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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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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先明75443043
律師依法辯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依我之見:受託律師明知自己的當事人己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而該委託律師依法有權仍然為其辯護,“該律師有責任認真而負責任地進行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而不得只收訴訟費而敷衍塞責丶或不辦理辯護事宜。
為什麼?
因為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辯護的權利,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律師法》規定:委託的律師有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理辯護或有關訴訟事宜。
那麼,什麼又叫做認真做好訴訟事宜呢?
依我之見:受委託律師依法從當事人處瞭解全案的真實案情,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線索積極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在檢察機關閱卷中所獲證據進行庭前質證分析,對案卷中的“鑑定意見”等證據從程式到實質內容進行分析並依法提出申請重新鑑定丶補充鑑定的建議;在法庭開庭時,受委律師積極依法交叉詢問被告人丶證人丶鑑定人和質疑控方所示的所有當庭出示的各種證據,並積極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訴訟證據卷中有利於當事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各類證據;法庭辯護時,一方面當事人的行為確己構成犯罪的,辯護律師應教育當事人認罪服罰,另一方面應駁斥控方的刑事指控,並根據法庭調查核實的犯罪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
如果委託律師只收錢,不為辦理當事人上述訴訟事宜,比如應該不詢問當事人瞭解案情而不詢問了解丶該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該質證而不質證丶收集了證據或卷內己有有利當事人證據的不示證丶不發表辯護意見……等”不作為”等嚴重不負責任丶不履行律師職責的行為該怎麼辦呢?依我之見:當事人及家屬有權向該律師所註冊地的律師協會或當地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註冊地的律協或司法行政機關會依法依協會章程處理該“不作為”的律師。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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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破曉修羅
不承擔責任,這就是律師的工作,不管委託人是否有罪,都要維護委託人
利益。
判斷委託人是否有罪,那是法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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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gp3651
1,什麼是事實?不管在法律實踐中還是生活實踐中,絕對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只有“證實”。沒有或無法證實,哪來事實,那只是捏造事實,想象事實。
2,誰來證實事實?只有司法機構透過合法的程式,依據充分的證據才能判定事實。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庭宣判之前都只是犯罪嫌疑人,律師和其他任何人無能力、無權利、無責任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即便親眼所見也只能成為目擊證人,因為證人可能看錯,也可能陷害,判定只能由法院做出。
3,任何人包括律師不能出現“明明知道委託人有犯罪事實”的情況,只能是有委託人犯罪的證據,比如目睹(也可能是雙胞胎兄弟),或者錄音或其它物證(也可能造假),至於證據是否能證實委託人有犯罪事實,是法院做出的。
4,律師有為委託人保密的義務,除非委託人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或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事實以外,沒有向司法機關舉報的義務。淺顯的說,即便律師有委託人犯罪的證據,不僅無義務向法院提交,反而有義務為委託人保密,否則違反《律師法》,將被職業道德譴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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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故事匯
律師聽了很無奈,有且只有一個責任:依法為委託人進行辯護就是其要承擔的責任!
一談起殺人犯、強姦犯等犯罪分子人們總會脫口而出“十惡不赦”、“死有餘辜”,更是“恨烏及烏”地仇視為這些犯罪分子辯護的律師。因為當媒體將事件曝光的時候,當證據確鑿的時候,仍然有人為其辯護,在人們眼中這就是在助紂為虐,就是在為罪人開脫,所以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確有犯罪的人就不應該為其辯護,為罪人辯護者就是幫兇?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這些曾經幫助確有犯罪的委託人辯護過的律師真的是有苦說不出了。犯罪嫌疑人也有委託律師的權利
有些案件確實一目瞭然,事實擺在眼前,不用太多次地偵察就已經掌握了確鑿的證據,人們都會想著說這個罪犯插翅難逃了。我們會注意到,只要被抓了的人,在判決之前其實都不會叫他們罪犯之類的名稱,而是叫“犯罪嫌疑人”!
