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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居四海小孟

    《婚姻法》究竟在保護誰的權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三條規定從正反兩面概括了中國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體現了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以上3個法律條文包含了《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5、計劃生育;6、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7、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二、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因婚姻關係成立,配偶之間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分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個方面(狹義的理解)。夫妻關係也可以稱為婚姻的效力,即婚姻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夫妻人身關係

    1、夫妻姓名權:配偶婚後婚後有無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或者說有無冠塔防姓氏的義務。古代強調夫妻一體主義,婚後妻從夫姓,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現。《婚姻法》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權:中國封建社會中,丈夫在家庭中佔統治地位,以“男女有別”、“男主外、女主內”、“三從四德”等倫理觀念束縛女性。《婚姻法》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甲乙限制或干涉。”此法條背後的價值體系仍然是男女平等。

    3、夫妻計劃生育義務:人口再生產是婚姻家庭的職能之一,因此婚姻家庭法亦調整生育關係。

    4、夫妻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故為代理的權利。《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5、夫妻同居義務: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

    6、夫妻相互忠實義務:主要指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

    7、夫妻住所決定權:選定夫妻婚後的婚姻住所或家庭住所的權利。

    四、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財產製:夫妻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法律制度。

    2、中國夫妻法定財產製:婚後所得共同制,《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徵: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始於結婚,終於婚姻關係結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者配偶乙方死亡時為止。

    胡某與範某認識後發展為情人關係。兩年後,胡某私自為範某購買了15萬元的轎車一輛,並登記在範某名下,幾個月後,兩人的關係暴露,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贈送轎車的事,妻子將胡某與範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轎車,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未經妻子同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為範某購買小轎車數額較大,其無償贈與小轎車的行為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範某應將小轎車返還給鄭某與胡某。

    3、中國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以協議的形式商定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外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等事務,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具備的條件:(1)約定時,雙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親自完成。(2)雙方必須自願。(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4)應當採用書面形式。(5)時間沒有要求,婚前、登記時、婚後都能約定。

    4、夫妻撫養義務,夫妻之間互為對方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

    5、夫妻相互繼承權: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五、根據以上內容再度審視新《婚姻法》,以房屋產的歸屬為列

    甲男和乙女是一對情侶,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熱戀,決定結婚,但是乙女的母親堅決要在結婚之前買套房子,並且房產證要加上乙女的名字。甲男同意了未來丈母孃的意見,由甲男父母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產證上加上了乙女的名字。甲男和乙女在所有親人和朋友的祝福下舉行了結婚儀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好景不長,甲男出軌,乙女傷心欲絕,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甲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並沒有偏向於保護男方的利益,而摒棄對女方利益的保護,這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於那些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做夢要嫁給富二代、官二代的拜金女是致命的一擊,但是對於獨立自尊、自己就有能力駕馭自己的人生、自強不息的女性來說,《婚姻法》保障了她們的權益。因此說《婚姻法》的價值觀指向男女平等。

  • 2 # 匯豐蘭苑

    個人理解,婚姻法是關係到每個公民和每個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結合最多、最緊密的一部法律。婚姻法涉及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和領域,從來沒有一部法律能像婚姻法一樣受人關注。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的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已經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所以,對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進行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 3 # 娛樂迷的日常

    何為法律?我想法律建立的初衷是以立法之準繩來約束人們自律。但無賴丈夫出軌應該得到什麼樣的懲罰?

