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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開的歷史遺留問題。沒有人督促完善。既然把小區的業委會跟物管解散。然後由房開指定物管。小區業主的權利還能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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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張海濤

    街道辦僅有撤銷決定的權力而無“解散”權力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有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樣,換屆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也應當進行備案,這體現了政府行政部門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如果業主大會的換屆選舉的確未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雙過半”的業主的同意,則該換屆選舉因實質上違反了要求,而可能導致本次換屆選舉無效。 作為指導和監督部門,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但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無“解散”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因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只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有權解散業主委員會。

    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即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也不能直接予以撤銷,必須給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的機會,這樣,可能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符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操作的實際情況。

    街道辦和業委會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權利解散

    街道辦是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不是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是相關法規規定的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無權受理第三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也無權就此進行調查、處理。因此街道的行為,明顯超越職權,屬於無效行政行為。法院的判決結果已經說明一切,業委會是業主基於房屋不動產管理維護而形成的不動產管理自治組織,和作為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根本八竿子打不到一起。既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又何來解散事由? 業委會被街道辦解散與法規制度滯後不無關係 說到底,之所以能發生業委會被街道辦解散此類怪象,這跟當前住宅小區的蓬勃開發建設,與規範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的法規制度滯後而產生的矛盾不無關係。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小區的物業管理權力機構——業主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許多小區均未能重視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而完全按市場化運作的小區物業管理,導致了反覆出現業主、業委會、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

  • 2 # 第二李生

    社群沒權。

    但你不同意的話,那自己去和房開溝通吧解決遺留問題吧。

    搬著法律談事情的話,就找法律去。

    中國的事情,最好選定一條道走到黑 。事事都強調個人權利的話,你就別解決問題了

  • 3 # 第二李生

    社群沒權。

    但你不同意的話,那自己去和房開溝通吧解決遺留問題吧。

    搬著法律談事情的話,就找法律去。

    中國的事情,最好選定一條道走到黑 。事事都強調個人權利的話,你就別解決問題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覺得物業費的收取與服務匹配嗎?哪些方面是法規層面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