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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凱恩斯
    一個是理論上的。

    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承擔特殊合夥人連帶責任。比如ABC三個註冊會計師投資100萬成立甲事務所,A審計乙公司,出了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結果這個乙公司造假被發現了。

    然後就是兩種情況:是A註冊會計本來就無法發現的。比如乙公司和銀行串通,證據確鑿,蓋著銀行的公章給了A註冊會計師假的對賬單,那麼不是A的問題,他實在是想不到大銀行會坑他。

    而另一種情況是,A註冊會計師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比如倉庫裡面只有100桶麵粉,但是企業賬面上1000桶記著。然後註冊會計師很懶,沒去監盤就直接透過科目測試。或者說,專業點的,就是註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內控有效性測試。說簡單了,本該發現的問題,你沒發現,要你註冊會計師幹什麼吃的?

    前一種情況,和A註冊會計師無關,後一種和A註冊會計師有關。按照道理,註冊會計師要賠錢,如果股東虧損了,那麼A註冊會計師由於出具了錯誤的審計報告,一方面要罰款,繳納給證監會,另一方面要賠償股東股市上的虧損。這個時候,先用事務所的100萬投資來賠償,賠償不夠的,那麼A註冊會計師用私人財產賠償。BC不用賠償,但是如果事務所因為A的原因沒有了,他們應該也會讓A賠錢。

    另一個是實際上的。

    很少有註冊會計師承擔賠償責任。大多數情況下,是業務禁入,因為中國集體訴訟不普及。審計報告是對公眾的,公眾不起訴,就很少有賠償。但是由於事務所的責任,會禁止註冊會計師執業,吊銷執照,還有就是幾十萬的罰款。

    要不要加大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懲戒,這是個社會命題,我們總希望和和美美,執法少了點牙齒。而對於註冊會計師,很多人應該要呼籲對這個行業更加嚴格。

    註冊會計師應該呼籲嚴格的註冊會計師懲戒制度。前幾年年檢取消了,很多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資料可靠性下降。同樣的,註冊會計師的鑑證業務價值也在下降。倒是盡職調查等開始逐步熱門。說白了,沒有發現問題的註冊會計師一文不值。

  • 2 # 皇家師爺

    財務造假與事務所承擔責任不是同一回事。

    1、財務造假的責任在於造假單位,造假單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2、作業為審計該單位的事務所,僅是有限保證而非絕對保證。

    (1)當今,能夠完全破解造假的審計人,是非常少的。這有如破案一樣,並非任何案件都可立馬偵破。這並不是為審計人開脫,本人作為一個能令人跳樓的審計人,在審計中,也可算得上是無假不破的了,但這也是基於本人廣博的知識底子及豐富的閱歷與經驗,其他人就未必有此功底的了。中國的審計,似乎只有國審(審計署)的人才算個樣子,其他的什麼財政部專員辦、省審計廳及所謂的國際四大,國內八大,審計的質量都是差強人意的。

    (2)作為事務所,質量也參差不齊。本人常常作為協會聘用的質量檢查小組組長,多年檢查各事務所的審計質量,特別是國際四大的審計質量,其實,都是形式重於實質,他們離真正意義上的審計確實差很遠,這就是所謂的【社會公眾的期望與審計結果的差距】,以我個人的觀點,就算是所謂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滿足社會公眾的期望。也即即使事務所按所謂的審計準則要求充分做足(當然,其中很多不可量化的要求是沒衡量標準的),也未必能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我曾在某論文中明確指出,審計準則存在著硬傷,真正意義的審計,還是查借防弊,而審計準則引入什麼審計模型,引入什麼風險導向,甚至為此藉口檢查內控制度或透過抽樣得出的審計結論,絕對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審計。

    (3)然而,如果事務所能按審計準則的規定程式做足,即使審計失敗,事務所也沒任何責任。

    3、有人質疑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此現象是有的,但極少,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則幾乎不可能,因為這責任太大了。如果事務所主觀惡意,則面臨一系列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吊銷證書)、罰款;民事責任(賠償);刑事責任(坐牢)。也即,一旦出事,一個人也就完了。划不來的。特別是,會計記錄、審計記錄,都是檔案,今日混了過去,並不意味著他日就不會有人再審計此事項,問題的存在,就如一個地雷,在數十年中依舊隨時可能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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