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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鍋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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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貳一橙
明朝洪武年間,朱元璋按前朝慣例設立六部,其中刑部就是主管刑政的機構,下設十三司,與明朝十三個省份相對應。
而大理寺和都察院是由刑部之中再分化出來的機構,同理的有:兵部主管軍政,從中再分出了五軍都督府和太僕寺。所以按資歷來看,刑部的地位最高,按權力來看的話,都察院權力最大。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區別明朝案件的審理流程是:都察院負責彈劾不正當的官員、案件,刑部則在主審案件之後,經過大理寺的複審才能上交到皇帝的手上。而皇帝如果對案件有疑慮的話,也可以讓大理寺再複查,甚至可以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方共同審理案件,稱為“三司會審”。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分權,同時保證不製造冤假錯案。
大理寺是三司中的稽核部門,最高長官稱大理寺卿,其下有少卿、寺丞。下分左右兩寺,左寺負責兩京五府、六部、京衛等衙門的刑案,右寺則負責順天、應天兩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和在外布政司、都司衛所的刑案。
都察院也就是前朝的御史臺,是國家最高的監察機構,有權力監察中央各官署,糾察百官的弊政,出使地方體察民情,稱“代天巡視”,都察院被稱為“風憲衙門”,品級不高,權力極大。最高長官為左都御史。明朝因戰功而封爵的只有三人,其中咸寧伯王越的官職就是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而所謂的“三司會審”,一般是大案要案才有的待遇,由皇帝親自下令,由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同時審理,以示公正和案件的嚴重性。
不過在三司之外還有一個獨立的機構,稱為“詔獄”,又稱“錦衣衛獄”,這是在洪武十五年,由朱元璋設立的錦衣衛所轄部門,官方名稱為“錦衣衛北鎮撫司”。詔獄是由皇帝親自處理的重大刑獄,不受三法司節制,有“人主之私刑”之稱。明朝很多大臣都下過詔獄,比如解縉、袁彬、海瑞等等。
一般來說,入詔獄者最高興的就是“死”,因為詔獄裡面的環境、刑具、折磨,樣樣都足夠令人生不如死,在這種情況下,一求速死就是最大的心願了。要是趕上了新皇登基,就有機會活著出詔獄,不過這種事萬不逢一,像在詔獄呆了十年的海瑞,能趕上嘉靖皇帝去世,隆慶皇帝登基而被放出來的,實在是上輩子拯救了銀河系才能有的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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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涯明月2468
一般來說,刑部主管老百姓的案子,大理寺主管官員的案子,級別比較高,都察院是監察御史,負責糾察彈劾百官,三公之一,小御史品級不高,但是牛。包青天就幹過御史,皇帝都怕。普通的案子,刑部就可批覆,如果重大案子或者死刑,必須經過大理寺,再報有皇帝批覆,如果皇帝認可,下發下去,如果不認可,皇帝一般就要三司會審,再報皇帝。站在整個社會的角度看,三司都很重要,都保護著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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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茶館兒
何謂“三司會審”,這要從中國古代審判、監察制度談起。中國封建時代的政治制度內部,有一個很重要的制約系統,即對官僚機構和官吏的監察。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後,在皇帝之下設定三個最重要的官職,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並稱三公。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務,御史大夫掌監察。
這種體制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漢承秦制,監察機構稱御史臺,長官為御史大夫。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嚴密的三院制,其監察制度還有一個特點是御史參與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皇帝“則詔下刑部、御史臺、大理寺同案之”,這延續到明清,人稱“三堂會審”。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凡“三法司”參與審判的稱。三司會審“,習稱”三堂會審“。
為何稱”三法司“會審為”三堂會審“呢?這是因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長官正式辦公的處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務家長官都俗稱”堂官“。三堂會審時,在刑部大堂設三張案桌,刑部堂官尚書為主審官,坐在面南的桌案後,而大理寺、都察院的長官則分坐在東西相對的兩張桌案後,審案過程中均有發言權,最後作出統一的審判結果。
三司會審就是三個部門的最高長官同時、同地同場合審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門就是公安、檢察、法院。一般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內部案件。
綜上,三司會審中各個部門相互配合,類似今天的公檢法,三部門案件審理中均有發言權,最後統一裁判,所以,很難說哪個部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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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月一日
三司會審是中國的一種審判制度或司法制度,也被稱為“三司制”,源於戰國時期,後歷朝歷代加以延續發展,題主所說的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三司會審為明清時清所有,所以下面著重介紹明清時期的三司。
