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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平西橋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小區全體業主行使業主權力,維護業主權益的機構。業委會成員為小區全體業主工作,應領取工資。

  • 2 # 執中bj1

    別把公益性三個字濫用了!公益性是對社會而言的。小區作為私有財產領地,與公益不搭界!

    談及業委會成員的報酬問題,不拿工資屬於義務勞動,不算公益性行為。

    由於業主大會制度在目前還沒有普及,人們需要一個接受的過程。所以對業委會成員的報酬問題還沒有成熟方案可以正式實行,目前實行工作補貼的比較多,幾百元而已聊做一點補助。以免造成業主們反感。

    如果實行業主們自管物業,聘用的員工要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 3 # 銳眼說小區

    業委會的“公益”、“義務”、“無償”歸屬

    在電視連續劇《鄧小平》裡,他到東北視察大慶油田的時候有一句話:我們講奉獻,短時間可以,長期下去不行;對少部分人可以,但大部分人不行。

    我想,這句話也可以用在城市居民小區中業主委員會的這個角色上。

    當然,這裡我們還得分清“公益性”、“義務”、“無償”這幾個詞的概念和含義。

    首先要分清,公益性不等於無報酬。很多從事公益性工作的人,他們仍然是領取著報酬的,否則,那個公益事業是不可能長期做得下去的。比如,這些年,好多地方政府都開闢了很多公益性崗位,安排失地農民就業、安排低收入人員就業。而這些就業人員不可能不領取工資吧。再比如,如今有很多的公益基金會,如馬雲公基金會,在基金會里幹事的這些人,很多都是有報酬的,只不過,是這個基金是出於公益性質,不獲取經濟回報。並不是說幹公益的人不需要報酬。

    而且,公益性,其服務物件是不特定的人。即使是針對有行業性的公益行為,但其獲益的人,也是在這個行業中的不特定的人。如馬雲公益基金會的“鄉村教師獎”、“鄉村校長獎”,雖然限定在鄉村教師這個行業裡,但每屆獲獎的老師和校長並不是特定的。

    再來說說“義務”這個概念。

    義務的字面意思其實就是必須做某件事,而不能逃避,不能推辭的。比如以前農村裡的義務工,那是必須要出的。納稅的義務,也是必須要上稅的。不是說不想做就不行。

    無償,則是不要報酬,或者放棄獲取報酬。而且這個無償是提前告知的,或者說是提前應當知道的。這裡要分清的是,義務也不等於無償。比如獻血,以前叫義務獻血,那就要分配到各個行業、各個單位,每年每個單位都有指標,是需要完成的。為此,有的單位挑選人員前往獻血,但單位是要給予獻血人員適當補貼的。後來,獻血改成無償獻血了,那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在符合醫學條件的前提下,到街上的採血車裡獻血。但雖然是無償,卻並不是每個人的義務,就是說即使不願意獻血,也是可以的。

    那麼,我們再來看看居民小區業委會的性質屬於哪一類呢?

    顯然,它是不屬於公益性的,因為業委會服務的是特定的居民小區的人。那是不是屬於義務,顯然,也不屬於義務性質,因為進入到居民小區業委會,並不是每個小區裡每個業主必須要做的,它是屬於自願性質,你不想業主業委會,就可以不進,誰也不能強迫。

    由於現今大多數小區沒有條件和能力給業委會成員發放報酬,顯然,業委會的工作屬於無償性質,也就是我們說的奉獻。

    因此可以說,居民小區業委會成員所付出的勞動,大多是屬於無償性的奉獻性質的。那又回到開頭的那句話:無償的奉獻,短時間可以,但長期不行。對少數人可以,但對多數人不行。也就是說,是不可能持續的,也就是說的可持續發展。

    在本小區裡,曾有人說,業委會每年只需要幾千塊錢就行了,用不了那麼多錢。本人就說: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誰也無權利長期佔有別人的勞動。

    再說說報酬和工資。報酬不等於工資,特別是對於小居業委會來說,即使有條件,也不應該定工資。因為工資是連續發放的,有標準的。按目前的說法,就是月薪,或者年薪。但是,現實情況下,很多小區業委會成員的勞動付出是不固定的。也就是說,小區裡並不都有固定的事情需要業委會成員去做,而且很多人對業委會的工作也是抱有並不積極的態度,如果定了工資,那也是不負責任的。

    那麼報酬呢,工資屬於報酬的一種,但報酬還有多種形式。如制定了相關規矩後,補貼也是一種報酬形式。

    業委會成員應不應該獲得報酬,本人的觀點是,有條件的情況下,是應當而且必須要有報酬的,但報酬的獲得最好是以參與小區事務,為小區付出的有效勞動來定,而不能是那種拿錢不幹活的形式,更不能變成不僅拿錢不幹活,甚至是攪事壞事的角色。

    那麼什麼叫有條件呢?

