現的前提和條件是,合作社必須治理機制規範、經濟實力雄厚、市場競爭力強。

  • 3 # 畜牧財經

    可以申請。

    家庭農場申請合作社需要到當地工商審批局做登記。

    合作社要求聯合附近養殖廠一起組成合作社成員。

  • 4 # 農村吳喜芝

    農村合作社 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歷史發展 合作化時期 人民公社時期 經濟合作社時期 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編輯本段]歷史發展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階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和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 [編輯本段]合作化時期 農民對社會主義改造成的熱情比較高,自願入社,生產積極,合作社對經營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較強。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比較正常。 [編輯本段]人民公社時期 實行政社合一,強調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調,嚴重地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傷害了農民的積極性。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化管理,卻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發展規律,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搞得農村經濟幾近崩潰。 [編輯本段]經濟合作社時期 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 [編輯本段]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 5 # 修為之士

    家庭農場和合作社都屬於農村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如果具備一定的條件可以開辦合作社。

    而合作社主要是指具有相同生產和服務需要的農民,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經營組織。它是眾多農戶和家庭農場聯合在一起的組織。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資、技術、農機、銷售等服務。

    家庭農場可成為合作社的成員,也可以聯合其他5戶以上農戶成立合作社。不過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關係。二是善於經營,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口碑好,處事公道。真心服務農民,一塊致富奔小康。三是與地方政府關係協調良好。五是要有一定經濟基礎。六是合作社成員農民至少佔80%以上。七是要有營業場所和註冊資金並且在縣級以上工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怎麼留住市場部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