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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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笑留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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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控君
誰有經濟能力(即誰有撫養能力)就判給誰。幼兒一般判給母親,父親出一半撫養費。如果父母均有撫養能力,孩子稍微大些,聽從孩子意願,想跟父母當中誰就跟誰。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強制判給另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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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呆1290
看到這個問題我很生氣,沒有孩子的婚姻想過就過不想過就離,這隻涉及到兩個人事情。一旦有了孩子,涉及到第三個人的生活是否幸福與否,都應該慎重。離婚對一個孩子的傷害是一生的。離婚雙方都不要孩子,簡直是妄為人父人母。
如果孩子在哺乳期孩子判給母親的。
如果兩週歲以後孩子是判給更能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的一方。
十週歲法院會首先要徵求孩子的意見願意隨哪方生活。或者判給能提供良好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好的一方。
勸天底下的夫妻一句,如果有能力給孩子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也許沒有充足的物質生活最起碼也要愛的家庭環境再來要孩子。如果根本什麼能力都沒有,請慎重帶他來到這個世界。孩子是被動來到世界上,你是要對他負責任的。別一時衝動做一些不負責任的事情。
其實生孩子教育孩子是一生中非常非常難的一件事,這件事不是每個人都能勝任,卻不見有人學習。我認為國家應該開辦這方面的輔導班,強制家長學習考試及格再要孩子,以後也必須不定期的進行學習各種教育孩子的有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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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阿寶88
這樣的父母真是令人心寒啊!
孩子小的時候,法院一般會男孩判給父親,女孩判給母親,當然有時也根據父母的撫養能力。
1、針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2、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