(明清時期三司位置緊鄰)
刑部(刑部)
刑部在歷朝歷代的職責也都不盡相同,明清時期刑部主要負責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也就是刑部主要負責三件事:
其一,負責制定全國的刑法法律。國家各種罪名和其相對應的懲處之刑均由刑部制定。
其二,負責受理全國刑事案件與審判。小案件自行處理,重大案件向上稟告進行三司會審。
其三,負責刑罰的具體實施。犯人被判處死刑或者徒刑等等均由刑部負責具體實施。
總體來說,明清時期的刑部具有現在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部分職責。
大理寺(大理寺)
明清時期的大理寺與歷朝歷代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再負責案件審判,而是隻負責重大案件審判結果的複核駁回這一職責。遇有死刑案件大理寺就會對死刑案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上報再由刑部具體實施。而對於冤假錯案大理寺也具有駁回重審權。
明清時期的大理寺具有現在最高法院六個刑事審判庭(死刑複核和冤假錯案駁回)的職責。
都察院(都察院)
而都察院具體負責的事務就是稽核中的督察工作,為監察機關。職責和中國的國家監委相似。
明清時期,遇有重大案件一般才會進行三司會審,由刑部尚書,大理寺卿以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進行會審。如若有特別重大案件,也會進行九卿會審。這樣的司法分權,既增強了斷案的公平公正性,防止錯殺誤殺,也有效的防止了單一司法部門權力過大造成司法專權的問題。
關於哪個法司的地位更高些,我們從正職官員的品級上就可以看出。
明代時刑部尚書為正二品,大理寺卿為正三品,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為正二品,根據上述來看,明代刑部和都察院為平級,大理寺卿要低兩級。
清代時刑部尚書為從一品,大理寺卿為為正三品,都察院左都御史為從一品,右都御史為正二品,根據以上來看,清代刑部和都察院為平級,大理寺卿要低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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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棧品牌人
刑部,相當於今天的公安部。
都察院,相當於今天的檢察院,紀委監委。
大理寺,相當於今天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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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超吵吵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司法制度。它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凡遇有重大刑事時均由三法司長官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史會同審理,最後由皇帝裁決的制度。
刑部主要三種職職責:
其一,負責制定全國的刑法法律。
其二,負責受理全國刑事案件與審判。
其三,負責刑罰的具體實施。
總體來說,明清時期的刑部具有現在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部分職責。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稽核重大案件,會對死刑案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上報再由刑部具體實施。而對於冤假錯案大理寺也具有駁回重審權。
而都察院具體負責的事務就是稽核中的督察工作,為監察機關。職責和中國的國家監委相似。
明代時刑部尚書為正二品,大理寺卿為正三品,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為正二品,根據上述來看,明代刑部和都察院為平級,大理寺卿要低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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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三法司會審”是古代對重大犯罪案件的一種審理制度,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正常情況下他們各司其職,但是當發生重大的犯罪案件,僅憑一個部門難以審理的時候,皇帝往往就會讓三法司組團聯合審理,三法司的審判內容呈遞給皇帝,最終由皇帝定奪裁決。
三法司各自的職責刑部是古代朝廷六部中主管刑罰的部門,作為六部之一,刑部的最高長官為尚書。一般而言,刑部掌管全國的刑罰政令,具體職責為:
“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
所以,刑部有制定刑法法律、審理一般的刑事案件以及刑罰的具體實施工作的職能,跟現在的公安類似。
大理寺乍一聽跟寺廟的名字一樣,其實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個官署名,其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列九卿之一。
大理寺的主要職能是負責稽核刑獄案件,也就是刑部審判過的大的刑事案件,要報給大理寺進行復核,確認沒有問題才會執行刑部的判決結果,其職能跟現在的最高法院類似。
都察院在明朝以前也叫御史臺,主要負責百官的監察工作,有監察、彈劾和建議的權力,叫御史臺時長官為御史大夫,改制成都察院以後,長官叫都御史。
明朝的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力,其職能跟如今的中央紀委監察部。
三法司的地位高低古代衙門的地位高低可以它們的最高長官的官職高低來判斷,刑部尚書是六部尚書之一,其品級為正二品或者從一品;大理寺卿是九卿之一,地位在六部尚書之下,官階一般為正三品;都察院的左都御史為正二品或者從一品。
由此可見,在三個衙門中,大理寺的地位最低,刑部和都察院的地位比較高。而且,雖然刑部和都察院長官的品級一樣,但是從衙門的職責來說,都察院有監察百官的職責,刑部尚書自然也在監察之列,從這個角度來說,都察院的地位應該要比刑部高上半級。
所以,三法司之中,都察院的地位應該是最高的,其次是刑部,然後是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