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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中華利劍

    人在街上行,禍從天上落,

    這是行人不可控的災禍,現在好象是高空拋物、砸了人,要民事賠嘗和入刑,但跳樓的也死了,你說就把這棟樓的所有者告了吧,萬一這名男子又不是這樓的住戶、那這棟摟的所有者不就成了寃大頭嗎??

    看來象這種意外傷害、應該由政府帶頭、進行專戶捐款成立歸在民政救助這一塊。對確實找不到下家那種。由民政按3幾萬補助死者。讓家屬有個安慰。

  • 2 # 小慧168128

    這也許是意外,也許是宿命。。。當人力無能為力時,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看似悲傷,卻未必是悲劇。年紀輕輕就脫離人間苦海,無疾而終,也未是件壞事,想開一點吧!。。。既已然是事實,就接受吧!

  • 3 # 手診面診識疾病

    該男子應是成年人。他的跳樓不同於高空拋物,因公安機關很快能確定他的真實身份。若他沒死,則由他賠嘗被他砸死人的一切賠嘗責任,並承擔刑事責任;若他死了,則由他的遺產賠嘗被他砸死人的一切賠嘗責任。

  • 4 # 在逆境中行走

    找兩個,一是高樓的審批部門,如果不建這麼高的樓,不建那麼高,他能在這裡跳嗎?二是招生部部門,不招生,她兩人不會來,沒上兩條件,這兩女孩會死嗎?

  • 5 # 正義LMA

    這件事賠償費該由跳樓自殺者承擔!跳樓自殺者是否有遺產?又是一個大大的問號?要其家屬賠償,又似乎是冤災!不幸之事之甚矣!!嗚呼哀哉!

  • 6 # 出租房子的天天向上

    找跳樓的男的賠償,就看有沒有該男的有沒財產了!然後政府多少會撫卹點

    作為成年人他父母沒有責任,但他家庭財產可能需要拿出來賠償

    物業和住戶是沒有責任的,因為跳樓的是個人,不是誰家的物品包括動物,住戶和物業是沒有職責去看別人跳不跳樓的

  • 7 # 風清雲淡123945906

    我個人觀點看這棟樓是否所有權屬歸誰所有?如果死者是樓主,那就只能依政府相關辦法實施突發事件處理,3一5萬元了事,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死亡了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小孩買了保險請找保險部門索賠相關事宜。

  • 8 # wuxilp

    這種意外事故,跳樓者己是意外不可預知,那跳樓男不講仁義,還砸倒二名毫無瓜葛的女孩為他殉葬,更是意外,本人以為,跳樓者已亡追責已亳無意義,就是找到家屬,他們也為這不幸悲劇痛苦萬分,兩名女孩家屬更是悲慘,這種悲劇的意外性和不可預測性,當地政府不能漠然視之,或可組織社會賢達捐款贊助,或動用救濟款項,給予家族一定補償,對不幸遇難的亡魂也是一種慰籍,願世界多一些幸福快樂,少一些這種淒淒慘慘。

  • 9 # 葉律師

    沙坪壩男子跳樓,並砸死兩個女孩子這件事,兩個女孩家人該找誰賠償呢?

    根據公安機關通報的情況,這起人身傷亡事件系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李某,31歲,成年男性,在法律上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所有的事情都需要自己來承擔責任。

    至於家屬能不能獲得賠償,主要看李某是否有財產。現在李某因跳樓已死亡,若有遺產,則遺產可以用於賠付其侵權行為而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若沒有財產,那就就沒有賠償的問題了。另外,《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承擔相應的債務。不過,目前死者李某的遺體也都沒有家屬認領。

  • 10 # 元芳有看法

    事件已經發生四天了,跳樓死亡的男子身份也已確認,但其家屬一直沒有前往認領,想必他們也是怕擔責任,所以採取逃避的方式應對。

    看到這個事件之後,我想起了今年六月份曾經發生在四川的一起類似事件,也是有人跳樓砸死了在小區玩耍的祖孫倆,但是那個跳樓的當事是是一個精神病患者,所以法院在判罰的時候,讓其家屬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原因是對於精神病人家屬沒有盡到監管責任。

    但是重慶沙坪壩這個跳樓的男子,如果沒有精神疾病的話,那麼追究責任的難度就大了,這名男子已經31歲,已經具備完全行事能力,他自己的事情需要自己承擔責任,和家屬是無關的。另外,對於一個自殺的人,是無法進行定罪的,因為他的目的只是想結束自己的生命,並沒有想著去傷害別人,所以在主觀上是很難追責的。從倫理的角度來講,自殺也是每一個人的權力,讓一個自殺的去擔責是講不通的。

    對於類似事件,我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進行社會公益性補償,尤其兩個被砸死的女孩都是家中獨女,而其中一個本身之前就已經是失獨家庭了。另外,對於跳樓男子的個人情況,也應該好好的審查一番,最好的辦法就是用其個人財產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 11 # L丨123456逍遙居士

    大家都不要一死了人就要求別人承擔賠償責任,三個人的死三家人的悲傷,俗話說得好,冤有頭債有主,三個人的不幸都是無辜的人,不是故意傷害,請相信世間萬事萬物卻有因果報應的,大禍臨頭誰也無法逃避的,怨誰呢?事已至此受害者家人更要冷靜思考,節哀順變,切不可再去傷害無辜的人。而作為倍觀者更要慎重自己的言行,均不可說風涼話,事到頭不自由,小心報應臨頭。

