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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呵呵166770544

    物業和業委會都不是好東西,為了利益,他們要麼同流合汙,要麼你爭我奪,受傷的最後都是業主。所以,不應該讓小區物業成為產業,期待政府取消物業,拆除小區圍牆,開放小區,讓小區迴歸社會,迴歸自由!

  • 2 # 舊愛舊時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基礎是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這個是業主代表組成的,為業主發聲,監督小區物業的組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社會各方面都在促進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因為很多小區沒有業主大會,所有的事情幾乎是物業說了算。

    為了成立業主大會,還產生了不少糾紛,甚至是流血事件。使用者成立者們步履維艱地走了過來,才有了現在大部分小區有自己的業主大會,並選舉了業主委員會。然而在現實中卻出現了一些業委會不作為,謀取私利的行為。

    1.發現業主委員會成員謀取私利,我們該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20%以上業主提議的,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如若不召開業主大會,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也就是說,當你掌握了證據的時候,交到業主委員會。或者聯合20%以上的業主代表,將聯名報告遞交業主委員會,要求業主委員會在1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或予以答覆。

    2.發現業主委員會主任以權謀私,想要罷免主任,我們該怎麼辦?

    同樣的,如果想要罷免業主委員會主任,也需要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如果沒有這兩個條件,個別業主要求變更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提議,都不被採納。這是為了維護小區安定團結,防止少數人干擾小區管理考慮的。

    如果這20%以上業主的提議,業主委員會不予以答覆也不召開業主大會,那麼這群業主可以要求房產辦、街道辦事處、或者居委會來主持召開業主大會。按照它們給予答覆來採取對應的方案。

    如果房產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不予以答覆,也不作為,那麼業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 3 # 秋實219918066

    業主大會是小區行使民事權利的的主體。業主委員會只是它的執行機構。業主行使民事權利是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涉及:業委會選舉,物業公司聘用與解聘。以及維修基金及公益收入的分配使用等,按照雙過半的投票要求進行。業委會對此只有簽字蓋章的權利。如果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未經合法程式進行,甚至不公示,也不在房地辦備案,則屬於無效合同。明目張膽進行權錢交易,有確切證據,可以“職務侵佔罪”提起訴訟。侵害其他業主利益的委員已經自然喪失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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