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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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嘮嘮叨叨的鹹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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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法走天下
對方是不承認借錢還是不承認金額,如果是不承認借錢的話,對方就要付舉證責任。如果是不承認現金金額的話,你可以提供當天去銀行的提款流水到法院,也是可以成為一個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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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律師李少帥
這個問題,關係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拿出初步證據證明已付款,比如轉賬記錄,如確實為現金交付,可找人證,交付時的證人來證明,實踐中,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證據固定,比如溝通錄音或微信聊天確定,證據準備充分再去起訴。沒有起訴前,關係還在,容易固定。
通常在訴訟當中,寫明現金借貸的,法院一般會審查現金借款是否支付到位,即現金是否已經借給債務人。
1.借款行為是否真實為現金支付,雖然借條寫明現金,但實際借款支付方式為轉賬,而且債權人手上有合法的銀行流水或者轉賬證明足夠證實,實踐中並不影響債權債務的成立,故債權人請求具有大機率得到法院的支援。
2.若借款實際為現金支付,那麼法院考慮的借貸關係是否符合邏輯。當然如果借條上存在第三人作為人證簽名,有該證人作證是有利條件;或者現金借款時存在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證人作證也是能證實借款真實發生。
3.當然如果借條上有約定定期利息的,對方有按時返還利息或本金的,債權人存在這一方面的轉賬流水,也是可以作為有利的佐證。
4.在現金支付借款,且無第三人在場見證(即沒有人證的前提下)。法院會從借貸雙方的關係、出借方是否具有借款的經濟能力、借款是否符合邏輯等作出綜合判斷。簡單來說,就是為什麼借錢、基於什麼關係要找你借錢、你當時經濟能力如何,能否有條件支付這筆借款、現金支付的交易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現金支付的數額是否合理等,這些都需要債權人進行準備充分,能依法足以讓法院相信借款的真實性,切記陳述不符合大部分邏輯的內容。舉個例子,出借金額為近100多萬,陳述現金支付,法院提問該現金從何處獲取,該出借人直接說那些錢一直家裡冰箱放置著,直接裝上麻袋出借給債務人。上述說法真假與否不談,但如果該出借人陳述這段說法同時又無法提供上述的人證物證予以佐證其說法,那麼在債務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大機率會作出不利於債權人的判斷。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