為什麼呢?因為在法律上,我們講究的是公平公正,無論證據多麼充分,無論事實多麼清晰,在判決有罪之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確定有罪。
且犯罪嫌疑人不僅有自行辯護的權利,還有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不管是自己委託,還是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犯罪嫌疑人有獲得律師為其辯護的合法權利。而律師接受委託後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哪怕確實有犯罪事實,哪怕律師知道,甚至只有律師知道,根據《律師法》的規定的保密義務和責任,該個律師都應該盡力為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辯護。雖然《刑訴法》規定,發現犯罪事實要舉報,但是《律師法》規定了其應當對委託人不願意透露的資訊進行保密。倘若律師履行了公民舉報的義務,就會相應地違反《律師法》賦予的保密義務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律師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而並不構成包庇罪。且律師接受了委託其職責並不是為了給其委託人定罪的,為委託人進行辯護,才是其應盡之職責。
當然不排除一些居心叵測的黑心律師只想著賺錢而罔顧事實,在辯護的過程中,得知真相之後故意銷燬罪證以為其委託人開脫罪責,如果是這樣的話,律師的所作所為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保密義務的例外情況
前述的保密義務其實也有例外,即是如果律師知曉的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應當主動將情況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也就是說要在律師知曉的是尚未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犯罪事實的時候,其保密義務才應當讓位於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應當將該犯罪事實告訴公安機關,以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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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潤金沙
答案很簡單,即律師沒有責任,沒有任何不利法律後果!理由和依據主要有如下二點:
第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本身就是確確實實實施了犯罪的人,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依法根據指定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其職責本身也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若律師知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仍為其辯護就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那哪個律師還會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那國家建立律師辯護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何在?
第二、根據《律師法》第3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8的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除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外,有保密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如此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同時,在《律師法》第32條中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若一方面律師知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實仍繼續辯護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又不允許律師拒絕辯護,那這個規定能得到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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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耿大律師
法律規定不管嫌犯犯罪與否,律師為其辯護沒有任何責任,甚至規定律師的質證、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以保障律師依法辯護。
相反如律師不積極為其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不指出公安或檢察院的錯漏、不為嫌犯爭取權益屬於律師不盡責反而要負法律責任。如律師揭發嫌犯未被發現的犯罪行為或建議法院從重處罰嫌犯的,也要負法律責任。
嫌犯必須有辯護律師法院才能開庭審理他(刑事辯護全覆蓋),嫌犯自己不請律師政府也得為其請律師才能審判他。
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文革時曾廢除律師1980年才恢復律師制度,這是我們歷經慘痛教訓後製定修改的、是借鑑國外經驗、也是履行我們簽署的國際公約。具體的法理很複雜,不是一兩本書能說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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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郭廣吉律師
總有人提這樣的問題,很讓人無語。
提這樣問題的人,是不是也提出過“明知道人家得了癌症,醫生還要給人家治,不就是為了人家的錢嗎”這樣的問題?
循著這樣的思路,也可以說,要檢察院、法院幹什麼,公安局偵查取得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了犯罪,直接扔監獄不就行了,還要檢察院起訴、法院開庭審判幹什麼,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嗎?
也不想想,一個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根源,尤其在國家制度下,相對於為限制公權力而產生的維護私權利的制度。
1、跟醫生治療癌症病人一樣,,對於那些存在誤診情況的進行確診,也就是讓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進行無罪辯護;
2、跟醫生治療癌症病人一樣,對於那些能夠減輕病人痛苦的減輕其痛苦,也就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提供其能夠從輕、減輕其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從而讓其獲得從輕減輕處罰;
3、跟醫生治療癌症病人一樣,對於那些把此病看成彼病的對症治療,也就是說應該定此罪的不能定彼罪;
4、最後,還是跟醫生治療癌症病人一樣,治療都是病人的家屬委託,並經病人同意的,律師辯護也是一樣,當事人不同意律師為其辯護,律師也是不能為其辯護的。
提這樣問題的人,沒有理解“辯護”二字的含義。
辯護,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
辯護不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那不是辯護,律師辯護是基於事實和法律的,是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之上進行的申辯和解釋。
這樣的申辯和解釋,律師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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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陳豪俊律師
律師觀點:這個問題一看就知道是法盲問的,在法盲的視角里,律師只有在為無罪的人辯護時才是正當的,而為有罪的人辯護則是錯誤的或者應受到譴責。這種觀點是源於其不瞭解“辯護權”的原理。辯護權是什麼?