    本人的觀點,一、反對向業主收取額外的費用,作為業委會成員的報酬。二、儘可能開闢出小區裡的公共收益,這個公共收益是為小區服務的,它也包括用於業委會的辦公經費,也可以適當地給予業委會成員必要的補貼。當然,這個補貼最好制定出規矩,根據每人對小區付出勞動的多少來發放,而且,這個並不僅僅限於業委會成員,而要包括小區裡所有的人,只要他們願意參與小區事務,對小區建設作出了有效勞動的人,都應該獲得報酬。

    但是,現實中,很多小區是根本沒有公共收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小區業委會成員要獲得合理的報酬就會非常困難。

  • 4 # 一殺豬者一

    。。。我這邊好幾個小區業委會有很少很少的報酬的說,一般也就100-200一個月,手機通訊費這種,本來議事規則就可以制定業委會經費。。。但是肯定不能多,多了就會引起矛盾了。。。業委會的公益性應該由政府部門這塊進行保障,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但是很難實際實施,應該給予政府部門處罰業委會的權利來保障業委會的合法執行。

  • 5 # 長天含秋

    我不贊成業主委員會的“公益性”,支援業主委員會成員取得固定的“報酬”,並倡議立法賦予業主委員會法人資格。

    一、業主委員會的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經全體業主大會無記名投票,按照物權票、人權票,均必須達到“兩個過半”(參與投票業主數超過業主總數的50%、得票率超過參與投票的業主數的50%)選舉產生。由於不能強制業主參與選舉,所以選舉出業主委員會是很艱難的過程,很多小區業主入住二十幾年,至今都沒能選出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的地位

    業主委員會選出來後,報當地縣(區)級住建部門核准後即可以履行義務。但是按照中國憲法規定,民政部門才是基層政權的主管部門,只有透過民政部門註冊的機構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所以目前只是經過住建部門核准的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僅僅是全體業主的代言人而已。

    因為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所以:(1)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利決定小區物業的任何事項,只能召集業主大會,向業主大會提出建議,由業主大會通過了才可以付諸實施。(2)業主委員會對於業主的共同資金(如本體維修基金)不能直接管理,只能間接進行監管。(3)業主委員會不能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物業企業,只能以業主聯名方式起訴;業主也不能起訴業主委員會,只能起訴業主委員會里面的某個人。

    三、業主委員會的現狀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屬於純義務性質的,除了聘請的秘書長有一點津貼以外,所有的成員(含主任、副主任、委員、後補委員)都沒有津貼(但很多小區的物業企業為了收買業主委員會是偷偷給了津貼的)。

    第一種業主委員會:不計個人得失、不計個人報酬、不怕得罪物業企業,真心服務業主、真心服務小區,做小區全體業主的貼心人。

    第二種業主委員會:不願意為了大家的事情個人去得罪物業企業,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有的甚至連鍾都不撞,置身事外,可有可無。

    第三種業主委員會:被物業企業收買,或許免除管理費,或許免除停車費,或許逢年過節有紅包,或許一年到頭有津貼,與物業企業穿一條褲子坑害業主。

    第四種業主委員會:為了介紹新的物業企業入駐,從中獲取鉅額介紹費,處處與當前物業企業作對,時時想方設法刁難當前物業企業,搞得小區雞犬不寧。

    四、對於業委會的看法

    1、由於業主委員會的“公益性”,導致有義務無責任。既然沒有責任,業主也就沒有辦法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如果業主委員會成員取得固定的“報酬”,真心服務業主、真心服務小區,那就是必須履行的職責。

    2、由於業主委員會的“公益性”,導致被物業收買。沒有報酬的純義務長期性、經常性為之,勢必影響家庭經濟收入,當物業公司給予一定的好處,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天經地義,自然就不會再與物業公司作對。

    3、如果賦予業主委員會法人資格,運作將會十分順利。一個沒有權利、沒有責任、沒有經費、無法監管的空架子機構,僅僅依靠一股子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的熱情,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應該賦予業主委員會法人資格。

  • 6 # 社會共同體

    一,如何正確理解業主委員會的“公益性”?

    當前在業主和業委會的思想中,都普遍存在一個狹義的錯誤認知:把業委會的“公益性”等同於“免費午餐”,等同於不食人間煙火的道德楷模!否則就是玷汙了業委會的光輝形象!把業委會禁錮在道德的籠子裡,難以自拔。這種片面的理解嚴重製約了業委會的發展和可持續性。

    那什麼是“公益”呢?從字面上分析: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對公眾有益的事,對社會做出有意義的事情。也就是說我們界定小區業委會“公益性”的標準就是:業委會做的每一件事是否能給小區全體業主帶來福祉和利益。這種公益就業委會的職責來說,應該分為兩部分,一是維護業主利益;二是為業主創造新的利益。

    然而當前我們的業委會和業主思想意識只是片面地停留在維護利益上,完全忽略、甚至排斥其它能為小區帶來利益的商業行為,如果只是一味地為了維護而忽略排斥創造利益,這種公益是偏頗和殘缺的。

