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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創作的書法、繪畫作品可以使用物物交換,你們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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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懶散的拾荒者

    可以。文化無貴賤!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只要你覺得值得,不必非要去在乎別人的看法。如果交換能給你帶來快樂,帶來符合你文化認知的高度契合,那麼就沒有什麼是不可以的!

  • 2 # 顧隴桃園廣

    完全認可,物物交換在古時候本來就是一種市場流通方式。何況物物交換一個願買,一個願賣,兩廂情願的事。但是市場管理有其規範性,特別是書畫市場,昂貴藝術品較多,一定要按照規章制度辦。譬如:價格評估、納稅等。嚴禁違法交易!

  • 3 # 史萊姆計劃

    法律角度來說,需要注意合法贈與的程式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何為“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透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分析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儘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 4 # 雲壑聽泉

    可以的,只要雙方認可,完全沒有問題的。其實這種方式便是物物交換。人類是如何學會使用貨幣的,貨幣是如何產生的,它最早出現在物質交換的時代。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原始社會,人們的交易交換就是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去和別人交換自己所需要的物資,比如用一頭豬去換一把石頭做成的刀。這種交易方式時間長了,便發現了它的弊端,因為有時候受到用於交換的物資種類的限制,而無法完成交換,這就不得不讓人們尋找一種辦法,能有一種東西成為交換雙方都能夠接受的物品。人們發現,有些東西是人們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比如鹽、稀有的貝殼、珍稀鳥類羽毛、寶石、沙金、石頭等物品,這些物品就是最原始的貨幣。現代社會網際網路已經非常發達,這也為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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