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六十天內或業主代表發起提交符合條件的證明書面告知街道辦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召開首次會議
(2)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資料起一個月內,負責核實並組織、協調成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的籌備組。
(3)籌備組接受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報名,井稽核候選人資格。
(4)候選人報名少於百分之二十差額的,可以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延長報名時間補報;候選人報名超過百分之五十差額的,由籌備組組織候選人投票確認符合規定人數的候選人。
(5)籌備組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公告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及表決事項等,並同時抄送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執行秘書候選人相關資訊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6)業主大會發放表決票和選舉票、業主自行進行投票。
(7)籌備組回收大會表決票和選舉票、電子投票同時截止,除業主委員會選舉以外的其他表決事項投票不足可以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約定延期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8)唱票、計票、統計結果,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結束。
(9)業主人會首次會議形成決議並選舉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如業主委員會委員當選不足或小區無法產生業主委員會,則根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補選或由街道辦事處重新組織業主大會選舉。
(10)籌備組在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籌備組宣佈解散。
(11)籌備組在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作出後三日內在物業小區公示,並抄送全體業主。首屆業主委員會在選舉產生十五日內透過社群工作站、街道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12)首屆業主委員會持備案回執申請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完成後十五日內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1)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六十天內或業主代表發起提交符合條件的證明書面告知街道辦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召開首次會議
(2)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資料起一個月內,負責核實並組織、協調成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的籌備組。
(3)籌備組接受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報名,井稽核候選人資格。
(4)候選人報名少於百分之二十差額的,可以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延長報名時間補報;候選人報名超過百分之五十差額的,由籌備組組織候選人投票確認符合規定人數的候選人。
(5)籌備組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公告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及表決事項等,並同時抄送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執行秘書候選人相關資訊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6)業主大會發放表決票和選舉票、業主自行進行投票。
(7)籌備組回收大會表決票和選舉票、電子投票同時截止,除業主委員會選舉以外的其他表決事項投票不足可以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約定延期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8)唱票、計票、統計結果,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結束。
(9)業主人會首次會議形成決議並選舉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如業主委員會委員當選不足或小區無法產生業主委員會,則根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補選或由街道辦事處重新組織業主大會選舉。
(10)籌備組在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籌備組宣佈解散。
(11)籌備組在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作出後三日內在物業小區公示,並抄送全體業主。首屆業主委員會在選舉產生十五日內透過社群工作站、街道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12)首屆業主委員會持備案回執申請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完成後十五日內向區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