    我們都是生活在商業的社會中,商業對我們每個人來說息息相關,沒有任何人能離開商業,只要能為小業主帶來好處和利益都屬於業委會的“公益”範疇。無論是“免費午餐”還是商業性質,我們都應該大膽去做,名正言順地去做。

    可能很多人會質疑,你這樣說是否違反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法規?當然不會,如業委會引入小區廣告,不等於業委會就參與其中的經營。

    還有業主們要正確認識區分業委會組織與業委會委員個人之間的關係。業委會委員以個人或其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是合法的。他們可以向業主銷售生活用品、農副土特產或其它商業產品,業委會應大力提倡“合”文化,利用網際網路,搭建商業合作微信群、QQ群等合作平臺,鼓勵業主間的商業合作,打造溫馨和諧的熟人社會,實現互利共贏。

    二,業委會各成員可以有適當的“報酬”嗎?

    我們都知道,業委會的工作是非常繁瑣的,可以這樣說:能當省長、市長的未必能勝任小區的業委會特別是主任職位。雖然業委會沒有法人資格。但要想當一個稱職、負責任、肯奉獻的業委會主任更是不易做到的。需要品行高、能力強、懂法守法、知識面和交際廣的人員去擔當。

    而業委會工作中的“酸甜苦辣鹹”只有做業委會的人才能深深地體會到,旁人是無法明白的。出錢、出力、耗費精神,這是必須的,被罵、不被理解這更是常事,加上沒有任何報酬,那委員們那顆灼熱的心慢慢就淡去了,身心疲憊,最後有的無奈地離開了業委會;有的被物業公司“收賣”了……

    所以,筆者認為,在業委會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的同時,請允許業委會各成員有適當的報酬,費用來自小區的公共收益或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至於多少為合適,則由業主大會決定,寫進小區的議事規則中。這樣可大大提高業委會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也可有效防止業委會的“變質”更可以吸引眾多責任心強、肯奉獻的業主來參選業委會。

    當然不是不拿報酬不等於就一定做公益,反之,拿報酬也不等於一定不是做公益,衡量的標準只有一個,是否給小區業主帶來福祉和利益,拿報酬做事更符合客觀經濟規律,比不拿報酬不做事要高尚得多,道德得多,當然了,只拿報酬而不做事那是可恥的行為。拿了報酬就必須要去履行業委會的職責!

    正確認識理解業委會的“公益性”,打破套在業委會身上的精神枷鎖,適當給予業委會各成員合理的“報酬”,業委會才會走得更好、更穩、更遠、更久。

  • 7 # 使用者7511828603209

    適當報酬是可以支付一奌,關鍵是要為業主服務。也就是說要站對隊伍。現實生活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會站在物管這一面。它們狼狽為奸魚肉業主。而且這種情況在目前根本無法解決。因為人的本性是貪得無厭的。目前我們杭州有個別小區由社群牽頭實施。我們附近的假山路小區我看搞得不錯衛生停車比我們有物管公司的好得多。如果能朝此方向發展,人民群眾肯定會喜歡的。

  • 8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如何正確理解業主委員會的“公益性”?

    1、業主委員會不能認為是完全的公益性,首先是有工作津貼,每人每月應當領多少津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關於有些業委會沒有津貼或不領津貼,另當別論,個人認為不領津貼,實際也不是什麼好事情,不值得推廣。

    2、業委會成員是在業主中產生,業委會的工作職責概括為“監督協助物業公司完善物業服務,督促業主履行業主管理規約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不僅是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同時也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你也是業主。

    3、業委會不是公益性組織,公益社團是登記註冊制,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頒發執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備案制度,有所在地人民政府頒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

    4、業委會是什麼組織,理解為在現有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物權共有人自治組織。為什麼呢?因為沒有完善的業主大會制度,就不存在有業委會組織。業委會行駛任何工作職責,都應當僅僅圍繞業主大會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角度為出發點才是最基本的規範程式。

    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適當的“報酬”嗎?

    “報酬”,可以理解為薪水、工資、勞務費、津貼。業委會應當有報酬,但就目前的國情及法律法規規定,只能支取“津貼”一種報酬方式。關於津貼上限金額並沒有約束,業委會能夠完全履行職責,也應當提高津貼,也是對付出勞動成果的肯定。

    個人觀點相互學習交流!

  • 9 # 使用者曦睿

    業主委員會也是個班子,班長很重要,委員也要盡職盡責。業委會的現狀堪憂,中青年業主在崗拼搏無瑕顧及,退休人員業主七老八十健康每況愈下,有心無力。業委會的工作眾口難調,費力不討好,有的業主要求高標準,口號震天響,但不願意當業委會委員,有的當選了也只是個掛名委員不幹事,有的業委會連開個會都困難。有的業委會沒有一分錢補貼,連工作電話都是自掏腰包。

    建議:

    1、業委會成員都是能幹事特別是願意幹事的業主,有一個好主任至關重要。

    2、業主要支援業委會的工作,首要的是按時繳納物業費。

    3、業委會要有政府部門直接領導,具體檢查督促業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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