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協作精神

    見義勇為是令人尊敬的行為,以無私的提供幫助解困為主要特徵。在救援行動中充分利用有效資源或便於施救而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物品緊急毀壞利用等)都是免責的。當然,能否救援成功或救援不當產生了危害都與見義勇為沒有關係。見義勇為的定義是,無關的第三方在明知危險的情況下主動對受困者出手救援。對見義勇為者在緊急行動中所採取的緊急判斷,緊急措施等要充分給予理解,尊重所以免責。個人觀點

  • 2 # 中國狼人1

    就標題而言,見義勇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應由不法侵害人、被侵害人、被救者(落水,……多種)負責,如果見義勇為者需承擔責任,那今後只有吃飽了閒的蛋痛和家有金山的有點可能出手管閒事了……最應該負責的應該是國家,應制定周全相關法律,現在在路上見老人摔到都不敢扶,更別說見義勇為者見殺人提刀槍正在追趕被害人時,如果勇為者拿其它東西一下打死打傷害人者,需要負責嗎?

  • 3 # 夢想總歸是夢

    這個話題我記得有個律師說得對,中國是法制社會,做為公民,你只有舉報,的權力,面對不法侵害,你是當事人,你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力,但是,你不是當事人,只能。。。。法官都說了,你怎麼想的,,為什麼要出手?

  • 4 # 流浪者167921168

    謝謝誠邀。見義勇為主要是國家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概念模糊),很多見路不平,撥刀相助的義士傷身又傷心。也有些見義勇為的個案也被伸張正義,但很多是民心所向(也許說的比較客觀,但沒有低毀國家法律的意思),只是希望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把見義勇為行為界定更明確、更細緻,讓哪些為非作歹的人畏懼法律,讓有正能量的人敢於制止違法犯罪,讓社會正氣凜然,給人民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

  • 5 # 東哥的北漂生活

    見義勇為,其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日常語言,通常日常語言就有多重含義,見義勇為也不例外,很明顯,像某種“見義勇為”如:“圍毆無人身危險性的小偷致傷亡”,那就是屬於犯罪行為了。

    但如果我們把見義勇為理解成為民法總則上的“緊急救助”行為,那救助人對受助人是無責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緊急救助式的見義勇為一定要具有三個性質:

    1. 自願性。

    也就是說,救助人在並不是先前就有救助義務的,而是出於自願實施的行為,倘救助人具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則不構成見義勇為,如警察、船長等。

    2. 利他性(救助性)。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正因為具有這種主觀目的,才阻卻了其侵權責任的產生。在客觀上,小編認為也要符合我們一般人關於救助的理解,是一種事實上的救助,而不是行為人假想的救助。比如,張三看到甲坐路中央,眼神迷茫,不知所措,一輛汽車飛馳而來,張三飛快地跑過去推開甲,甲避免了被車撞到的命運,但是卻被推得摔破頭。這種情況就屬於緊急救助了,甲是不可以向張三要求賠償的。但是情景一變,甲原來是在劇組拍電影,並無危險可言,周圍也放置了提示標語,張三沒看到而已,這時候,張三雖然主觀上是想見義勇為(緊急救助),但是客觀上只是一個侵權行為而已,張三依然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3. 緊急性。

    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乃出於緊急情形,客觀上具一定的危險性。緊急性應該是“見義勇為”區別於“樂於助人”的核心點,只有出現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的狀態下,且情形是緊急的,迫切地需要救助的時候,才會有緊急救助的可能性。

    寫在最後

    救助人在救助的過程中誤傷第三人,依舊要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 6 # 惠灮修己

    合理範圍內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單不應承擔責任,反而應該大力提倡。因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少,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準。

  • 7 # 騰小菜

    ,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犯罪,可以行使特殊防衛權(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否則,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仍然屬於防衛過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原因並非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於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如果行為人小心謹慎、認真負責,就會預見進而避免危害結果。應當預見是前提,沒有預見是事實,疏忽大意是原因。應當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是疏忽大意過失的認識因素。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對危害結果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危害結果,故其實施行為時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不過,疏忽大意過失的意志因素屬於消極因素,司法機關不需要證明這一點,只要證明了疏忽大意的認識因素,沒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一就可以確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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