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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森林

    法律錦囊意見如下:

    前提假設:該醫院屬於事業單位。

    ①事業單位與企業在人事管理方面確實有一定的差別,員工在企業中工作確實辭職、離職限制較少,流動性也較高。但事業單位一般由國家出資非私營單位,其招聘、錄用、辭退將均有較多的限制,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自由度、靈活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②針對上述發出的通知。法律錦囊認為其要求報考院外的考試進行備案,而且未備案的不予辦理離職手續,此舉不太合理。一般情況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離職,除另有約定外並無過多的限制。根據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7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說說,除非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對解除聘用合同有特別約定,否則,不應對解聘做過多限制。

    ③濫用試用期制度。若其醫院人員未備案或未透過考試,重新進入試用期,此舉不合理、不合法。若是該員工已經通過了試用期,透過相互考察期間,該員工也能勝任該崗位。不能因為該員工參加了員外的考試,就重新進入試用期。參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該院有濫用試用期制度之嫌,不合理也不合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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