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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漢波波聊身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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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韓寧律師
你應該不是開發商確定的前期物業,如果是開發商在建設及預售階段確定的前期物業,不大可能不給提供宿舍。你應該是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但你沒說清楚,導致部分網民業主罵你。其實,你真正想問的應該是,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進駐以後,發現沒有宿舍或宿舍不夠使用。你一方面是想為自己爭取到宿舍,一方面是想為業主爭取回來原來開發設計時已經規劃好的物業管理用房及配建設施。你不說清楚,所以,業主會罵你。但是據我所接觸的案例實際情況來看,一個建築總面積10萬平左右的小區,規劃設計的物業管理用房一般都不大,大約200-300平方,主要是用於辦公,並沒有專門的宿舍配建。因此,你在進駐小區前,應該對這個情況有所瞭解,這一部分屬於業主的權利,具體物業用房可以由業主大會常設機構業委會去不動產查詢,或者去住建檔案室查詢。如果確實沒有配建宿舍,你們只能租賃周邊或小區的業主房屋解決住宿問題。當然,物業的經營成本自然需要增加,這一部分是要看你們與業主的合同如何約定處理了。樓上有行業人士建議你找地方搭建,我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涉及到行政違法和民事侵權問題,除非業主大會可以去辦理相關手續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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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長天浩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法規的性質,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
只要開發商不按照規定配備物管用房,物業可據理維權力爭,但是如果開發商已經按規定配足了物管用房,物業還想再要食堂、活動室、或員工宿舍,只怕就只能和開發商協商解決了,回函應該按照具體情況而定,沒有按照規定面積配給物管用房的可參考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相關內容維權,而開發商已經按有關規定配置了物管用房,仍不能滿足正常使用的,需在物業函中寫清楚實際困難,用商量的口氣懇請開發商,考慮能否再配置一些包括宿舍在內的物業用房,有的開發商會酌情將空置房、閒置車庫或門面等處劃一部分給物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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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樓市細評
你好,這個問題應該在開發商交付物業的時候有明確的這個說明,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合同裡面有明確的約定,開發商需為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用房,員工宿舍,社群服務中心,甚至於有些還有會所等等,這個內容的提供也是物業法等相關法律上明確規定,需由開發公司無償提供給物業公司的,其中物業用房,員工宿舍,社群活動中心等是開發商開發小區時明文規定的,作為小區裡面服務配套需配套到位的,所以如果開發商這個沒有給物業員工提供宿舍,可以查閱相關的合同,同時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予以提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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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馮俊壽
先說法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法規的性質,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這個是關於建設單位配置物業用房的硬性規定。如果開發商已配置規定面積,物業想多要點面積用於員工宿舍啥的,只能和開發商協調解決。當然不能說宿舍,可以說值班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種工作必須房屋。宿舍不是開發商提供的必須用房,提出開發商也不會答應的。如果各種理由提出後開發商如回絕,不給配置。說明你們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關係差遠了,趕緊入駐小區吧,你會找到一些可用的房間可以利用。物業現在是夾縫裡求生存,祝你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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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物業在入住此小區時候有沒有和開發商簽訂類似提供員工宿舍的合同,有以合同做基礎和依據進行協商和透過其他方式處理,沒有就只能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爭取了!要麼就自己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