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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卿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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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泯然眾人焉
犯罪前做過公益活動,對量刑只有參考作用,實際作用不大。
量刑的三個基本原則是:
一,罪行法定原則。既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與量刑有關。這其實是最重要的。法院根據罪犯的犯罪事實丶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依法判決罪犯的量刑輕重程度。
這個當中,又再看犯罪人員是否有自首、立功的表現,是否是累犯,是否有多個罪行,依據這些標準,來判決犯罪人員的量刑輕重。
從社會實踐來看,如果罪犯的犯罪性質惡劣,對社會危害程度很大,並且社會影響極壞,那麼,罪犯在犯罪前所做的公益活動,這是沒有減輕處罰的說服力的,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功是功,過是過。
哪些是社會危害程度極大和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呢?如強姦罪、駕駛車輛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毒罪、入室搶劫罪、縱火罪、故意殺人罪等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罪行都屬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
能夠對罪犯起到減輕處罰作用的先決條件是看罪犯有沒有自首、立功的表現,這其中,如果罪犯所犯罪行罪大惡極,那麼自首和立功有時也沒有一定的作用。
通俗地說,自首、立功並不會對減輕處罰起到決定性作用。像有些殺人犯雖有自首立功的表現,但罪犯所犯罪行惡劣,最終還是會判處死刑。
過去的榮譽地位身份還有口碑,這都不是犯罪的擋箭牌,也不是犯罪後減輕法律處罰的理由!
莫違法,別犯罪!
是對量刑有一定的幫助,有些貪官落馬了以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有在犯罪前做過公益活動的,視情況會給予一定量刑減輕的考慮,但必須如實交代所有罪行,主動退回贓款事項,認罪悔罪,這樣才能有從寬處理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