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小董較瘦

    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

    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

    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

    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

    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

  • 2 # 四川達州人

    要分時期的。

    從國家層面的整體來說,夏商時期的婦女地位最高,非王族的女子還可以擁有獨立的封地,掌握一方政權,甚至組織軍隊履行協助君王作戰的法定義務。

    秦漢時期,婦女地位顯著下降,所謂三綱五常規定:夫為妻綱。但這可不僅僅是董仲舒提出的,而自春秋時期開始,婦女已成為家庭附屬品,只是沒有三綱五常這樣的理論規定而已。

    此時婦女改嫁是常事。所謂再嫁由己就是這個原因,比如,西漢寡婦卓文君就公然與司馬相如私奔。

    此後,一直到南宋理學佔據統治地位,婦女雖然屬丈夫的附屬品,需要遵守三從四德的道德要求,但法律依舊保障了婦女的主要合法權益:婦女不僅擁有對自己嫁妝的完全管理權,還擁有主動提出離婚或者提交民事訴訟的權力,也因此,北宋之前婦女主動離婚者不在少數。喪偶寡婦也擁有攜帶私有財產自主改嫁的權力。

    比如才女李清照,49歲都能改嫁。

    明清時期,婦女權益嚴重縮水。

    嫁妝管理權被虛化,經過多年生活,絲綢傢俱衣服等財產自然滅失,土地店鋪金銀等被逐步同化為夫家財產,實際失去獨立嫁妝管理權的婦女說話底氣自然不硬。

    此外,所謂從一而終要求婦女不得改嫁,因此雖然下層婦女依舊多改嫁,但稍有地位的婦女都無法再嫁了,甚至清代公主被自己保姆控制,不能主動召見丈夫,多無出,早喪者眾。這充分說明,中上層婦女被理學和禮法所徹底壓制,婦女權益跌到谷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還期待愛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