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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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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渭水之南
好律師和好老師一樣,知識淵博、經驗豐富、應變能力強。好律師出庭前要整理材料,查閱法律規定,制定庭審中各種突發情況的應對措施。相反,爛律師有兩種:一、開庭到結束都在找資料、翻東西,忙的焦頭爛額。這種律師應該回爐。二、開庭到結束三個字“不認可”、“不知道”,這種律師要麼和法官狼狽為奸,要麼就是人渣,胡說八道、滿嘴跑火車、出爾反爾、進行人身攻擊等等。這種律師應該立即清出律師隊伍,免得給律師行業摸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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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師張晨陽
“好律師”中的律師,應當是指代理當事人這個案件的律師或給當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律師。別人的律師與你無關,所謂名律師、大律師對具體的當事人來說不一定是好律師。
以我的經驗,具備以下四點的就是好律師:
第一,以當事人的利益為重,而不是把自己賺到律師費放在第一位。
全面考慮什麼是當事人的根本利益?當事人能夠和解的,能夠透過協商解決的,絕不鼓動當事人一定要打到法庭上,即使到了法庭上,在當事人願意調解解決的情況下,不爭強好勝,非要以損害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作為自己勝訴的代價。
比如,雙方當事人本是親屬甚至是至親,律師應當引導、鼓勵和支援他們和解,哪怕是打到法庭上也不放棄最後一點和解的希望。不要因為你律師贏了案子,而導致骨肉終身為敵。
第二,依據事實和法律代理案件,而不是忽悠當事人自己在法院有關係;在接受案件委託時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包括當事人證據上的缺陷、有關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以及法院以往的案例等。
第三,為了當事人案子的勝訴,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對案件給予足夠的重視,投入足夠的工作時間,認真的回答當事人的所有疑問,認真解釋法律問題,即使是全權代理,在重大事項上也不擅自做主。
第四,收費合理,不趁人之危。在約定的收費之外,不再以任何理由讓當事人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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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29方寸世界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認為一名好律師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有社會公德,言行一致,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當事人眼中好律師,應當是誠實守信,業務基本功紮實,能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有一次喝酒遇到某律所一位年輕律師,他一次代理行為挺可怕。
該律師說有一名女犯罪嫌疑人委託他辦理取保候審事宜,他計劃過幾天前往異地辦理。我問他女子取保候審的理由是什麼,他說女子因精神病正在醫院治療。我又問他誰委託代理的,他說女子自己委託的並簽署委託書。
我建議他解除委託代理關係,主要理由是:假如女子有精神病,屬於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委託律師代理行為依法無效,你作為律師怎麼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委託代理法律文書;假如女子沒有精神病,你以她有精神病為由向檢方申請取保候審,你這事妨礙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他聽後冒出一身冷汗,後來取消委託代理。
有些律師因為急於達成代理協議,隨便許願承諾,結果讓當事人大失所望,有的還被主管部門處罰。
回覆列表
好律師,根據全美律師協會的標準:熱忱為客戶服務、行為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可是客戶、被告人的要求未必符合公益,有時還可能貽害他人,明顯違反法律。
律師為他效力 ,提供諮詢或訴訟服務,就面臨一個倫理選擇的難題:
律師的職業義務和好人的道德準則發生了衝突。
——馮象《政法筆記:好律師能不能也是好人》
最近看了馮象教授《政法筆記》中的幾篇文章,都是講律師行業的。這本書大二的時候就買回來了,但當時沒太看懂。因為書裡理論性比較強——雖然說這本是根據實事案例來“淺談”的,但是大二我還是積累不夠,看不懂。最近又從書櫃裡拿出來看看,覺得還很有趣。