辯護權其實是人權中的一項很重要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
辯護權是不可剝奪的,在重大的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請不起律師,法院應當依法透過法律援助機構給其指派法援律師,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為什麼要有辯護權?用最淺顯直白的道理來講,就是雙方力量明顯不均等,弱勢的一方如果“孤立無援”,其被冤枉或陷害的可能性就是無限大!
很多人在生活中應該能夠感受到這一點,你和配偶吵架了,此時是一對一的狀態,大機率是誰都吵不過誰,誰也不服誰,如果其中一方搬救兵,比如妻子把孃家的一班人馬喊了過來,此時就是十個人跟你一個人講道理了,這個時候你能否“舌戰群儒”保持不落下風?大機率是你被批的體無完膚!這個時候真理是否在你這邊已經沒有意義了,你唯一的選擇就是認錯!
同理,一個犯罪嫌疑人面對一整套嚴密的國家機關,並且是國家暴力機關時,在被羈押的時候接受審訊,即便你是無罪的,你又有多少能量和勇氣來對抗威嚴的警察?
如果庭審是一邊倒的,法院會如何判決?法院即便想做到中立,想做到客觀,也會發現在沒人幫被告說話的情況下,法官只能聽到一種有罪的聲音!法官的角色又決定了其沒有辦法幫被告說話,被告的處境顯然是非常危險的。
因此,辯護權對於被告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有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來為其辯護時就更加不一樣了。理論上來說,被告也可以自我辯護,但是由於法律的專業和深奧,大部分被告人在自我辯護的時候都無法抓到要點,所以即便讓其充分的發表自我辯護意見也沒有什麼作用。往往被告人的自我辯護還會起到反作用,那就是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在量刑上反而還加重!
有罪的人為什麼也需要辯護?即便確認有罪的人也需要辯護,為什麼?
首先,有罪不代表一定應當重判!很多人雖然犯罪了,但是存在罪輕的情節,比如:有自首情節,是初犯,有坦白情節,犯罪系衝動,被害人存在過錯,被害人已經予以諒解等等。每個罪輕的情節都可以讓其少判幾年,如果沒有人指出這點,法院的判決就會出現罪刑不相適應,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判重了!
其次,任何的事情有人站在一個相反的角度去挑刺對於這件事情而言是好的!有助於這件事情的正確率!
出版社有一個工作是專門負債校對,校對就是來挑錯別字、標點符號、排版格式等問題,有一個好的校對,出版的刊物質量就能得到保證,沒有好的校對,則出版物很有可能錯字連篇,不忍卒讀!
同理,律師的辯護也是檢驗法院判決案件的驗金石,經過律師認真努力的辯護後,法院依然認定被告人有罪,這樣的判決可信度更高!說明沒有冤枉被告!說明案件是禁得起考驗的案子!