  • 12 # 張健619

    雖然他自殺死了不應該說什麼,但是他拉兩個墊背的,應該予以強烈譴責這種死法,他雖然有權去死,但是他的死是非正常死亡,

    其家人完全負有勸住監管失誤錯誤,比如一幫朋友喝酒,其中有一位喝多喝醉結果喝死了,或回家路上怎麼死了,法院判其他喝酒的人都要連帶負有一定責任,就是這個道理。

  • 13 # 若無冰雪

    我認為跳樓的人選擇跳樓的時間不對,如果淩晨一,兩點後跳,路上行人一定更少,他自己是條命,但可悲的是把兩個青春年華的女孩子也帶走了,至於賠償,只有政府出於人道主義的方式來幫助那兩個女孩子了,可憐又可悲的人生,活著真的不易丫

  • 14 # 二哥拾影

    我記得小時候也看過一個電視劇,其中有一個人因為債務糾紛跳樓自殺,結果砸死了另一個人,自己卻沒有死。

    而這樣的事竟然發生在了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是跳樓的人也死了,他卻砸死了兩名女孩子,一個17歲,一個15歲,兩名藝考生,大家知道培養兩名藝考生所付出的精力和費用是非常昂貴的,而這兩名藝考生也正要參加考試,卻不想天降人禍,真的是天降人禍啊!走在好好的路上,誰能想到跳樓的這名男子砸死了這兩名女孩。

    其中一個被砸死的女孩張某,今年17歲,他的父母之前也有一個孩子,也是在她這麼大的時候發生了意外,沒想到這樣的悲劇又開始重演了,真的不知道這對父母能否承受住這次打擊。

    這個問題是問這兩名孩子的家長應該找誰來賠償?這的確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現在跳樓的這名男子也已經死亡了,我們也不知道這名男子的具體情況,他自殺的原因是什麼,即使是他不想活了,他也不能給別人的生命造成危險。

    酒店工作人員稱,上半年該棟樓曾有一名老人從高層家中墜落在9樓平臺死亡,去年隔壁樓也曾發生跳樓事件,根據描述這裡的樓真的蓋得非常高,也許跳樓的人也無法看清樓下的具體情況,這真的一場不該發生的意外。

    也許女孩的父母已經沒有心思去尋找該由誰來賠償,該有誰來承擔責任,但是作為旁觀者,應該將這件事對家屬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畢竟這件事太可悲了,希望國家對這樣的家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再調查一下這名男子的家庭有沒有能力也為此做出相應的賠償,三個人,三個可悲的家,我們就不要雪上加霜了!

    希望孩子的父母能早日走出悲痛!早日從這個陰影中走出來。

  • 15 # 煙雨江南141818606

    因自己尋死跳樓,又傷及無辜,尤其又是兩條人命,這實在是不幸中的不幸。這看似小說裡的橋段,卻真實的上演了。只是他作為當事人斯人已逝,所傷及無辜的家人要找誰索配呢?這的確是一個問題,只能去找跳樓者的家人要賠償了。

  • 16 # 小傻瓜xrb

    要想徹底解決此問題,我有一個好辦法,徹底杜絕因跳樓殃及無辜,要嗎,一樓允許住戶向外擴建兩米寬的庫房,要嗎一樓根前建兩米寬的花園,這樣樓根前就沒有行人了。

  • 17 # 龍族社

    這兩個女孩的家人想要找人賠償,可能不會太順利,要看跳樓男子生前處於什麼狀況。

    12月24日晚20點20分左右,重慶一男子從沙坪壩三峽廣場公寓樓墜樓,砸中了路過的兩名女生,三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經查,男子姓李,31歲,湖北人,租住在該公寓樓30層,其屬於自殺,排除其他情形。目前,自殺男子的家屬尚未認領屍體。

    我們經常說禍從天降,這樣的事情真的被這兩個不幸的女生遇上了,而且直接奪去了兩個少女的生命。兩女生一個姓張17歲,一個姓霍15歲,正處於花季的年齡,很是可惜。據悉,這兩名女生都是藝考生,發生意外之前剛參加過重慶大學的藝術專業考試。

    另據兩名女孩的親屬稱:那名17歲女生張某的父母原本還有個兒子,十多年前也是因意外事故離世,如今,女兒又在花季意外離開,對這對夫婦是多麼大的打擊,真的是禍不單行!這名女孩的父親是被人揹著去看遺體的。而15歲的霍某也是家裡的獨生女,父母很是疼愛,意外發生後,在外打工的父母急忙趕回。兩對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成了兩個失獨家庭,希望他們保重身體!

    另據目睹事故全過程的一名商鋪老闆稱,當時是三個女孩子同行,男子墜樓時其中一個女孩躲開了,沒被砸中,另兩個沒來得及躲。意外發生後,有許多市民自發的來到兩個女孩倒地的位置獻花悼念!

    意外發生後,跳樓男子李某的家屬仍然未出面認領屍體,是否是怕承擔兩個女孩的賠償責任,不得而知。不過,基本可以確定,李某墜樓砸到兩名女孩致其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但李某也已死亡,無法從他自身追責。那麼,只有李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不過這裡面還需要一些前提條件。因為李某已經31歲,屬於成年人,假如李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他自己的財產中支付兩名女孩的賠償金,不足部分由李某的監護人補齊賠償。如果李某屬於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無法向他的監護人追索賠償,只能從他的財產中去支付賠償。

    所以,這兩名女孩的家屬要獲得賠償,還需要等待警方將李某的詳細情況調查清楚。至於說李某的家屬,即便放棄認領屍體,也不妨礙對李某個人財產的調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希望兩名女孩的家屬也可以獲得一部分國家賠償之類的補償。

    這起意外事件看起來簡單,但兩個女孩的家屬獲得賠償的過程可能會比較曲折。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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