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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心共同快樂

    我家的房子是我們結婚後共同省吃儉用攢錢付首付買的,房子月供也是我們自己還,房屋不動產證也是登記雙方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產,不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買房的資金來源於遺囑繼承或贈與所得,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歸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時,所購的房屋為歸定的一方所有。

    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如要處分時需要夫妻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才能實現;如果只登記在一名下的房產,雖然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外處分時原則上也要夫妻二人一致同意才能對財產進行處分。但若是房屋登記人擅自把房屋單獨轉讓給第三人了,並且已完成交易,房屋已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了。這種情況下的買賣有效嗎?這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第三人明知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也明知有一方不同意,這種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二是第三人不知這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不知道這是夫或妻一方的單獨行為,則此處分對第三人有效。即房屋買賣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術語)。這時,第三人可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原房屋的共有人夫或妻一方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趕快回去找你的老公或老婆分錢去吧!千萬別讓他把錢花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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