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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新視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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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先知
1、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種情況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一年,經濟補償就是1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那可以額外再多拿1個月工資,也就是2個月工資。
2、公司違法辭退,那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必須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也就是二倍經濟補償。
工作一年,經濟補償是1個月的工資,賠償金是2N,也就是總共能拿到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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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鴻文談職場
第一,先看辭退的理由,如果是按第39條辭退的,是沒有補償金的。
第二,如果不是按第39條辭退的,那就是協商了,協商的話,可以按N+1,N如果超過一年,是按1.5倍,如果還不到1年,按1算。其中的+1是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第三,如果既不是按第39條解除,也不是協商,那就是違規解除了,這樣是要賠雙倍的,也就是2N。而且,後面如果自己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公司是要繼續履行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附上相關法條。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回覆列表
滿一年被辭退可賠償多少錢,我來回答下這個問題。
我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由於近2年經濟效益下滑,股市行情表現不佳,於是,去年2月份開始,公司進行了組織機構調整,由原來的12個部門,精減到6個部門,部門減少了一半,員工要進行分流。根據崗位需要和結合本人的意願,大部分員工安排到分子公司上班。其中有5名員工因為專業和工作能力的問題,沒辦法安置,於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這5名員工中,有2名滿了3年,有1名滿了4年,有1名是滿了一年工作年限的。
於是,我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賠償的標準為,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資計算的依據是,南昌地區前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
因為是公司組織結構調整,屬於裁員性質,那麼對於員工而言,是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於是我們按上面的賠償標準,給員工進行了雙倍補償。這項工作得到了妥善解決。
公司以前也有過類似辭退員工的情況,沒有按相關法律進行補償,員工到勞動仲裁委進行了上訴,與公司對簿公堂,結果是,公司按照仲裁裁定,支付了員工的雙倍賠償。
作為上市公司,此事給公司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後來我們一直按相關法律辦事,這是對公司負責任的態度,更是對員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