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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章律師說勞動法
    目前企業年金的依據主要是《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根據該辦法,年金運作大概的過程如下:

    1.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提出年金方案,由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確定。

    2.年金方案報相關人社部門,人社部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3.年金由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4.年金由企業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對年金的投資收益分配進入個人年金賬戶。

    5.職工變更工作單位,新單位有企業年金的,年金可以轉移,新單位沒有年金制度的,可由現受託人繼續管理。

    6.職工退休,可一次性提取企業年金,職工死亡的,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提取企業年金。

  • 2 # 昕庭

    企業年金的執行流程

    企業年金的執行框架

    企業年金參與者

    受託人

    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

    受託人職責

    (一) 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

    (二)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三) 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四) 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五) 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六) 按照國家規定儲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賬戶管理人

    指接受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賬戶管理人職責

    (一)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 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定期與託管人核對繳費資料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及時將核對結果提交受託人;

    (四) 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 向企業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資訊查詢服務;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權益報告;

    (六) 定期向受託人提交賬戶管理資料等資訊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 按照國家規定儲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託管人

    指受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託管人職責

    (一) 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三) 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 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複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

    (七) 根據受託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

    (八) 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資料;

    (九) 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定期向受託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十) 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十一) 按照國家規定儲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投資管理人

    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投資管理人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儲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企業年金計劃執行中的契約形式

    勞動合同

    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公司的就業職工,其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國家勞工標準、集體協議和企業年金章程的規定,明確該職工的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

    集體契約

    企業與職工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就企業年金方案達成的集體契約。內容包括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組成、計劃的覆蓋範圍、繳費率、僱主和僱員各自的繳費比例、收益權的規定、待遇支付、計劃終止、資訊溝通方式等。

    信託合同

    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明確託管事項和許可權的協議。這裡指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託機構簽訂受託管理合同。

    委託合同

    企業年金的委託合同,這裡指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分別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 3 # 陳景軍律師

    現行企業年金的法律依據是《企業年金辦法》。

    該《辦法》於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透過,財政部審議透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企業年金的概念。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二、企業年金基金的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三、企業年金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具體內容可參見《企業年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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