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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杯酒品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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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12574023779
多數是判官原因.歷史上最有名的冤案.竇娥冤.改編六月雪.當包公要殺竇娥冤時.竇娥冤一直喊冤.包公斷案如神.驚堂木一拍.竇娥冤.如我殺錯.你覺是冤.天降大雪.人跪不倒.我包家從今往後男盜女娼.一刀下去.人頭落地.竇娥冤人跪不倒.狂風大作.雪花飛舞.包公長嘆一聲.我包某下斷陰.上斷陽.我也有今日.從今後.我包家.男人為盜.女人為娼.這些都是後話.無從考證.過去.當官殺錯人.殺了就殺了.有錢能使鬼推磨.就是殺錯了.也該你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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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蕭春融
以“道德為主,法律為輔”的古代中國社會治理形式,是由地方官員來進行執法的,所以,地方官員就成了制度的最高代表,沒有同級的監督機制,缺乏科學的審判技術,在這種情況下,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判決,只能依賴於地方官員的斷案能力及道德水平。另一方面,為了能夠儘快破案,平息案件帶來的來自各方面的壓力,這些地方官員往往採取用酷刑的方式來審案,這就容易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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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風雨無阻128155263
謝謝邀靖回答!歷史上各朝各代,都有其規定的法律和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國家的隱定和人民的安生。制定了法律,就需安法律執行,並要有公正的人來維護其法律的執行,來判別誰是誰非,誰在觸犯了法律,這個公正人就是法官,也稱之為判官,他不但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有公正的底心,並且要有相當的判斷能力。在歷史上,出現了許多的冤假錯案,其主要原因是決定飛蛾撲火尋死路,一葉障目自欺人。囊中羞澀遇危機,滅頂之災大如火。一目瞭然眼晴…全文的素質。有的判官法律意識淺薄,有的判官存有私心,還有的責任心不強,有的粗心大意等等,這些現象都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複雜的案情需要複雜的頭腦和靈活的方法,只要認真冷靜地判斷,就能得出正確的結果。所以說,冤假錯案的發生,判官的判斷起著重要的因素,複雜的案情不是錯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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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霸檸檬樹
這個問題通俗一點講:古時官員被錯判下大獄或問斬,大多出於政治原因,或者是黨派之爭,被同僚的排擠告黑狀陷害導致的。自古清官不易當。比如岳飛事件是出於政治原因和帝王的權術,(他領導的岳家軍把金人直接趕到黃河以北,揚言要直搗黃龍迎回二帝,趙構不答應了,心想你把他倆接回來我這皇帝位還有嗎?這不是明擺著的事兒嗎。再加上奸臣小人秦檜的讒言,開始趙構還在猶豫就是秦檜在中間調挑撥的,最後英雄慘死風波亭…)于謙是被小人誣陷的,以及當時的帝王看他位高權重,怕威脅到自己的權利。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土木堡之變”。這只是兩個例子,歷史上還有很多這樣的冤案錯案。
民間的冤案錯案,這些大多都是被貪官汙吏故意錯判的,或者是被糊塗官沒查清楚就判了。因為貪官汙吏收受了人家的賄賂,拿人錢財,與人消災。他們才不管誰對誰錯。因為民間的底層人民沒有關係啊。有道是朝中有人好當官,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個人認為沒有多大原因,就是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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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歷史研習社
古裝劇中經常出現冤案,古代小說亦有許多像竇娥一樣蒙冤的主人公。實際上,古代確實有許多冤案,冤案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中國古代允許在司法審判中使用刑訊手段。審判者對受審者施以一定的刑罰,逼迫受審者說出事實真相。這一方法雖然有效,但很難把握“度”,容易出現屈打成招的情況。古代統治者自然也考慮到了這一點,便在法律條文中對刑訊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唐代律法中規定刑訊只能用杖,最多三次,每次需間隔二十天以上,且總數不過二百。雖然律法規定得如此細緻,屈打成招的情況仍有不少。
另外古代的刑偵技術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如我們在電視劇中所見,古代官府確實會透過滴血認親、銀針驗毒、神靈裁判等方式來斷案。實際上,這些手段並不科學。但在古代,這些手段往往被認為是十分可信的。正因為這些手段得到了人們的廣泛承認,由此鑄成的冤案往往很難平反。
冤案的產生還與主審官員相關。不可否認古代有像大宋提刑官宋慈一樣清正廉明、能力很強的官員,但是昏庸無能、貪贓枉法者也不少。此外還有一些官員,他們並不是什麼貪官反過來還想主持正義,但是有時也會釀成錯案。歷朝歷代都有酷吏,司馬遷《史記》中就有《酷吏列傳》。並非所有的酷吏都是壞人,酷刑只是一種手段。隋文帝就鼓勵官員適當用刑,以致於滿朝官員都以殘暴為能幹。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冤案。
另有一些官員不用酷刑,但是過於固執己見,不能明辨是非做出錯誤判斷還不自知。
《漢書·於定國傳》就有這樣的例子。東海有一個寡婦十分孝順,丈夫去世之後還堅持侍奉婆婆。婆婆不忍兒媳年紀輕輕就這樣耗費一生,讓她改嫁。兒媳不肯,婆婆為不拖累兒媳自殺身亡。結果,這位老人的女兒認為是婦人殺了自己的母親,懇求官府處置婦女。
於定國認為婦女孝順婆婆十年,不可能殺了她。可惜太守不聽,孝婦終被處死。後來真相大白,於定國感嘆此冤案實乃是前太守強斷造成的。人命關天,孝婦不當死!
參考資料:
陳焰:《從“三言二拍”看古代冤案》
武瑞:《中國古代冤案的成因分析——以司法審判中糾紛解決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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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立法。律法僅僅是一種規則體系,不能窮盡現實中的所有可能,這是立法的侷限性。另外有些條款在統治階級的受益下,使得法律成為惡法,冤案難免。
司法過程中,由於古代官本位思想嚴重,受人為因素影響,羅織罪名,毀滅證據,屈打成招的情況很多,加之法官的私心作祟,司法公正很難保證,冤假錯案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