    今天我要給大家講的就是孔先生和靜女士的故事,,,,,,

    孔先生和靜女士已經結婚八年了,家有一兒一女,兒子今年七歲,女兒四歲。婚後兩人共同努力工作在當地市裡買了一套120平的房子。孔先生每天去工地拆遷,靜女士也在房子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找了一份工作,每天半天班,方便照顧兒女上學起居。生活已然步上正軌,而且父母健在,一兒一女即有龍鳳之意,也寓意家庭祥和。

    正當所有人都在羨慕這對夫妻的時候,這個家庭卻發生著悄然的變化。孔先生開始對兩個孩子越發的不耐煩,不僅脾氣大變,對父母也是冷眼相待。

    孔先生開始不去上班並且多次離家出走。由此夫妻二人也多次吵架。正當別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時候,靜女士收到的一封簡訊揭開了真相。

    原來這是一個女人發來的,其大意是孔先生一會就到家,讓靜女士出去接一下。

    當靜女士問這個女人是誰的時候,這個女人果斷的回答她是一名小三(以下我們稱呼她三小姐)。

    三小姐來勢洶洶,不斷的對靜女士發來辱罵性簡訊和電話,內容惡毒至極。從那以後,夫妻不斷爭吵。孔先生甚至當著孩子的面掐著靜女士的脖子揚言要弄死她。

    靜女士帶著兩個孩子回去了孃家,當孃家人勸她離婚的時候,靜女士哭著說她可憐兩個孩子,怕他們今後會受苦。

    事情就這樣陷入了僵局,無論外界風雨多大,靜女士就在那裡保護著她的兩個孩子。

    即使三小姐說了她已懷孕的事實,

    即使三小姐罵兩個孩子是野種,

    即使孔先生花光了所有的積蓄,

    即使孔先生以各種打砸電視機、茶几、砸門的方式來逼迫她離婚,

    即使孔先生轉移房產讓靜女士淨身出戶,,,,,,

    當我知道這件事情的時候,當我看見靜女士那紅腫的眼睛和無助的表情的時候,我的心好像被一塊石頭壓在了心頭喘不過氣來。我在想她到底做錯了什麼?是她太顧家了反而讓孔先生如此狠心沒有了家的概念?我實在想不明白世界上竟有如此心狠之人,我同時也想不明白法律能為現在的她做些什麼。

    告孔先生出軌?可靜女士手裡沒強有力的證據,就連三小姐在哪都不知道。私下離婚孔先生只給一個女兒。走法律程式好像也佔不到什麼便宜,哪裡還有家產。

    靜女士的故事還在繼續,如果離婚已成定局,我希望往後的時光靜女士能夠有一個好的歸宿,希望她的孩子能夠被善待。也希望法律能給到她應得到的。

    文章的最後我想說這個社會是怎麼了?一個小三她憑什麼如此張狂?一個無賴丈夫他又為何如此理直氣壯?好像一切的一切都顛倒了過來。

    這是一個農村的故事也是中國三四億農民普遍發生的故事。即使靜女士身處黑暗,但我相信法律將會照亮中國的每一片土地。

    任何人想要鑽法律的空子,都將會收到懲罰!

    如果你要問我《婚姻法》能保障人們什麼?我想說《婚姻法》是能給人帶來希望的,它能夠為一個身處黑暗的女性提供方向,能夠成為普通民眾最堅實的後盾!

  • 4 # 大叔愛生活A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一言不合各自飛,都不用等大難臨頭的時候。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每天都有無數的男女動情,同時又有無數男女決裂。婚姻是一種保障,一種維繫,一種相濡以沫。而這種關係卻在金錢下越來越變質,因此會出現騙婚的情況。之前的婚姻法是隻要離婚,財產就會對半分,如今《婚姻法》卻不再這樣了,而是要根據雙方的付出比例來分配。

    在《婚姻法解釋三》中第七條規定,婚後男方或者女方當中一方父母出錢為其子女買的不動產和產權的登記都是歸出資方子女,那份不動產是其中一方的私有產權。換句話說男女結婚後,如果是男方出錢買的房子,那麼不管結婚還是離婚,房子都為男方一人所有,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第十條明確規定,哪一方在婚前買的房產,房子首付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婚後由雙方一起承擔餘下的房貸,那麼離婚時,房產的產權還是由婚前購房的那一方所有,沒有還完的房貸變為其一個人承擔。之前共同一起還貸的部分會補償回另一方。