從書的扉頁上的詩,可以知道馮象教授應該是經歷過那個“特殊的時代”,而且文章裡他幾乎都是在國外上學的,所以有些看法我還是第一次見到,和以前看過的國內研究有很大區別。仁者見仁吧。
他的導師認為,律師本來是一個自由職業,但因為後工業時代的發展(我的專業社會學裡,關於後工業的解釋,大體是指:因為工業革命後,經濟和工業進步的太快,導致的文化、商業呈現碎片化的趨勢)競爭激烈,從而導致律師慢慢成為一種“出賣法律技能”是行業,就和初心相違背了。因為基於契約關係,好律師應該熱忱地滿足委託人的訴求,但委託人的訴求有很多時候是與道德倫理、法律相違背的。而且律師也有保密義務,這些一系列的職業義務,好像就和道德倫理形成了悖論。
馮象縱向分析了律師的“前世今生”:律師在古代被稱為訟師,“持兩端之言,行不公之事”,其實在百姓心中地位不高。
到了“粉碎四人幫”之後,律師開始逐漸成為協助國家機關維護法治的一種公務員,那時候律師的任務很單一,也是“吃國家糧”,所以即使為刑事案件辯護,也沒有什麼道德爭議。
但隨著時代發展,律師行業慢慢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分離出去,國家還單獨設立了“職業資格考試”來特許律師的職業身份,律所就興起了,律師開始單獨成為一種經濟職業。
馮象《政法筆記》:
律師的倫理處境跟常人的生活經驗不同:業務在多數情況下是以金錢交易為前提的:法律服務是他向客戶出售的商品,他與客戶之間是契約關係。由此發生的利益衝突的倫理問題,都是他自願捲入的。
比起其他行業,律師另有一點關鍵的區別:他不僅要對客戶/被告人負責,承擔倫理義務,而且還服務於“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亦即他享有執業許可而運作其中的法律制度,以及支撐那制度的政治理想與道德價值。
法律既是約束他言行的規範,又是他兜售的技術知識。律師彷彿扮演了“雙重間諜"的角色:一邊向現行法律負責,一邊又效忠於某些個人和機構(客戶)的利益。
關於職業中道德困境,我和同事們討論了一下,他們的觀點是和馮象教授一樣的(PS:他們事先沒看過這篇文章的)。所以共識可以這樣說:法律程式性的正義,才是看得見的正義。因為畢竟大家心中的正義千差萬別。至於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合法的就不違背道德。
以前上學的時候,我是和不是法學院的同學一起住。她們看了一些電影有庭審的片段,經常問我:為什麼壞人也有律師?律師為什麼幫壞人說話?
我:“因為那是辯護人啊,就是為被告保障人權的啊。”
室友:“那麼壞幹嘛保障他的人權啊?”
我:“人人都有人權啊,罪行重的國家有法律援助的。”
然後她們就各種不理解,覺得很不合理,覺得這樣是違背正義的,辯護人是壞人的幫兇...看來合法職業的律師,還真是通常有道德困境...
然後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經常被拿來和“聶樹斌案”對比開黑...其實對比之下,本質上就是程式和道德的衝突:程序正義了,得到的不一定是符合大眾正義的結果——但是,程序不正義,結果肯定正義不了。
這一點我覺得馮象教授說的特別好,我的同事也都是這種觀點,分享給大家看這段文字:
馮象《政法筆記》:
法律形式主義是一切法治精英的看家本領,其要點為一自編自演的故事:法律本本文字艱澀,案例學說每每自相矛盾,常人未受專業訓練,不可能正確理解、有效操作,何況“公庭惶悚之下,言辭每多失措",沒有律師代理不行。
又因為一切法律問題的最終解決,理論上都應通過當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之間“平等對抗"的司法程式,所以律師的作用,歸根結蒂是程式性的,亦即非道德的。他出力為包括壞人在內的被告人辯護,罔顧受害人和公眾的利益,乃是法治為順利運作而必須負擔的成本。
假如律師不這樣熱忱為客戶服務,任憑政府操縱司法,到頭來我們所有人的權利都會受到損害。
“沒有律師代理,刑事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瞭解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得如何作無罪辯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瑟蘭語)。
根據這一原理,律師為壞人效勞,實際是履行他的體制角色。他辯護越是成功,那體制就越發健全,越讓人放心。
例如,球星辛普森被控謀殺前妻及其男友一案,辯護律師團打種族牌挑選陪審員,採用種種技術手段不惜一切代價排除警方收集的定罪證據。結果辛普森無罪釋放,留下重重疑團:受害人家屬對辛普森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卻成功了。
雖然律師團的辯護很可能開脫了兇手,無益道德,但他們“完美"的法律服務沒錯。因為法治之法是中性之道德;而“平等對抗"的訴訟程式,須保證被告人享有他所能;調動的一切法律服務,以便同公訴人(檢察官)代表的政府對抗,即使被告人真是兇手,律師團幫他勝訴獲釋,挫敗正義,從法“程式之治"的長遠利益來看,也還是值得:失敗了的正義可以在本案之外,在體制的層面抽象地促進法治。所以律師為壞人辯護脫以雖然為常人所不齒,仍有一種期待中的倫理回報或幸福感。
最後,馮象教授以這段積極的話結尾了。沒錯,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