當然,也存在個別不太認真負責的律師,辯護工作沒有做到位,有一些無罪的案件辯護律師自己首先認為有罪,這就顯得非常的滑稽了。
結語律師的辯護是整個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缺少了律師的辯護,被告人的有罪判決始終是存在一個問號的!所以,法官其實是非常歡迎每一個刑事案件有律師的參與的,假如被告人還沒有聘請律師,法官也會催其家屬趕緊找律師,因為法官也不希望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只能聽到一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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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劉氏釣具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判某人有罪,所以在審判過程中都可以做無罪辯護。但作為專業人士,如果不顧事實,滿嘴跑火車,會貽笑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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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漢水德超
很正常!一方面律師為了掙錢可能不擇手段,當然這是那種水貨律師,比如河南常任妖打老師案辯護律師;另一方面,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法律允許這樣,因為不辨不明,反面意見有利於公平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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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弧度151101
看了學生暴打教師的庭審影片,公訴人語言專業,用法律說話,對事不對人。辯護律師就像罵街一樣,有對人攻擊之嫌。提問:你打XX是針對教師群體還是針對個人?(大概意思)你侮辱大眾的智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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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連一評
為被告人辯護是法律付於被告人的權利,也是律師的職責,律師是職業,收費是生存付出的勞動。也有不收費的,如:明明是殺人犯罪,審判時自已不請律師,家屬也不願為顧律師。那麼審判法院要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所,該所派出兩名律師為其辯護。這是不收費的。對窮人,或殘疾人等是兔費援助出庭為被代理人代理,均是免費,甚至律師自已自理費用。律師接案後,工作首先到法院索要公訴狀,看公安,檢察院卷綜,複製主要證據,發現疑證的烈為重點,發現偵查卷證據不全,或有疑問的,、誘供的,逼供的,預設供詞,詢問,審訊筆錄間有問題的,還有多個被造供詞不一致的,書證,勘察,簽定證等很多,隨後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一,一詢問清楚,被告大都相信律師,他會一五一十告訴律師的。首先分析案情,排處逼供的。再進一步對公安少偵察的,律師再去補充偵查證據,保證據紮實可靠。有些案件律師與公訴人是對辯的,首先確定起訴狀罪名是否符\實?2是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意外,或就沒有犯事,是屈逼供詞,就推翻。罪與非罪,就按無罪辯護。有罪但減輕情節的,按輕判辯護。有個例案:貪汙,公安機關抓了4人,搜走東西也很多。但貪汙案件不歸公安管轄,應由檢察機管轄,案件移交區檢察院。貪汙數額在4百萬左右。17名工人300餘萬已分過了。兩個正副經理一個會計,一個保管每人分了32萬元。總數額是4百餘萬元。14年前刑法定的是:"十萬元以上,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區,縣法院無權審立無期,死刑。應移交市檢察分院,向中級法院起訴。但該案區檢察院向區法院起訴。這是最明顯的違法了。沒有管轄權的,他們不懂法枉法裁判,開庭。本案不屬於貪汙案件,是工程承包案件,所有工程工費除上交主管部門2O%後,剩下工費職分7σ%,幹部分30%,有承包檔案在2年前已行成正文,上級有儲存。承包檔案我找到後,給另3律師各送一份。本案按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在廳上非常激烈。結果區法院枉法越權判經理15年,副經理13年,會計1o年,保管8年。為此都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中院審立一個月,宣判撤消一審判決,改判4被告無罪當庭釋放,上午就開車到縣看守所接出4個被告,但4人被管押2年另3個月。錯案追糾,國家賠償至今也沒完結,因區法院沒錢賠幾百萬元。就是本人辦的案件。網友們。可笑吧!可嘆吧?真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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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無語83641
既然當被告的辯護律師,肯定要為被告服務,但前提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也是徒勞無功,。可以儘量把刑罰降低到最低限度,比如立即執行的死刑,爭取變成死緩,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實刑變成緩刑,這都是律師可以透過辯論形式為被告爭取到的權力。當然,對於罪大惡極,民憤鼎沸的案件,聰明的律師也許不願接這樣的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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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歲月66195553
