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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馬行空aidl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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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秦永建律師
一,申請追加第三方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債務轉讓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或者追認,否則無效,所以如果庭審債權人不同意,第三人沒有完成債務轉移,法庭不會支援你的主張。
三,你可能會被判決還款,但同時你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要求,要求第三人將收取的你款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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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府武安君
要擔保人承擔債務的前提是:你與被告的債務關係成立,有真憑實據,而在被告無法償還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
但是具體到你的情況,你跟被告的債務關係顯然算不算上有真憑實據。因此,與其把辦法想到擔保人身上去還,還不如想法把你跟被告的債務關係確定下來,找到證據,比如當初你的取款記錄,被告當初用那筆錢的出處等,從邏輯關係上來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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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曹永勝
原告是現金借款給被告,被告寫了借條,並透過第三者微信支付了幾個月利息(這是第三者是原告的親戚,也是被告的車行合夥人),後來原告起訴被告償還本金和利息,由於第三者欠了被告的錢,便要求第三者承領這筆債務,第三者承領了(第三者己經負債百多萬元,沒有償還能力了),開庭時,第三者承領被告借款債務,提供了借款當時的銀行存款,提供了微信轉帳記錄,證明是第三者自己借了現金、還了部份借款,但原告認為:這是被告與第三者串通作偽證,說謊話。準備第二次開庭,原告要反駁被告的證據。真正是被告借款的,必須要被告償還,第三者是一窮二白了,我不想第三者承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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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刑部員外郎
一、原告要想勝訴首先要證明兩個基本事實:一是原告手中的借條是被告簽字的;二是借條的內容必須明確被告收到原告借給被告的資金4萬元。如果原告能做到以上兩點,基本能夠勝訴,至於是不是被告自己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則無關緊要。
二、如果原告手中的證據無法支援以上事實,尤其第二個事實無法有效證明,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例如原告當初向被告交付借款的轉賬記錄,或者如果是直接交付的現金,當時是不是有第三人在場見證。如果仍然不能證明這一事實,則需要被告的合夥人作為第二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透過法庭調查由該合夥人向法庭說明當時借款的過程。
三、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聲稱原告將4萬元現金借給其合夥人,也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否則也不能被法院採信。
四、如果被告認為此筆借款是債務承擔,即被告從原告借得此筆借款後,同其合夥人協商將該筆借款轉讓給該合夥人,則原告無需證明上述第二個事實,因為被告已經承認在債務轉移給其合夥人之前,是從原告處借得該筆資金。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被告承認的事實,原告無需舉證。另外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原告作為債權人並沒有同意被告與其合夥人之間的債務承擔,所以債務人仍然是被告。
原告一年前透過第三者介紹,借現金四萬元給被告,並透過第三者微信支付了六個月利息(被告與第三者合夥經營租車業務),原告起訴被告,開庭時,被告說謊:慌稱被告沒有借到現金,因為原告不相信被告,後來原告將現金交給了第三者(即是被告租車行的合夥人),後來第三者沒有將現金交給被告,相當於第三者借款,這是原告認可的,被告同意的,後來利息也是第三者微信支付。第三者也獨自承領這筆債務,並願意歸還本息。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債務轉讓。很快第二次開庭,如何反駁被告,望高人指點,多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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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三者已經認領了這筆債務,原告為什不同意呀?原告在追究什麼呢?我真的不理解原告的做法?原告的目的不是要錢嗎?難道還有其他的目的咋的?再說了原告將錢沒有直接交給被告、而且直接把錢交給了第三者,第三者又沒有把錢交給被告、那麼我請問原告、借條是被告寫的還是第三者寫的?如果是被告寫的借條、原告起訴被告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經法庭調查後出現了原告說的被告不承認借款、而實際上該筆借款是第三者使用了,那麼既然是第三者已經承認這筆錢沒有給被告、其也認可償還該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那作為原告來說無論將這筆錢借給了誰?原告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隻要可以拿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就可以了嗎?為什麼原告不同意債務轉讓呢?再說被告在根本沒有收到借款、第三者承認該筆借款沒有給過被告、那怎麼叫做債務轉讓呢?債務轉讓也不成立呀?退一萬步說即便原告所說的債務轉讓成立、那也是在被告和第三者全部在場的情況下的事情被告同意債務轉讓就可以呀?也用不著你原告同意呀?只要把錢償還給原告不就行了嗎?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原告還要在第二次開庭時反駁被告呢?原告到底是什麼意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