    說實話,有點悲哀,兩個人的結合是因為想在一起生活,那麼在一起,就代表了共同,無論這個家裡發生什麼事情,都是需要兩個人來共同承擔的。雖然說各憑本事賺錢,但是結合後的兩個人肯定有不同的分工,是絕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這種制度會讓女人更獨立,也讓男人更加沒有責任,只要不喜歡了,就可以離婚,因為對於男人來說,一般是沒有什麼損失的,而對於女人來講,損失的不僅是精神,更是身體。

    對於這種制度大家也都持有兩種看法:一是凸顯公平,扼殺了騙婚的人。二是財產還是要對半分,女人在操持家方面付出的比男人多。而且騙婚的是少數,但是男人拋棄妻子的可並不少,這樣對真正的家庭來說不公平,你們是怎麼認為的呢?

  • 5 # 東山Vlog

    一、性愛功能

    性愛功能是指婚姻為男女性愛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透過婚姻結成穩定的夫妻關係,相互忠誠,彼此提供性服務。出軌、性功能障礙、性疲勞等都是對性愛功能的破壞。

    二、生育功能

    生育功能是指透過婚姻關係組成家庭來實現繁衍後代、培養後代的功能。非婚也能“生”,但“育”有所欠缺,缺乏法律保障,單親帶大的孩子容易出現人格缺陷。不願意生孩子或者因身體原因不能生孩子都是生育功能的缺失。

    三、經濟功能

    經濟功能指婚姻能整合家庭經濟(經濟共同體)實現提高生活水平的功能。婚姻本身不產生經濟價值,但兩個人的經濟能力比一個人的強,透過婚姻組成家庭後某些消費可以減少或避免。經濟聯煙就是注重了婚姻的經濟功能。夫妻任何一方偷懶不掙錢、盲目投資、超越消費能力的消費行為(亂花錢)都是對經濟功能的破壞。

    四、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家庭成員間具有相互督促、共同提高、共同培養教育下一代的功能。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有著重要影響,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不能取代。夫妻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鬧、對孩子放任自流、離婚等都是對教育功能的破壞。

    五、幫扶功能

    幫扶功能是指家庭中無經濟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員依靠有能力的家庭成員幫助、扶持維持正常生活的功能。比如夫妻一方生病或失業的時候,孩子還小或者父母喪失生活能力的時候就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的幫扶。不贍養老人或撫養孩子、夫妻一方生病、失業時被遺棄或忽視都是幫扶功能欠缺的表現。

    六、關係功能

    關係功能是指婚姻能把原來不認識或者不熟悉的兩個家族中的很多人變成“親戚”,結成更穩定、更友善、更可靠的人際關係。政治聯姻就是看中婚姻的關係功能。夫妻關係惡化會對聯姻家族的人際關係帶來不好的影響,夫妻關係良好則能獲得更多的人際支援。對親戚、朋友的冷落就是對關係功能的破壞。

  • 6 # 19慕寒

    中國婚姻法重點調整的是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並沒有過多幹涉夫妻感情生活。

    像千夫所指的通姦行為中國婚姻法也並沒有干涉,背後的法理在於法律不強人所難,對於感情應儘量尊重人的自由,至於這個做法的對與錯就交由道德和輿論去評判。

    法律不好插手,不過上升到重婚會由刑法去制裁,自由永遠是要框在法律的範圍內,維繫夫妻感情最好的方式還是兩個人之間的磨合與交流和當斷則斷,法律是沒辦法去強制的。

    不管是親生還是收養,不管是愛憎怨恨,只要有養育之恩,應予贍養之義回報。

    婚前財產、共同財產的概念,讓更多的人更傾向於因為愛情所以結婚。

    知法,能讓我們的觀念更人性化。

    信法,能讓我們更有勇氣面對未知的一切。

    守法,能讓我們知道底線在哪裡,能讓我們更體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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