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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小區已經10年了,還在使用前期物業。近幾年,物業服務質量每況愈下,業主意見很大。業委會發起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了罷免前期物業的決定,並表決透過選聘新的物業企業。現在前期物業賴著不走,聲稱業主大會召開不合法,拒絕撤離。這種情況下,業主能做什麼?業委會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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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竇律說法

    業主大會召開不合法不是舊物業隨便認定的。只要沒有依法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在法律上就是合法有效的。

    新物業公司推舉出來後,業委會與新聘任的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宣告終止。舊物業公司必須騰退並辦理交接手續。拒絕辦理的,可以依法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 2 # 雨軒品茗2

    這個問題不要上頭,畢竟是炒人魷魚。打鐵時當然要自身硬才行。物業提出業主大會不合法,表面看起來好像是物業插手業主大會,實際上存在物業是否承認業主大會的主體資格問題。說穿了,不是隨便什麼人或者隨便多少人都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解決這個問題,業委會首先要公開業主大會召開的程式和表決票數,證明自己召開的業主大會程式合法。有人認為業主大會程式有點複雜,我倒認為很簡單,一點都不復雜,各方如果都沒有太明顯的私心,一點都不復雜。我們嘗試解讀解聘選聘物業公司的程式就清楚了。首先業委會要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會前應當將議題向全體業主公開,允許業主旁聽會議。議題應當由成員實名(可以聯名)提出或者業主書面提出。經過醞釀討論後當場表決,形成關於業主大會議題的決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在小區醒目位置公佈。同時全體會議根據議事規則要議定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會議形式(當場表決還是入戶調查),表決票樣票,計票人,監票人等內容並於業主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前向全體業主公示。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每個業主有條件參與,不被利用。如果是入戶調查式業主大會,依法還應當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請求派員臨場監督。這個規定是為了避免有心人操縱業主大會。如果業主大會透過合法程式表決解除物業合同,業委會還應當三日內書面通知現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收到通知後做好準備,三個月後撤離。這個規定是留足時間,以便業委會依照法定程式組織公開招聘新物業,以及新物業接管的準備工作和舊物業移交的準備工作。是否續聘物業與確定新物業不能一次會議表決。因為招聘新物業需要業主大會授權。從題主描述的情形看,偷工減料太多,物業完全可以拒絕承認一個違規召開的業主大會。

  • 3 # 黑狗5821

    一,補交物業費了,其自然會走。

    二,賴掉物業費,不合適,也不合法。

    三,服務了,就應取得收入。

  • 4 # 使用者1293069720236

    打,只有打,小區人民一家出一人,組成打狗隊,把黑狗打出來我們的家園,誰也不用,水,電,暖,氣,交各自公司,其它自己幹

  • 5 # 欲曉10

    物業公司合法嗎,物業合同是怎麼籤的它不知道嗎?還講合法,還沒有業主委員會呢就來物業了,這叫合法嗎?強盜邏輯!

  • 6 # wu吳金泉

    謝邀!十多年了,前期物業對竣工樓盤的善後也處理得差不多了。即既然物業服務大數業主都不滿意,而且業主大會也雙過半透過更換掉前期物業公司,業委會就應招標選聘新物業公司進駐服務。前期物業就應整理好有關物業檔案(包括水電氣管線圖紙資料)、業主相關資料向業委員會交接再移交給新物業,在撒出小區前業委會要督促各業主結清物業費,拖欠的要及時補交,業主預交的要及時退回。前期物業賴著不走,就可聯絡社群居委會一同報告當地政府住建房管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協調限其移交併撒出。其若仍賴著不走只能起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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