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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印象黔鄉

    這問題有點想逃廢債的主,但我們社會還是需要有契約精神。就提的問題還是解答如下:同一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有多筆貸款不屬於職業放貸,屬不屬非法放貸那要看過程中。職業放貸是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這屬於特定物件。可以明確一點如果有利息交付,一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

  • 2 # 千城52251351

    應該嚴厲打擊套路貸、暴力催收,禁止高利貸,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對於自然人,沒有設立放貸機構,沒有做廣告宣傳,沒有放高利貸(年化利率超過30%),沒有搞套路貸,只是在熟人之間,或者透過熟人介紹,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放貸,不管他放貸次數多少,都不能應該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這是因為,眾所周知,有錢人只是極少數,大家都會找有錢人借錢,有錢人放貸次數肯定多。目前從銀行借錢很難很慢,特別是因為你急需要用錢的時候,只有從民間借錢才能解燃眉之急!如果打擊職業放貸人,有錢人有錢不敢放貸,沒錢人沒錢放貸,從銀行借錢又借不來,最終苦了絕大多數沒錢的老百姓!一文錢難倒英雄漢,這樣下去會把人難死的!

  • 3 # 誰向誰妥協

    這個必須清楚,不是說他違法放貸,你的借款就不用還了,本金要還,利息叫佔用資金使用費用,都是要還的。至於出借人違法與否及處罰與這個借款案件影響不大。

  • 4 # 大兵叔叔

    近些年,民間借貸非常繁榮,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的興起,也讓職業放貸人這個職業出現在我們面前。那麼什麼是職業放貸人呢?

    職業放貸人就是透過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行為。

    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裡規定: 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屬於職業放貸人。

    所以,向一人多次放貸的行為,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職業放貸人,因為即便數額夠了、次數也夠了,年份也夠了,但是不屬於不特定的人,而是一個人。

    同時還規定: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所以,即便2年內向不特定的9個人放貸,到期後全部延期,不是18次,還是按照9次計算。

    從現在的司法實踐來看,法律對於民間借貸的審查力度已經非常仔細了,甚至會主動調取相關資料,如果發現存在犯罪的可能,會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一些過於自信的當事人,以為自己雖然放了那麼多次,法院查不到,但是法院查不到法院可以移送公安,公安能夠查出來。

    有的債務人,以借款人出借的款項系多次出借為由,主張借款人犯罪,其實就是不想還錢,找一個理由。

  • 5 # 乾森財源

    借錢不用還的日子終於來了,兄弟們,拿出騙和哄的技術,多借錢,借的越多,法律越會保護你,要是來催你還錢,你就告他套路貸和暴力催款,告他職業放貸,來個無中生有,咬死他。發財之道啊。

  • 6 # 勻楓財技大兜底

    當然不是了。另外,職業放貸人只是違規,他沒有違法。

    1.職業放貸人最重要定義,他是以放貸作為職業,就是他日常工作內容就是民間放貸,在這種情況下,輔助特徵就是資金一般不是自有資金,因為不可能有這麼多自有資金。

    2.即使是職業放貸人,即使他收取的利率超過36,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產生借貸糾紛,也只是民事訴訟,法院最多的判決是合同無效,退還本金及相應的利息,而相應的利息怎麼界定是由法院判決的,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職業放貸人的本金和相應的利息還是收到保護的。

    3.只有在他是職業放貸人,又是高利貸,又進行了暴力催收。這才有可能用刑法來追溯他的責任。在本題中,放貸人給同一人多次放貸,而不是放貸人給多人放貸,跟職業放貸人定義一點關聯都沒有。

    4.還有一種情況有可能。就是套路貸,針對某一借款人,多次放貸,借新還舊,合同簽署金額大,實際到手金額小,又採用誘騙、隱瞞及恐嚇方法獲取大額自主訂立的各種費用,在短時間內讓原始借款金額和最後實際負債金額成倍增長。這可是入刑法的,也不用定義他是否是職業放貸人還是有所謂小貸公司牌照,只要是套路貸,一定會抓。

  • 7 # 唯吾獨尊29067369

    現在人明明是放款為了利息,就說是給別人借的,還讓貸款人把條具寫成借款,讓法院無法認定是借款還是放款,放高利貸的人有那麼好心了給別人借錢?還不是為了高額的利息才給別人放的,這些人就是社會敗類,擾亂社會經濟,1500萬的失信人就是這些人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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