律師專門把犯罪當事人的有罪往無罪上辯,重罪往輕罪上辯,從法律上說是合法的,從道德上講是無恥的。收了當事人的錢,就要給當事人開脫。
古語:有錢能使鬼推磨。
評語:收錢當然胡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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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阿中芳1
這就是律師的工作,也是他們的責任。也是他們對社會公平公正和依法辦事的貢獻。正是因為他們的工作可以減少一面之詞偏聽偏信等誤判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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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塵飛揚007
是否是犯罪,要根據每一個人對國家司法解析,法律法規的解讀來認定的。每一個人的理解能力都可以造成各種各樣的對法律法規知識的理解和解讀。律師只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上去解讀和運用法律知識,國家執法部門則是站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去解讀和運用法律法規。他們從來都不是對立的。國家執法機關充當的是法律的維護者,執行者,公平者。原被告方則是在法律法規條文的框架內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律師也是法律法規的守護者。維護者。為了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出現的一種職業。他們為在法律面前相對弱小的個體,群體發聲。運用自己對司法知識的高度解讀能力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有行業規範準則。在沒有違反行業準則的前提條件下無需為案件的勝負輸贏承擔責任的。司法需要理性解讀。不需要聯想。不是寫小說,編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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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魚磊衛靜
你未看清問題的重點。
1、案子判的對不對,公正不公正,是否依法判案等的責任,在法官及其合議庭。與律師幾乎無關,起碼律師不擔任何責任。
2、律師是什麼?律師首先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就是說必須擅長於運用法律。當初設計這一專業的初衷就是為防冤假錯案的,就是防止黑吃黑的,就是用來限制法官的。律師的天職就是充分表達委託人的法律訴求,就是最大限度的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律師肯定是有傾向性的,肯定要傾向他的委託人。
當然,律師也有法律制約,也有律師協會協調管理的。
3、絕大多數原被告和嫌疑人都有權聘請律師,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就是殺人犯也有權聘請律師。
4、現在的社會現實是有的律師透過與法官及合議庭的潛規則,透過法官的手,達到違法犯罪的問題。但是,追究責任是法官的。
5、沒有律師的制度下,易出冤假錯案,容易燈下黑。這個教訓是深刻的,我們的前輩己經充分的嘗過其苦頭,經歷過對社會的巨大危害。
有了律師之後,我們的許多法盲還不適應,還不知道律師的辯護是在幹什麼,能起多大作用。也易於將律師和法官混為一談。
有了律師之後,如果不規範,也會有很多問題出現。這個需要在法官與律師的互相制約中,達到平衡。也就是說律師與法官是用來互相制約和監督的,不是用來互相勾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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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訟為無訟
在刑事訴訟法內進行辯護就沒啥責任
也不是所有辯護都是無罪辯護 還有量刑辯護
定罪沒問題還是可以量刑上找 定罪和量刑都沒啥辯護的 從程式上講有一個律師幫他也是一種人權保護 刑事案件更多是人權角度 這是個法治社會水平的尺子吧
很多老百姓理解不了很正常 畢竟大家都有個樸素正義感 但是純靠這種正義感沒法保證社會處於一個穩定的司法秩序 所以需要訴訟程式 從整體上追求穩定性
法律有法律思維 講證據 講法律依據適用 所以一個案件下來有很多辯護的角度可以切入
律師和公訴人的對抗使的案件事實越來越貼近真相 有利於查案 對於國家和公眾來說是好事
任何一個案件到了法院其實都無法還原真相 但是還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只能依靠專業人員來審理 用法律規則來認定事實
說到底 進了法院要講法律規則 不按規則辦事 往往十個事裡 就做對一件 按規則辦事也不見得就好 但是十件事裡錯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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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敬畏國語
有個電視劇叫《大染坊》,,裡面有個民國早期的留學日本律師,外號叫刮地皮的,其嘴臉的醜惡,如同奸商掮客,同一官事,先代甲方辯,然後敲詐,眼著贏了,甲方沒錢支付津師費了,又幫乙方打贏甲方,最後成漢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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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比醫生,醫生要減輕患者痛苦,也不能挑選患者,不管患者是好人還是壞人,乾淨的或者是不乾淨的人,醫生都有義務去救死扶傷。同理律師也一樣,訴訟當事人,不管是十惡不赦的罪犯,還是卑鄙無恥行騙人,等等吧!減輕他們罪責,是律師的職責。
保證每個人(包括罪犯)都能得到公平,正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