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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林2735024674283

    據我所知,目前很多小區都沒有業委會,有的是沒有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有的是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但沒有人去籌備。我想說的是,如果一個小區具備了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就應該跟社群和物業提出這種要求,一般社群會考慮的,假如社群和業主對著來,當然上級主管部門可能作為一個考核指標考核社群。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能不能把沒有業委會當作考核專案來完成?

    能問到這個問題,足以說明題主對業委會的認識,對業委會的作用,己經有了很高的認知,非常好,如果全體業主都能人人做到,關心業委會,積極參加事關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活動,相信小區會和諧很多,矛盾減少了很多,小區管理會好很多。

    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主要原因不是在社群,而是在小區業主,因為多種原因使得小區不能召開業主大會。第一種原因,有幾個歪種,在小區稱王稱霸,他們把物業當成敵人,斗的你死我活,很多業主不想與這些人為伍。近而遠之,怕被利用,怕被代表。所以凡物鬧提出的維權倡議,他們裝聾作啞,貼通知裝看不見,召集聚會,說有事不參與。搞簽名找理由躲避簽名。所以想成立業委會,開不了業主大會怎麼成立業委會。

    第二種缺少熱心業主的參與,前期籌備中缺泛樂於吃苦,無私奉獻,大公無私和有組織能力的業主。即使社群支援,也沒有辦法,即使社群有心組織,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也不能順利召開業主大會。

    笫三種業主自稱,自封的業委會,是不合法的業委會。說他不合法,是沒有在有關部門的見證,指導下,沒有廣大業主的積極參與,沒有按業大會規定程式規則,通過了違反法律規定決議,社群一般不會支援所謂業委會。這種業委會實際上物鬧會,他們對小區危害極大,他們的目標對準物業,趕走物業,物業一走,他們管理不了小區,小區必亂

    第四,在小區最大的難點,誰能代表業主的共同利益?社群難界定,業主難界定,媒體難界定,那麼社群支援誰呢?例如物業依據業主的需求,要解決業主的停車難,但車多位少,只能用民主的方式選定部份業主的車輛進小區,物業收取車位服務費,用於車位服務成本支出。可沒有車位的業主,也想把車開進小區,媒體也幫著車進不了小區的業主說話,成了物業不讓業主回家,質問物業合不合法,等等,誰能代表多數業主利益,在媒體的參與下,更加複雜,社群其他主管單位在媒體面總前,只有服從了媒體報道的現實,如果納入社群考核也就不現實了。

  • 3 # 海風116067626

    這是一個相當合理的建議。

    近年來,許多地區的“兩會”所收到的提案中,就有業內人士明確提出:應把“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納入黨委、政府的目標考核內容。

    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作為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常設性組織,業委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小區沒有業委會,你就無法建立與開發商、物業公司、街道辦、居委會以及其他行政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許多涉及全體業主的公共管理許可權就難以主張和維護。

    而眼下的事實卻是,全國各地業委會的平均組建率僅在10—30%之間;物業管理橋頭堡,代表國內行業最高水平的深圳市,其業委會組建率也不到40%。

    一線城市中唯一的例外就是上海市,按2019年的資料,其業委會組建率竟高達92.47%!這是難以想象的。

    法定程式繁瑣,門檻高,週期長;老百姓參與度支援度不夠;開發商及物業的阻擾;等等等等

    要突破這些瓶頸,為老百姓解決這類涉及民生的大事,相關部門(主要是街道辦及社群居委會)責無旁貸。應切實履職,貫徹屬地化管理原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實踐來看,僅憑業主一方的熱情,想順利的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無疑是天方夜譚。

    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力度,往往是決定業主大會成敗的關鍵所在。這也是為什麼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組長,必須由街道辦(鄉政府)的代表來擔任。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雖然在業委會成立問題上著墨不多,但也有其原則性的規定。

    《民法典》第277條第二款原文如下: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規中的“應當”二字,指的是你必須要幹,沒有商量的餘地。

    既然已經有了明確的法規依據,也確立了具體的負責部門;那麼回到題主的問題,

    把有沒有業委會當做一個考核項去完成,這應該是理所應當的!

  • 4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能不能把沒有業委會當做一個考核項去完成?

    這個題目在全國業主中間的確是一個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把各小區有沒有業委會當做一個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目標考核,估計難以列入。

    一、各級政府與職能部門年年都有各項繁雜的重要工作和常規工作要做,小區業委會是否健全與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其他工作相比,其重要性可能排不上;

    二、政府與職能部門強制組建小區業委會有違相關法律規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裡面的規定都是說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與應當有較大的區別。可以成立也就是也可以不成立,應當就是必須。

    三、《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裡面規定,小區達到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時,建設單位或者10名以上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向出租人民政府申請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當30日內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這裡面先後程式的規定:

    1、要建設單位先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才可以批准成立籌備組。

    2、這個建設單位與業主可以申請申請,發過來也可以不申請,你業主和建設單位不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卻主動成立籌備組就違反了法規的程式。

    3、建設單位或業主提出申請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30日內成立籌備組,這個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綜上所述,業主如果想要當家做主,那就要積極主動的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遞交申請,你業主不主動申請,應該是不會有那個部門去主動給你業主權利的,如果主動給了這個權利,業主委員會成員或主任主動給誰來當?制定的人願意不願意當?政府主動指定,其他的業主和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公司承認不承認?

    所以,全國各地的業主,不要想著坐在家裡張開嘴等著有人會給你紅燒肉吃。業主大家共同的權益還是要靠廣大的業主共同努力去爭取,等是等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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