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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佛山淘房哥

    這個方式有損業主權益?

    建議業主成立小區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公司,簽署細緻的物業服務合同,透過合同來監督物業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監督物業公司服務的質量標準;

    業主也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開財務記錄,可要求物業公司公開財務收支,使得物業費的支出變的公開和透明,業主可定期查詢財務賬目。透過對財務的監督來給物業公司施加壓力。

    當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也應該最好一下兩點,提升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滿意度,讓業主成為物業公司發展的助力。

    物業費收支透明化。物業公司要加強物業費支出的公開、透明程度,因為很多業主不清楚物業費資金的流向及用處,從而雙方產生爭議,一旦物業公司公開物業費的支出,業主的質疑就會少了。

  • 2 # 車伕6600

    物業捆綁,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什麼叫物業捆綁?畫地為牢的管理又不明不白,房屋銷售和物業管理不要捆綁銷售,不知道是不是這個意思,其實這種捆綁對業主的確有不公平的問題,房屋還沒有銷售的時候,開發商又有必要請一個物業公司進來進行管理,銷售不好的時候,開發商請的物業公司還的持續的待下去,存在的問題是,服務沒有競爭,服務質量低下,業主的權益得不到確認,總是一筆糊塗賬,個人認為,物業條例裡應該要求開發商請的物業公司應該在開盤後三五年內撤出小區,由業主大會決定聘請新的物業公司。

  • 3 # 沒辦法對付活著

    物業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公司,業主是拿錢購買服務人,購買服務就看你個人的消費能力是什麼,有的人就要求高質量的服務,去那消費都選最好最貴的或五星級酒店去消費,而一個小區不是個人消費的概念,一個小區是由很多個體業主家庭組成的集體消費團體,集體消費就要集體協商達成一個共識,怎麼購買服務和消費多少錢就要按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規定辦事,而不能你說你理他說他們理,必須少數服從多數,按簽定的合同來消費和辦事,而不是提問題者說的物業捆綁,劃地為牢,所以全體業主就要選出個能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的人,組建業主委員會來監督物業和管理業主,物業掙錢願為業主服好務,業主呢交費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務,兩方達到雙方共贏的局面,而不是業主拿物業當對手物業怎麼做都不滿意或物業用強硬手段來對付業主互為對抗的雙方。

  • 4 # 和睦230225880

    二點。第一,物業捆綁式收費是犯法的。第二,物業把小區成為變相的牢房也是違法的。

    物業野蠻對待業主是軟性暴力行為,必須儘快制止。物業巧立名目榨取業主錢財屬於搶劫行為,必須得到打擊。

  • 5 # 物業工作

    物業捆綁,畫地為牢,你可以試試出去玩玩,沒有政府規定誰願意管你,就如西安標語寫的,西安沒有火龍山,沒有鍾南山,西安有個楓西山,你敢去嗎?

  • 6 # 溪山山人

    業主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到業主越來越反敢,越來越不信任的時候。物業無法收到物業費的時候,你就是不趕他,他也不會賴在哪了。

  • 7 # 張桂林76

    我不知你說的物業捆綁收費,都捆綁了什麼?是水,電,燃氣嘛,這些應該各自的公司收啊,他自己不收,應該是委託物業代收吧。否則的話物業公司沒有收這些費用的權利。

  • 8 # 正教線上

    物業的存在帶來很多的矛盾。即算合同到期了,他們也不願意走。他的理由是:“業主拖欠公司很多錢”。但他們不會承認自己的服務,早己大打折扣,如:電梯不全開、減短路燈照明時間、衛生的清掃次數、水塔清洗消毒次數、綠化的養護、保安的巡防等等。

    有意思的是,既然業主拖欠了那麼多錢,為什麼還能生存下去呢?其實有一部分業主還是交了錢的,所以他們還有利可圖。但最終物業形成了一種惡性態度:只要有人欠費,我服務就不完全到位,你們部分人不交物業費,我也就沒有百分之百的服務到位,先保證我該賺到的,一分不會少。至於服務不能到位,原因在於你們業主欠費。如此惡性迴圈,所以搞得交費與不交費的業主之間也產生矛盾。物業公司甚至挑撥離間,說什麼不交錢也享受服務,反而把欠費的業主抹黑成“賴皮”。

    這裡要說明一下,那些交費比較積極的有這麼幾種人:第一種,是自己的房子本身沒有什麼問題,所以沒有什麼訴求,至於物業有些什麼服務,他根本沒有去在乎;第二種人,認命,出於無奈,交點錢隨他去;還一種人,家裡條件還可以,不在乎這麼一點錢,有事慫恿你們去鬧。那些拖欠費用的,有這麼幾種人:第一種人,是以起碼訴求開始,持續得不到解決後,導致拖欠費用;第二種人,有問題也不主動去訴求,跟風行事,見別人不交自己也不交,有事情慫恿別人去鬧;第三種,是有訴求,自己不主動出擊,坐山觀虎鬥,漁翁得利;還有一種人,根本就不接受物業,甚至合同都不願意籤,所以根本不會願意出錢;另外有一部分人,一開始對物業充滿信心,要交的錢全部交了。後來慢慢地發現了很多問題,也就不再繼續交了。

    可能大家會問,為什麼業主反映的問題,物業就不能去協調解決呢?原因一,其實有些問題是普遍存在的,與開發商有一定關係。正因為再初的物業大多都是由開發商定製的,不能不懷疑他們狼狽為奸。事情反映上去,甚至幾年沒有結果,以拖待變。原因二,業主們不齊心,大多數工作都比較繁忙,沒有組織者去綜合提出訴求。原因三,反映到其他部門,只會被踢來踢去,導致責任不明確。有訴求的人們己精疲力盡,哪還有什麼心情向物業去交費?

    說來說去,物業公司根本就不應該存在。我認為:每一個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收取一定費用作維修服務、垃圾清運及勞務補貼等,是最合理的安排。或者也可直接交給政府基層的社群管理,相對於第三方是有一定公信力的。誰執行不到位,有足夠證據隨時吵他下課。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這是什麼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