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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人以債主急用錢為名,把錢騙走,沒給債主,也拒不承認拿借款人的錢,把錢據為己有,借款人能告介紹人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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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家乃心靈歸宿

    可以。

    首先你得有證據證明介紹人拿了這筆錢。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走法律程式,告他詐騙。

  • 2 # 琪米陽光8334

    這是騙貸,也是詐騙。介紹人哪裡來的資格用債主的錢?貸款不應該是直接打到債主賬號上嗎?這個介紹人跟貸款人是一夥的。

  • 3 # 我想做一個過客

    怎樣才算詐騙罪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 4 # 隨手我就寫點筆記

    介紹人是否為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字作出意思表示,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也就是債主)追償。如果不是代理人,可能構成詐騙,真實的事情可能不像樓主說的這樣簡單哈

  • 5 # 陳景軍律師

    這個情況有詐騙的嫌疑。

    在借貸法律關係中,存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借人即債權人(債主),借款人為債務人,這個法律關係屬於借款合同法律關係。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回到問題,提問中出現一個“介紹人”,由於說明不清,不知道是什麼介紹人。但無論如何,這筆債務沒有給付到債權人手裡。就是說,這筆債務沒有履行,債務人仍然負有向債權人給付借款的義務。除非債權人知道並且同意。

    介紹人以債主急用錢為名,把錢騙走,沒給債主,具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情形,按照《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如果達不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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